太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湖县乡村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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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湖县乡村民宿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太政发〔20221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太湖县乡村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太湖县人民政府    

20221117日     

    

太湖县乡村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太湖县乡村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乡村民宿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文化和旅游部等部委发布的《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市场发〔202277等相关标准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乡村民宿是依托当地人文民俗、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利用当地居民自有闲置住宅、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用房开办的,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包括客栈、庄园、宅院、驿站、山庄等。

第三条  乡村民宿发展要坚持因地制宜、体现特色、注重品质、卫生安全、保护环境、持续发展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凡在太湖县区域范围内(不包括县城规划区、镇规划区、乡规划区)开展乡村民宿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办乡村民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符合太湖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民宿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等;花亭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乡村民宿,还应符合《花亭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利用文物保护建筑开设乡村民宿的须经文物管理部门批准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二)乡村民宿房屋权属通过租赁房屋开展经营的,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严禁利用经营民宿违法建设或私自圈地、买卖土地(房屋)等违法占地行为不得在自然保护、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核心区域新建、扩建民宿项目;严禁借开办乡村民宿名义建设私人会所(会馆)等。

(三)经依法审批、专业设计,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具有独特的文化主题和建筑风格。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客房数量应不超过14间(套)。消防设施应当严格执行《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要求。

(四)经营乡村民宿应当按照酒店管理要求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经营、公共场所卫生、特种行业许可等相关证件。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五)经营乡村民宿应当具备必要的防入侵、防盗、防燃、防安全事故等防范设施和贵重物品保管设施。配备必要的监控设施,监控设备安装符合相关标准。安装并能熟练使用实名制管理要求的信息登记平台,严格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培训,主动消除安全隐患。

(六)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方面管理措施。生活和餐饮污水必须无害化处理后达标排放。采取节能环保措施,废弃物排放符合相关要求。推进生活、餐饮垃圾分类收集理。

(七)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货真价实;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统一的服务投诉电话和统一民宿标牌。

(八)乡村民宿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须参加公安、消防、文旅体、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的培训并通过考核。

 

第三章  开办要求和程序

第六条  成立太湖县乡村民宿发展领导小组,由花管处、公安局、资规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文旅体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民宿办),设在县文旅体局,负责现场踏勘、审核登记、备案“一站式”服务。

第七条  开办乡村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乡村民宿登记应当遵循便民原则。乡村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办理民宿登记工作,登记后报县民宿办备案。办理民宿登记、备案不得收取费用。乡村民宿登记信息应当与有关监管部门共享。

第八条  乡村民宿登记事项包括:

(一)民宿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及联系方式;

(二)民宿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客房数量;

(三)民宿建筑权属及类别;

(四)营业执照。

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还应当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提交民宿登记事项相关信息和材料,并承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民宿开办要求以及相关规范开展经营活动。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登记事项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民宿登记申请后,对登记事项相关信息、材料齐全的,及时现场踏勘、审核,对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补正后再进行现场踏勘、审核。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同意开办登记,向县民宿办申请备案。县民宿办牵头组织县文旅体局、住建局、公安局、卫健委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能职责进行联合备案审查,经县民宿办联合审查同意备案的,由县公安局、卫健委等部门发放相应特种行业、卫生等许可证

 

第四章  服务与监管

十一  乡村民宿发展领导小组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许可标准、监管措施和服务政策。

县公安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明确并固定工作人员代表本部门高效优质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和特种行业许可证等证照。

乡镇人民政府明确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的现场踏勘、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十  县乡村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对乡村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安全防范、经营管理等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育专业化民宿人才队伍。

十三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内乡村民宿未依法登记的,应当督促民宿经营者及时登记;发现民宿经营者无照经营或者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十四  乡村民宿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乡村民宿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乡村民宿经营违法行为,对民宿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等相关监督检查信息予以通报并依法处置

第十  新建的乡村民宿应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通过审核之后方可营业对本办法出台前已经建成或已经对外营业的乡村民宿,符合开办条件的,有关部门指导其办理相关证照,并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民宿登记,规范经营;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有关部门应依法处置。

十六  证照齐全、规范经营的乡村民宿,由民宿业主申报,乡村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统一编号授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十七  乡村民宿经营者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不断完善乡村民宿集聚区的应急保障机制,配备相关的应急和消防设施。

十八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政府部门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转移工作。对不服从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它紧急措施要求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  乡村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者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的;

(二)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三)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四)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的;

(五)从事黄赌毒非法活动的;

(六)随意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的;

(七)不按照规划要求,私搭乱建或违法改建的;

(八)出售违禁出版物,宣扬邪教、迷信,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九)未经报备许可在民宿内举办各类论坛、讲座、文化沙龙、读书读诗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十)从事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的。

 

第六章  政策扶持

二十  鼓励乡村民宿参加各类品牌创建活动行业主管部门评定为等级民宿的,给予相应政策支持(等级民宿评定标准,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实施)。

二十一  引导乡村民宿集群发展,民宿集群范围内的标识牌、指引牌、导览图应当纳入公共服务体系,统一制作。

第二十二条  县文旅体局将乡村民宿宣传推广纳入年度旅游宣传推广计划,支持培育地方民宿品牌,开展民宿产品推介活动,更新发布民宿名录。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  本办法由太湖县乡村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太湖县乡村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

2.《太湖县乡村民宿开办登记表

3.太湖县乡村民宿办证流程

4.《太湖县乡村民宿备案登记表》

5.太湖县乡村民宿必备条件

   

附件1

 

太湖县乡村宿发展领导小组

及成员单位职责

 

组  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组长:县文旅体局局长

  员:花管处分管副主任

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县资规局分管副局长

县住建局分管副局长

县林业局分管副局长

县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

县卫健委分管副主任

县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

县生态环境分局分管副局长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县旅游发展中心主任

各乡镇分管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文旅体局,县文旅体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县文旅体局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旅游民宿联合审,形成服务和管理合力。指导旅游民宿规范服务,参与等级评定,牵头组织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县公安局乡村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依法审批发放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指导经营者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对乡村民宿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依法依规对乡村民宿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县林业局:负责按有关规定做好乡村民宿涉及林地的选址审核(审批)以及监督指导森林消防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使用林地行为。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指导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乡村民宿。

县卫健委:负责《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审批发放,依法对乡村民宿公共卫生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和乡村民宿经营主体商事备案,依法对乡村民宿经营和食品安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县花管处负责对申办的民宿地点在花亭湖景区范围内的是否符合《花亭湖风景区总体规划》进行前置审核。

县资规局负责对申办的民宿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进行前置审核。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申报的乡村民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指导民宿生活生产污水的排放处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的初审、服务、统计、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

民宿行业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倡导诚信经营,提升服务水平。

  

附件2

 

太湖县乡村民宿开办登记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民宿名称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手机号

 

民宿地点

乡(镇)   

建筑物

性质

新建¨

扩建¨

改建¨

建筑物

权属

自有¨

租赁¨

建筑物

类别

住宅    ¨

公共建筑¨

传统建筑¨

建筑面积

层数

    层

客房数量

    间(套)

床位数

餐厅面积

    ㎡

停车场

面积

提交材料

¨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民宿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提交材料时请带上原件备查。

本人(单位)申请民宿登记,承诺遵守《太湖县乡村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本人(单位)确保本登记表的信息及所提交的材料全部真实、合法,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单位)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民宿所在村委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民宿所在地派出所意见

 

 

(盖章)

 

                                              年      日

民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格一式5份,相关单位、县民宿办、申请人各一份。

  

附件3

 

太湖县乡村民宿办证流程

 

一、提交申请。经营民宿的农户或经营主体,须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报《太湖县乡村民宿开办登记表》(一式五份)。

二、初审登记。对符合条件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当地派出所、村委会现场踏勘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开办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联合审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将《太湖县乡村民宿开办登记表》提交至县民宿办,由县民宿办组织县文旅体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等部门进行民宿特种行业许可证联合审批。

四、证照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餐饮服务及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等证件由业主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县民宿办组织联合审批后由县公安局发放。

 

附件4

 

太湖县乡村民宿备案登记表

时间:

民宿名称

 

法  定

代表人

 

地   址

 

楼层/房间数

 

开业时间

 

经营

面积

 

联系方式

 

乡镇人民政府

同意开办登记时间

 

 

   月   日

县民宿办

联合审查

意见

 

文旅体局(签名)            住建局(签名):

 

公安局(签名):              卫健委(签名):

县民宿发展领导小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太湖县乡村民宿必备条件

 

一、客房卫生干净无死角(包括床头、床底、台面、洗脸池、开关、门把手等)用“白手套”验证检查。

二、床上用品做到一客一换,客人退房要更换被套、枕套、床单等,常住房的布草至少三天一换,随脏随换。

三、客房枕芯、被芯、床垫定期检查,影响正常使用时进行更换。

四、茶具、饮具在客房的每天撤换,在公共区域的每客一换,撤换出来的茶具、饮具要每天清洁消毒。

五、毛巾、浴巾一客一换、随脏随换。

六、洗浴拖鞋、马桶一客一消毒。

七、规范清洁记录。

八、员工个人宿含卫生干净。

九、木质结构民宿,工作人员着“鞋套”进出客房做卫生,降低二次污染;夜间巡视避免打扰客人休息。

十、客房应定时通风除异味。

十一、实行员工打卡签到,规范记录工时考勤。

十二、应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包括小时工)。

十三、所有员工需持卫生健康证上岗。

十四、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十五、员工应具备火灾的预防措施、初期火灾扑救常识、疏散逃生知识及如何正确操作使用灭火器、水带、等基本能力;定时检查维护消防设施。

十六、配备相应消毒设施。

十七、厨房有专门放置临时垃圾的设施并保持其封闭,排污设施(地槽、抽油烟机和排风口等)保持畅通清洁,地面需防滑处理。采取有效的消杀蚊蝇,蟑螂等虫害措施。

十八、必须认真检查代加工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异常的,不得加工或使用。食材生熟食品及半成食品分柜置放。

十九、客房应采取预防蛇鼠虫蚁措施;民宿中喂养的猫狗,做到定期洗澡打预防针。

二十、太湖县防汛期间,根据所处位置和风险不定期储备一定数量的备用防汛物资,检查电缆、操作开关、发电机连接完好齐全,随时备用。密切关注汛期天气动态,随时做出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度汛。

二十一、民宿客房内不允许抽烟,有禁烟标牌。

二十二、对所有入住客人进行信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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