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太湖县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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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湖县

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太政办发〔2022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太湖县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5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湖县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资源管理,防止砂石土等国有资源流失,强化行业治理,建立砂石土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长效机制,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2020年十五部委联合发文《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建筑石料采矿权管理加强砂石资源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应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动用砂石,在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除自用外剩余的砂石土。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拍卖处置工作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向县资规局提出申请(跨乡镇项目由相关乡镇联合或指挥部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相关的合法批复材料(包括立项批复、用地、用林、环保、安全等)及设计方案,经审核同意后由县资规局组织公开处置,原则上以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采挖前评估价加上处置费用为起拍价,进行公开拍卖处置。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须在勘查设计阶段完成项目区原有砂石土总方量核算,明确主体、方法、程序,由县资规局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或县价格认证中心完成砂石土采挖前价格评估。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处置收益归县级财政所有,扣除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处置费用(包括勘查费、资源鉴定费、测量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县财政按照县资规局30%、项目属地乡镇50%的比例予以结算,返还结算资金主要用于应急救灾、生态修复等工作;其中县级以上的项目处置收益不参与分成。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竞得人享有砂石土处置权,但不得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搭建碎石生产线或石料加工场。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需临时堆放的,须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堆放场必须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措施,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切实落实项目建设主体责任,按照相关审批文件要求实施工程建设。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建设项目监管责任,依法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监管,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巡查监管、维护好施工环境,对超出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采挖砂石土的,应及时制止、责令恢复治理,并将有关情况函告县资规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动工但尚未完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尚未采挖的砂石土可按本办法办理。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利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进行办理。其中工程建设项目在造价编制时将砂石土资源列入工程造价的,项目自用的砂石土按中标价进行结算上交县财政。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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