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湖县砂石
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太政办发〔202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太湖县砂石稽查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8日
太湖县砂石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砂石资源监督管理,切实规范采砂管理和砂石经营秩序,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规范砂石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县编办相关文件精神,在县砂石管理总站成立砂石稽查大队(以下简称“稽查大队”)。稽查大队由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县城市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抽调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及砂石管理总站执法辅助人员组成,在县砂石管理总站集中办公,是中共党员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县砂石管理总站党支部。各部门抽调人员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轮换。
抽调单位应充分授权抽调人员积极处置、严格执法,抽调人员应具有执法资格,业务精,能力强。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按照“统一管理、综合稽查、主体不变、联合行动、执法从严、管理规范、部门协作、定期反馈”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 县砂石管理总站负责组织稽查大队日常执法管理和考勤考核及砂石等资源税费查补等工作。稽查大队负责县域砂石资源(不含矿山)开采、经营、运输等行为的稽查巡查,受理涉砂举报;移送并协助各相关主管部门对涉及砂石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 稽查大队有权对涉砂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并做好稽查日志和相关证据保存;抽调的执法人员针对属本部门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应做好现场笔录、查封、扣押、调查取证等工作,对涉案无主或拒不服从管理的车辆、机具等拖离至指定地点,对无合法来源砂石进行依法处置,能够现场处理的,应当场处理;情节严重、现场不能处理的,抽调人员应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报本部门依法从严从快处理。
第六条 稽查大队在巡查执法中,执法人员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妥善处置。如有行为人阻碍执行职务、妨害公务,报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及时处置。
第七条 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综合执法工作,及时受理、办理涉砂稽查移交案件,组织力量依法处理各类非法开采、加工、运输、销售砂石等案件,并根据《关于建立砂石管理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太砂领办〔2020〕4号)文件要求,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至县砂石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反馈案件材料进行汇总存档,作为综合执法考核工作考评依据。
第八条 县域内所有涉砂项目,应在项目开工前向县砂石管理总站进行报备,严禁先采后报或边采边报,否则,一律按盗采处理。工程施工方私自开采、加工、销售砂石等矿产资源的,工程主管部门应协助稽查大队开展调查、执法工作,并加强对工程施工方监管,相关工程主管部门在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上要明确违反前述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积极配合稽查大队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依法打击非法涉砂石行为;做好涉砂涉石面上管理工作,明确专班工作人员,建立“乡干包村、村干包段”的网格化责任包保体系。
第三章 稽查队伍管理与保障
第十条 稽查大队在县砂石管理总站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下设一个调度中心、四个中队,配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调度中心主任1名,中队长4名,经县砂石管理总站党组研究后行文任命。
第十一条 稽查大队实行大队长负责制,大队长在县砂石管理总站党组领导下,主持稽查大队全面工作,副大队长协助大队长工作,各中队长服从统一调配并负责各中队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中队均配备行政执法车一辆,按规定申报审批并列入财政经费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稽查大队抽调人员工资待遇由派出单位按原标准发放。
第十四条 全体稽查人员必须作风严谨、纪律严明,做到:爱岗敬业,加强业务学习;敬畏法纪,坚守职业底线;保守秘密,严禁通风报信。县砂石管理总站加强执纪监督,对玩忽职守、不服从命令、拒不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的人员,将依照有关党纪、政纪的规定,移送县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从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太湖县砂石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