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湖县乡村
振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太政办秘〔202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太湖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1日
太湖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探索乡村振兴发展新路径,创新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模式,规范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资金是指各级财政衔接资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中明确用于产业发展部分(以下简称产业发展资金)。
第三条 产业发展资金由县政府统筹安排使用,按照“政府引导、突出重点、总体推进”的原则实施,做到项目管理科学化、资金使用规范化、产业发展规模化。
第四条 县政府指定太湖县宏耕乡村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宏耕公司)承接县级重点产业发展项目的实施,接受县乡村振兴局业务指导。
第五条 依照统一领导、分工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原则,合理划分各部门职责。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库的建立,负责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对县级重点产业发展项目进行审核,负责拟定衔接资金分配使用计划,与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联合审批项目,会同县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县财政局负责产业发展资金的筹集、分配下达和监管,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产业发展资金中财政衔接资金的分配、拨付和管理,负责组织和指导乡镇申报自主发展的产业项目并进行审核,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县水库移民开发安置中心负责产业发展资金中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分配、拨付和管理,负责组织和指导乡镇申报自主发展的产业项目,审核并下达项目批复,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乡镇政府负责产业发展项目谋划申报,指导和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开展项目实施,确保项目按期完工;负责项目质量监管和竣工验收,加强资金监管,负责指导和监督收益分配到村等工作。
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产业发展项目实施和后续运营管理,根据项目建设内容,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确保资金支出达序时进度。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六条 县政府根据县级重点产业发展项目资金规模,集中部分产业发展资金用于县级重点产业发展项目,剩余部分分配各乡镇统筹用于自主发展的产业项目。
第七条 分配到乡镇的产业发展资金中财政衔接资金由县农业农村局依据相关因素测算并报县政府审定后,县财政局会同乡村振兴局将资金分配下达到各乡镇。
第八条 分配到乡镇的产业发展资金中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由县水库移民开发安置中心依据相关因素测算并报县政府审定后,县财政局会同县水库移民开发安置中心将资金分配下达到各乡镇。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申报的产业发展项目为符合我县“十四五”产业发展规划,能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带动农民增收,特别是带动脱贫户、监测户和移民户增收的项目。
第十条 县级重点产业发展项目由县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负责谋划并报送县宏耕公司,县宏耕公司汇总后报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确定下年度县级重点产业发展项目和投资规模,于每年10月底前上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乡镇自主发展的产业发展项目由乡镇根据县级产业发展规划,精准谋划适合本地的产业发展项目,上报县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确定下年度产业发展项目和投资规模,于每年10月底前上报县政府审定。乡镇没有优质发展项目的,可将资金统一投资于县级产业发展项目。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根据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下达县主管部门,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批复文件拨付使用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根据《太湖县水库移民后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拨付。
第十三条 县级统筹集中的产业发展资金由县主管部门将资金拨付至县宏耕公司,县宏耕公司根据县政府审定批复的项目计划投资使用,与相关单位签订投资协议,约定投资收益。
第十四条 乡镇自主发展的产业发展资金由县项目主管部门直接将资金拨付至乡镇,乡镇按照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组织实施,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报账。
第十五条 产业发展资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用于与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十六条 县统筹集中发展的产业项目所取得的收益,由县宏耕公司按会计年度进行收益分配,到村收益分配要充分考虑出列村、移民村和监测户、脱贫户及移民户等因素,由县乡村振兴局、县水库移民开发安置中心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收益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县宏耕公司根据方案将收益分配到村,收益由村级按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 村级产业项目投资收益主要用于对脱贫户、监测户和移民户的帮扶、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公益性岗位需求、村内户外小型公益事业建设等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方面,严禁用于人员工资、弥补公用经费缺口、偿还债务等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产业发展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县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将联合对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工程进展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产业发展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县、乡(镇)两级要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及时公开产业发展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等情况。产业项目实施村要将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等情况及时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笫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