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太湖县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太政办秘〔2021〕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太湖县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7日
太湖县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我县企业融资环境,防范和化解企业因资金暂时困难而出现资金链断裂风险,缓解企业融资困难,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确保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以下简称续贷过桥资金)安全有效运作,规范续贷过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通知(皖办明电〔2020〕13号)和2020年安徽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等精神,结合太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过桥资金遵循“专款专用、专户管理、总额控制、按时回收”的管理原则,并确保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二章 资金的设立、使用与审批
第三条 续贷过桥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委托太湖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县担保公司”)管理。
第四条 县担保公司按照特殊时期特殊办法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所收取费用不作为担保公司经营收入,由担保公司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定期向县财政局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企业申请续贷过桥资金的条件:
(一)在我县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按章纳税;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正常;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四)企业借款银行承诺予以续贷,并确认正在办理归还即将到期贷款手续;
(五)企业借用续贷过桥资金归还的贷款未逾期。
第六条 申请步骤:由企业提出申请(非担保公司担保贷款需提供银行当期贷款催款原件),续贷银行提供同意续贷联系函或银行负责人电子信息,担保公司审批后办理。
第七条 收费方式:月利率1%,按实际申请使用天数计算并在放款前打入担保公司指定账户,资金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续贷过桥资金借款利息税后收入,80%用于补充续贷过桥资金规模,20%作为县担保公司续贷过桥资金业务管理费用。续贷过桥资金存款利息收入作为预算收入上缴金库。
第九条 县担保公司应制定续贷过桥资金内部操作规定,建立必要的续贷过桥资金预警制度和业务叫停机制。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和规定办理资金审批手续,对续贷过桥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及时跟踪掌握企业风险变化,按时催收贷款,防范资金风险。
第十条 由县金融办将合作银行使用续贷过桥资金情况纳入金融机构年度考核内容,县财政根据风险评估情况适度调整其财政资金存款。
第十一条 续贷过桥资金出现风险的,由担保公司按有关规定进行催收。经依法追偿后出现净损失、影响业务正常运转的,由县政府补充续贷过桥资金总额,保证其业务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 企业采取虚报、瞒报,骗取续贷过桥资金的,县担保公司应依法追回续贷过桥资金,并对违法行为按规定程序处理。将企业相关不良记录通报有关部门,在该企业申请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时参考。
第十三条 财政、审计部门对过桥资金投放、管理进行监督,如有违反规定,徇私舞弊,造成严重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据相关法律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太湖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