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太湖县城乡供水提升工程成本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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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湖县城乡供水提升工程成本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太政办秘20212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太湖县城乡供水提升工程成本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527

 

 

 

太湖县城乡供水提升工程成本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城乡发展,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农2011197号)、《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1937号)、《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太湖县加快转变农村供水运行管理方式工作方案》(办202032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布局,建立规范的成本费用审计、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成本约束和补偿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太湖县域内城乡供水提升工程所覆盖范围内的规模水厂和涉及的各类集中供水工程及管网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成本补贴是指由太湖县水利局负责实施的,对太湖县城乡供水所产生的运营成本进行合理界定,客观测算、审核和评价城乡供水公司经营状况,并以此确定财政补贴的管理过程,补贴对象为本项目覆盖范围内的供水用户。补贴成本作为城乡供水财政补贴依据。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补贴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补贴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与城乡供水安全工程运行直接或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补贴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客观反映城乡供水企业运营服务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与标准核定。影响成本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四)激励性和约束性原则。鼓励城乡供水企业保障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主动节约成本,提高运营效率。

(五)精细化原则。成本补贴应随着城乡供水企业经营管理与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水平提升,加强科学化、精细化核定。

 

第二章  成立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城乡供水成本补贴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财政、水利、发改、审计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全县城乡供水企业运营状况,督促相关单位及企业抓好工作落实,并结合实际,定期对《太湖县城乡供水成本补贴实施办法》进行修订或补充完善。

第五条  太湖县城乡供水成本补贴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财政局:负责建立稳定的财政补贴资金保障机制,确定补贴资金的来源、总额及构成;建立合理的补贴资金发放机制。

县水利局:负责合理优化城乡供水工程制水、供水方案,合理控制城乡供水运行成本。负责供水服务质量考核评分,客观评定供水企业服务质量。聘请第三方社会审计机构对企业进行年度审计,会同县财政局做好年度各项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根据企业成本变化情况和公共财政补贴状况,按照《安徽省定价目录》做好水价调整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政府投资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报城乡供水提升工程项目进行审批。

县审计局:负责对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进行审核,按照领导小组职责做好落实工作。

 

第三章  成本补贴方法

第六条  供水公司定价成本包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和期间费用。

(一)制水成本是指城乡供水经营者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汲取、净化、消毒、加压等处理后,使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净水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制水环节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原材料费、动力费、修理费和其他制水费用。

(二)输配成本是指城乡供水经营者将净水输送到用户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输配环节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动力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管网检测费、水质检测费和其他输配费用。

(三)期间费用是指城乡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管理费用是指城乡供水经营者为管理和组织供水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业务招待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租赁费、会议费、差旅费、技术开发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其他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是指城乡供水经营者(含供水所等专设供水销售机构)在供水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销售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办公费、代收手续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销售费用。财务费用是指城乡供水经营者为筹集城乡供水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四)以下项目不能列入成本补贴范围,由企业自行承担:

1.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费用;

2.与城乡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3.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出售和报废的净损失;

4.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各类捐赠;

5.对外投资等支出;

6.超出管理费用列支范围而以“管理费”名义列支的各种费用,包括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7.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七条  成本补贴方法

(一)原材料费是指城乡供水经营者直接用于制水过程中的各种药剂和净化材料费用。按城乡供水经营者的实际发生费用核定计入定价成本。

(二)动力费是指城乡供水经营者直接用于原水汲取、输送、制水生产及输配净水所需动力的费用。动力费按城乡供水经营者的实际发生费用分环节核定计入定价成本。原水汲取、输送和制水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动力费用计入制水成本,输配净水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动力费用计入输配成本。

(三)职工薪酬是指城乡供水经营者给予在职职工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四)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分类确定。残值率原则上按4%计算,折旧年限25年。

(五)修理费是指城乡供水经营者为维持城乡供水正常生产运行需要发生的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2%。

(六)水质检测费是指城乡供水经营者为保证供水质量,对水质进行检测分析所发生的费用,根据国家、地方有关标准据实核定。

(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企业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定价成本,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

(八)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摊计入定价成本。其中,土地使用权费用如果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情况下,均按土地使用年限分摊。其他无形资产,有明确受益期限的按受益年限分摊,未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低于10年摊销。长期待摊费用一般按受益期限摊销。

(九)管理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纳入成本。

(十)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贷款利息支出原则上根据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实际贷款余额与贷款利率核定,但贷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并按照还贷期计算年平均贷款利息。

(十一)营业税金及附加。根据有关规定并经过第三方成本监审后,据实确定。

(十二)本办法未具体规定审核标准的其他费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审核,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水平。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八条  运营计划编制。补贴年度上一年6月中旬前,县水利局结合我县城乡供水需求编制《太湖县城乡供水年度运营服务计划》。

第九条  预算编制。县财政局按照年度运营服务计划对财政补贴进行测算,综合评估供水基本服务需求以及财政承受能力,优化调整后确定补贴年度运营服务计划,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依据本办法编制财政补贴预算。

第十条  资金预拨。补贴年度每季度第一个月10号之前,县财政局按照财政补贴预算总额的25%,向供水公司预拨资金。

第十一条  资金清算。营运年度结束,供水公司应将该年度供水公司营运情况、营运财务情况等相关数据及政府补贴资金申请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县城乡供水成本补贴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补贴年度次年3月底前,县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供水公司进行考核,出具服务质量考核结果。补贴年度次年4月底前,县水利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补贴年度供水公司运营成本进行审计与核定,形成运营成本核定报告。县财政局依据审计报告,结合年度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按照本办法拟定财政补贴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与供水公司进行补贴清算。考核档次分为达标、不达标两类。对于当年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县财政局有权全额扣减当年财政补助资金。当年如预拨财政补贴高于实发财政补贴,则超拨部分从下一补贴年度预拨资金中扣减。

 

第五章    

第十二条  考虑运营服务实际情况、生产资料现场价格变化情况及企业管理水平等因素,补贴值每年度确定一次。

第十三条  年度运营中需在《太湖县城乡供水年度运营服务计划》外新建、扩建供水工程及管网工程的,由县水利局会同县财政局编制运营服务调整计划,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核定补贴资金,并在财政补贴清算时一并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太湖县水利局、太湖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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