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太湖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
管理办法》的通知
太政办发〔202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太湖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9日
太湖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太湖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以下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含以政府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融资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占概算总投资比例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实行工程变更会审制度。建设工程项目变更审查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审查,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应参加牵头单位组织的变更会审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县审计局参加变更会审会议,提前介入,加强对项目变更工作的审计监督。县发改委负责履行项目监督管理职责,其他参审单位由牵头单位按照工程变更性质和各自职能确定参与会审工作。
县开发区项目由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变更审查。
第四条 工程变更会审主要内容是审查工程变更是否成立,以及工程变更的科学性、必要性和现场情况的真实性等,不代替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是否变更的决策,不代替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跟踪审计单位对工程变更的具体量和价进行审查。工程变更最终的量和价,以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核结果为准。定价原则按照项目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及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除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遵照“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履行变更程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对工程变更后超出合同价的资金出具来源说明,变更后超出合同价且需要新增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主管部门应书面报告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履行项目变更程序。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遵循先勘察测量、后设计、再施工的建设程序,向投标人提供全面准确的工程量清单,避免和减少招标外延续施工的分项工程及施工中设计、材料变更,使工程决算价和预算价基本保持一致。
第二章 变更内容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对已批准的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等设计文件中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型式等进行的调整和修改。
第九条 工程变更应以提高工程质量、满足工程现场实际需要,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节能环保和社会风险要求。
第十条 工程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中漏、缺的设计内容;
(二)因勘察资料不详尽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设计不准确,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
(三)原勘察设计成果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四)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
(五)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施工难度和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的设计优化;
(六)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省占地和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七)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
(八)因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施工工艺调整;
(九)根据县政府或县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或因相关规划、区域规划的调整,需要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进行调整的;
(十)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可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需进行紧急抢险救灾而采取的工程措施的。
第三章 变更的申报、会审和审批
第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等均可以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当以《工程变更联系单》书面形式提出,明确变更的原因和依据、初步变更方案、变更增加或减少的估计金额。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按单项变更影响造价程度进行分类,区别管理。
本办法所称单项变更是指同一合同范围内因同一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
(一)较小变更。对设有暂列金额的项目,累计变更不超过暂列金额的;或者未设暂列金额的项目,累计变更工程造价在30万元(含)以下且在合同价5%以内的。
较小变更由建设单位负责审查,组织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现场勘查,提出变更意见,报项目主管单位审批。
(二)一般变更。经较小变更后,单项变更工程造价在50万元(含)以下,或累计变更工程造价在100万元(含)以下且在合同价10%以内的(含),且变更后的总造价均不突破最高投标限价。
一般变更按上述程序审查后,由项目主管部门集体审查决策,形成决策意见后报项目牵头负责县级领导审批。
(三)较大变更。经较小变更后,单项变更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或累计变更超过100万元且在合同价15%以内的(含),且变更后的总造价均不突破最高投标限价。
较大变更按前述程序批准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组织会审,形成会审报告后,呈报项目牵头负责县级领导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
(四)重大变更。经较小变更后,单项变更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的,或累计变更工程造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且在合同价25%以内的(含)。
重大变更项目按前述程序批准后,提交县政府县长办公会审定。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变更内容及其涉及金额进行拆分申报。
第十三条 下述情况不需要履行会审程序,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依据进行造价审核。
(一)因征地、拆迁等原因导致项目部分工程无法实施而进行甩项处理的,原则上不得作为变更上报会审。项目建设单位依据辖区政府出具的征地拆迁近期无法完成并建议甩项处理的函件,在确保道路交通设施功能齐全和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做甩项处理,结算时据实扣除,甩项部分由属地乡镇负责出资建设。
(二)上级政府、部门以及县政府有关会议明确同意的变更,或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调整及政策性变更等导致的工程造价增加(执行合同约定除外),以及工程结算中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确定的造价增加。
第四章 变更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以下流程履行变更程序:工程变更提出、论证审查、会审、审批、实施。(详见工程变更流程图)。
(一)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等均可以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当以《工程变更联系单》书面形式提出,明确变更的原因和依据、初步变更方案、变更增加或减少的估计金额,报送项目建设单位。
(二)项目建设单位收到《工程变更联系单》后,及时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现场勘查,提出变更初步审查意见,落实各方填报《工程变更申请审批表》。涉及设计变更的,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实行跟踪审计的项目,审计人员参与监督。对技术复杂、争议较大、涉及金额较大的工程变更,应对工程变更是否必要,是否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经济适用,以及变更暂估造价的准确性等方面进行专家论证,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三)较小变更、一般变更按第十二条规定审批后实施。
(四)较大变更、重大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审批后,在会审前3日将相关报审资料报送会审小组成员单位。会审小组成员单位受理报审资料时,对资料不全的应当场提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补充齐全。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会审,由县发改委牵头形成会审报告(附件2)。会审报告一般在会审时形成,特殊情况当场不能形成的,原则上会审后3天内形成。会审单位达半数不同意变更的,变更审批程序终止。
工程变更经会审须整改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会审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履行会审程序,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五)较大变更、重大变更会审符合要求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报县政府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变更会审、审批根据工程变更实际情况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变更申请报告。包括拟变更的工程名称、工程的基本情况和概算执行情况、各参建单位、招投标及中标情况、变更的主要原因、变更的方案及主要内容、变更的暂估费用等内容;
(二)工程变更审批表(附件4-1、4-2、4-3、4-4);
(三)经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相关参建单位签字盖章认可的工程变更联系单及附件资料;
(四)工程变更预算书、工程量计算表及变更后造价增、减金额计算表;
(五)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适用变更的条款,变更前、后的施工图;
(六)隐蔽工程变更须提供影像资料;
(七)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变更专题会议纪要、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技术审查意见等;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单位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根据情况及时召集会审成员单位和设计(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商定,根据商定书面意见,边报批、边实施,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一)在工程基础开挖时遇暗塘、暗沟、流沙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引起变更的;
(二)紧急抢险工程发生工程变更时;
(三)旧城改造维修、老路改扩建、春季绿化等季节性较强及实施时无法封闭公共交通的工程发生变更时;
(四)因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工程基础及隐蔽工程发生变更时;
(五)工程基础开挖遇不明障碍物、重要文物,需要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的。
第五章 变更实施
第十七条 会审通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会审未通过的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次提出变更。
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需要补充勘察设计的,原则上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变更内容应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意见。工程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变更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变更后的工程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具备单独招标条件的或原施工单位不具备实施变更工程资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施工单位。
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涉及重大方案变化及概算调整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经审批同意变更的,施工方应依照审定的变更方案尽快实施,建设、监理单位根据变更的实际情况实施变更计量,同时做好相关现场记录、测量、计算、拍照等工作。未批准变更的,施工方依据原设计及合同内容施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变更设计并组织实施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同时,资金管理部门暂停项目资金拨付,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时不予计量。
第二十三条 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机构等单位责任引起工程变更,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相应责任。
相关责任单位一年内累计发生上述情况3次(含)以上的,由县发改委登记备案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自登记备案之日起两年内,相关责任单位不得在县内从事相应业务。对有严重过失或多次不良记录备案的责任单位,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其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相互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审查单位工作人员在工程变更审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有另行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太湖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太政办发〔2018〕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