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湖县城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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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太湖县城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太政办发2021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太湖县城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8

 

 

太湖县城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庆市《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本内烟花爆竹经营、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和焚烧香纸冥币活动

第三条  禁止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规划布点,将城区烟花爆竹禁放焚烧香纸冥币管理工作纳入文明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

第四条  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销售监督管理,县城管局负责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的行政执法。

县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交运局、住建局、卫健委、教育局、民政局、文明办、民宗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的宣传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晋熙镇人民政府、城西乡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做好本辖区禁放禁烧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禁放和香纸冥币禁烧工作,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在本辖区禁放禁烧区内的居民点等群众习惯燃放区域设置警示标志牌。

城区禁放禁烧区各村(居)民委员会、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的管控工作,宣传、教育和引导居民、村民移风易俗。对辖区内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开业开工、楼房奠基封顶等事宜,要提前上门告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行为

  城区禁放禁烧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禁放禁烧区不得违反本办法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

外环东路以西,外环南路以北,西门桥以东,铁道线以南闭合区域为城区禁放禁烧区域。禁放禁烧区域外周边已建成居民小区也列入禁放禁烧区域。

县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每两年可重新确定禁放禁烧的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重大节日、庆礼、庆典活动中,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下列地点、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

(一)国家机关;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城市主干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军事设施保护区;

(四)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建成区内河流岸线(防洪堤及滩涂);

(七)图书馆、文物保护等公共文化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八)山林、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

(九)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十)县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场所。

  禁放禁烧区域内,不得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禁放禁烧区域外的烟花爆竹销售点,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公安局合理确定。

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的数量。

禁止经营、燃放下列烟花爆竹: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A级、B级烟花爆竹;

(二)燃点低、敏感度高的拉炮、摔炮、砸炮等含氯酸盐违禁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无定向飞行的升空类烟花产品;

(四)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30MM(1.2寸)以上的内筒型组合烟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相关部门举报或投诉违法违规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纸冥币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放禁烧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焚烧香纸冥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实施处罚。

第十一条  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条第款规定的,由县应急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零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条第款、第款规定的,由县应急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  提供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前向服务对象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的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举报。不提前告知、不劝阻或者劝阻无效不举报的,县城管局可以对提供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及物业服务企业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单位依法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申请予以许可;

(二)对违法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的行为不依法查处;

)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

泄露举报人信息;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

)徇私枉法、以权谋私;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家工作人员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  本办法中禁放禁烧区域为城区建成区。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香纸冥币,是指香、黄表纸、冥币等祭祀用品。

第十  本办法自202121起施行原《太湖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实施办法》(太政办发201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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