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宿松县天然水域垂钓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松政办〔2022〕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
《宿松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宿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6日
宿松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决策部署,加强渔业资源及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我县天然水域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宿松县除禁渔区外天然水域组织垂钓的单位和直接从事垂钓的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具、钓法获取渔获物的行为。
第二章 禁止垂钓的区域
第四条 长江干流宿松段、黄湖中华绒螯蟹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位于安徽省宿松县东南角黄湖水域,总面积6667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4000公顷,实验区面积2667公顷。范围是北纬29°56′-30°02′,东经116°23′-116°31′。)、泊湖秀丽白虾青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宿松境内水域在规定的禁渔区、禁渔期内和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垂钓。
第三章 规范垂钓的区域
第五条 实施禁渔制度管理以外的宿松县二郎河、凉亭河等天然水域属于规范垂钓管理范围,养殖经营利用水域除外。
第四章 垂钓行为管理规定
第六条 垂钓人员应遵循“一人、一竿、一线、一钩(单钩)”的原则,在允许垂钓的水域范围内进行休闲垂钓。
第七条 规范垂钓禁止以下行为:
(一)使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
(二)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进行垂钓。
(三)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四)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设施进行垂钓。
(五)使用其他禁用的钓具和方式进行垂钓。
第八条 严格禁止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垂钓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鱼苗种和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误钓幼鱼苗种的应当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误钓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及时进行救护,减少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伤害。
第九条 钓位之间必须保持安全距离。垂钓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履职;不得损坏堤防、护岸、岸边树木,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丢弃垃圾、废弃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走。
第五章 日常监管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执法协作。
(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将垂钓行为纳入农业综合(渔政)执法日常监管范畴,联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规垂钓行为。
(二)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涉渔违法犯罪活动,查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根据职能职责落实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三)市场监管部门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捕捞渔获物交易行为。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三无”船舶,拆除影响船舶通航水域的排筏等水上漂浮设施,对于利用水上漂浮设施进行垂钓的,负责联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单位组织开展的垂钓活动及个人垂钓行为。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规范垂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要加强垂钓区的监管设施建设,通过设立警示牌、安装视频监控,提高监管效果。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微博、微信、短视频、宣传牌等多种宣传手段,积极引导垂钓爱好者树立正确垂钓理念,进一步提高公众对无序垂钓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认识,自觉抵制违法违规垂钓行为,促进公众共同参与、共同保护,营造良好的休闲垂钓氛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相关执法管理人员有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等行为的,依法依规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