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松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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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宿松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松政〔2022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

《宿松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宿松县人民政府   

2022128   

 

 

 

 

 

 

 

 

宿松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法治化,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持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安徽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县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根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的需要,从县内外聘请法学专家和执业律师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

第三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为县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签署的合同、协议、承诺函等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和政策论证意见;

(二)为涉及县政府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重要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受县政府委托,代理参加行政复议、诉讼、仲裁;

(三)参与以县政府名义洽谈、签约的重要经济项目的谈判;

(四)参与对县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或咨询论证;

(五)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承担以县政府名义组织的有关法律政策的解读和培训工作;

(七)承办县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县司法局应当加强对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为县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联络、协调、服务等工作;

(二)承办县政府有关法律咨询事务;

(三)调研、草拟、论证有关规范性文件,开展有关法制课题的调研;

(四)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三)法学专业人士,执业律师须执业三年以上;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五)热心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六)身体健康;

(七)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采取单位推荐与个人申报、定向邀请与公开选聘相结合的方式聘请,由县司法局具体组织实施,报县政府审定后聘任,颁发聘书。

县政府法律顾问一般为一年一聘,可以连聘连任。特殊情况可以提前解聘。

第七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研讨和指派委托等,具体通过调查研究、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委托代办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需要委托法律顾问代理案件的,根据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指示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委托手续。

第八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处理的法律事务涉及乡(镇)政府或县政府部门、直属机构的,有关乡(镇)政府或县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并派员参加有关会议,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九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处理的法律事务需要有关单位配合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第十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对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和所提供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对县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政府法律事务,每年按其工作量、工作实绩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支付日常顾问费。

县政府法律顾问受县政府委托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案件的,按照不高于律师行业同类事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支付个案代理费。

县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具体项目需要外出考察、调研等,其所需费用由项目主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从项目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县政府为县政府法律顾问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一)确保县政府法律顾问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二)为县政府法律顾问办理县政府法律事务调阅有关资料提供便利;

(三)为县政府法律顾问进行现场调研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忠于职守,勤勉尽责,维护县政府合法权益,维护县政府形象和声誉;

(二)按照县政府要求提供相应法律服务,不得无故推诿;

(三)对在工作中接触到和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守秘密;

(四)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以县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委托事项无关的任何活动;

(五)如与县政府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存在利害冲突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二)不履行保密责任,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三)以县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活动的;

(四)与县政府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存在利害冲突,不主动回避的;

(五)其他有损政府形象和政府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科学评价和考核体系,对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分别给予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评定。对考核合格以上的,给予续聘;考核基本合格的,限期整改,并视整改情况向县政府提出续聘或解聘的建议;对考核不合格的,提请县政府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根据实际需要提出预算建议,报县财政局审核后在县司法局部门年度预算中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有关法律顾问工作的其他具体事宜,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各乡镇和县直主要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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