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政办秘〔2024〕34号
望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望江县城乡公共交通企业
成本规制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望江县城乡公共交通企业成本规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望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6日
望江县城乡公共交通企业成本规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规范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行为,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成本约束机制、政策性亏损评估机制和运营服务考核机制,促进公交企业稳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测算规范》(JT/T1184-2018)、《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安庆市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规制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本规制,是指政府明确由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制定各项运营成本约束标准和激励考核制度,合理界定公交企业成本范围,测算、审核和评价公交企业经营状况,为政府实施财政补贴提供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经县政府批准的城乡公交运营企业。
第四条 城乡公交成本规制应遵循合法合理原则、适度激励原则、渐进完善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望江县城乡公交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和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成本规制领导小组),县成本规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
第二章 规制成本范围
第六条 城乡公交规制成本等于各项成本控制指标的核定值之和,由直接运营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三部分构成。
第七条 直接运营成本指公交企业提供公交运营服务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能源消耗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保修费、轮胎消耗费、保险与事故损失费、安全费、其他直接运营费等。
(一)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是指公交企业提供公交运营服务所支出的各类人员费用,应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及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其中工资一项应包含所有职工及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工资性收入。
(二)能源消耗费。是指公交企业提供公交运营服务所支出的燃料和电力消耗费,应按照车型进行分类统计。
(三)固定资产折旧费。是指公交企业提供公交运营服务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包括运营车辆、企业自有场站、办公用房等。由政府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评估增值固定资产不计入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自主提前报废和处置净损失不计入固定资产折旧。
(四)保修费。是指公交企业提供公交运营服务所支出的运营车辆保养与维修材料费用,包括零配件材料费、润料费、维修辅助材料费、检测费、外包保养维修工时费等,应按照车型、维护和修理类型统计。
(五)轮胎消耗费。是指公交企业提供公交运营服务所支出的轮胎更新和翻新费,应按照车型进行分类统计。
(六)保险费与事故损失费。保险费是指公交企业提供公交运营服务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其他保险的支出;事故损失费是指运营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赔偿给损失人员扣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及责任人承担赔偿后的净支出,不包括自身车辆损坏的维修支出。
(七)安全费。是指公交企业提供公交运营服务所支出的安全生产费,包括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支出;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及设备支出,应急演练支出,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等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运营安全相关支出。
(八)其他直接运营费。是指公交企业提供公交运营服务支出的其他运营费用,包括运营车辆融资租赁费、场站租赁费、自有场站维护维修费、洗车费、票务费、IC卡结算费、劳动保护费、信息化系统运维费用等。
第八条 期间费用由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构成。
(一)管理费用。是指公交企业提供公交运营服务所支出的管理费用,包括办公用房租金、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水电费、会议费等,不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及工资性支出。
(二)财务费用。是指公交企业提供公交运营服务所支出的财务费用,包括维持资金周转需要、筹集运营车辆更新所需资金产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金融机构手续费、汇兑净损失等。
第九条 税金及附加是指公交企业提供公交运营服务依法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第十条 国家公用事业成本监审有关规定明确不能计入营运成本的由公交企业自行承担,不得列入规制成本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与公交客运运营服务业务无关的费用支出;
(二)滞纳金、违约金和罚款支出;
(三)公益性捐赠支出(政府指令行为除外);
(四)公益性广告、公益性宣传支出(政府指令行为除外);
(五)超标准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各项支出;
(六)其他不匹配、不合理的支出。
第三章 规制成本核定方法
第十一条 直接运营成本按本办法第七条逐项分类测算核定,采用测算上限值与据实核定的方法,实行一企一策。
(一)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
1.人员工资。
实行职工工资总额成本测算。公交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政府核准的公交线路以及正常投入运营的公交车辆数,按必要、必备的岗位人员,遵照有关规定提出“定岗定员定薪方案”,报县成本规制领导小组审查,审查意见向县政府报备。
(1)各类人员核定。
列入成本规制人员由直接参与公交运营服务的驾驶员(包括一类驾驶员、二类驾驶员)和非驾驶员(包括管理岗位、辅助岗位)构成。一类驾驶员为直接从事经批准核定的运营线路的驾驶人员,二类驾驶员为从事定制(通勤)等运营服务并由企业按需调度、调配到运营线路的驾驶人员;管理岗位是公交企业参与运营服务的管理工作人员;辅助岗位是从事公交运营生产的点钞员、维修工、车辆保洁员、门卫及后勤保障等服务人员。
①人员核定应遵循国家行业标准和合理配比区间范围,根据人车比、职工总数与驾驶员人数配比、政府核准的公交线路、正常投入运营的公交车辆数等行业规范,形成配置精简、结构合理的运营队伍。其中,驾驶员人车比应≤1.5,职工总数与驾驶员人数比例合理区间为1.55-1.75。
人车比:年均某类职工人数与年均营运车辆数的比值,即:人车比=年均某类职工总数/年均运营车辆数。
年均某类职工总数=∑(规制当年每月末职工数)/12
年均运营车辆数=∑(规制当年每月末运营车辆数)/12
②增加公交运营线路、车辆和人员时,须严格核定程序,由县成本规制领导小组核定后报县政府审批。
③因城乡公共交通行业为高危行业,应积极推行关心关爱驾驶员行动,对于确实不能从事一线驾驶工作,企业应适时安排适合的工作岗位。
(2)职工工资总额核定。
依据统计部门最新发布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交通运输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国资部门统计的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等数据,结合各类人员的劳动强度、工种特性、工作时长等因素,确定差异化的人员工资基准,并按人员总数分别测算各类人员工资总额,累加形成职工工资总额的测算上限值。
职工工资总额=一类驾驶员工资总额+二类驾驶员工资总额+管理岗位人员工资总额+辅助岗位人员工资总额
职工工资总额根据实际发生值核定,如超过测算上限值,取测算上限值;如实际发生值低于测算上限值,取实际发生值。
2.工资性支出。
(1)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按照测算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企业缴纳比例进行测算及核定,根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其下限或高于其上限。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按照上一年度实际支出进行测算,按测算年度实际支出进行核定,但分别不得超过规定比例。如国家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
(二)能源消耗费
能源消耗费按照车型燃料类别、车辆长度等指标分类测算。考虑车辆部件老化、电池损耗、能源价格波动等因素,能源消耗量标准值每年增幅不高于5%。
某车型能源消耗量标准值=∑(该车型前三年千公里能源消耗量)÷3。(某车型运营未满三年的,按实际运营时间的千公里能耗量计算标准值)
能源消耗费=某车型能源消耗量标准值×行驶里程(千公里)×能耗单价(能源单价按当年采购的加权平均价测算)
能源消耗费按照实际发生值核定,如超过测算上限值,取测算上限值;如实际发生值低于测算上限值,取实际发生值。
(三)固定资产折旧
公交营运车辆折旧年限为8年,车辆残值按照购置价5%计算,其他固定资产折旧按规定测算、核定后执行。
(四)保修费
保修费按照车型燃料类别、车辆长度两项指标分类测算。
某车型保修费标准值=∑(该车型前三年千公里保修材料费)÷3。(某车型运营未满三年的,按实际运营时间的千公里保修费计算标准值)
保修费=某车型保修费标准值×行驶里程(千公里)
保修费按照实际发生值核定,如超过测算上限值,取测算上限值;如实际发生值低于测算上限值,取实际发生值。
(五)轮胎消耗费
轮胎消耗费按照车辆长度指标进行分类测算。
某车型轮胎消耗费标准值=∑(该车型前三年千公里轮胎消耗费)÷3。(某车型运营未满三年的,按实际运营时间的千公里轮胎消耗费计算标准值)
轮胎消耗费=某车型轮胎消耗费标准值×行驶里程(千公里)
轮胎消耗费按照实际发生值核定,如超过测算上限值,取测算上限值;如实际发生值低于测算上限值,取实际发生值。
(六)保险与事故损失费
1.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其他保险,应按照上一年实际保险费支出进行测算,并按实际发生值进行核定。
2.事故损失费应考虑历年水平和行业平均水平测算,不超过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按照实际发生值核定,如超过测算上限值,取测算上限值;如实际发生值低于测算上限值,取实际发生值。
企业要制定奖惩措施,对因个人原因造成的负有全责和主责事故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处以罚款。
(七)安全费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规定,安全费按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1.5%为计提依据,列入成本进行测算和核定。
(八)其他直接运营费
以规制前三年平均值为基础,综合考虑服务标准、运力规模、物价水平等因素变化进行测算,并按照实际发生值进行核定。
第十二条 期间费用按本办法第八条的分类分别测算。
(一)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根据测算年度前三年企业管理费用占直接运营成本的比例平均值及测算年度直接运营成本进行测算及核定。
核定管理费用=管理费率×直接运营成本
管理费率=∑前三年公交运营企业管理费用÷∑前三年公交运营企业直接运营成本
(二)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根据测算年度贷款总额(扣除与运营无关的长期投资)及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支出进行测算及核定。
贷款总额包括经行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购置车辆、场站所产生的银行贷款,由于财政补贴不能及时拨付且企业票款收入和车身广告收入无法产生足够维持正常运营的现金流而产生的银行贷款。
贷款利率水平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一定比例确定。
期间费用按照实际发生值核定,如超过测算上限值,取测算上限值;如实际发生值低于测算上限值,取实际发生值。
第十三条 税金及附加按照上一年企业按税法相关规定计提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总额进行测算,并按实际发生值进行核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没有细化的成本项目或具体标准值,由县成本规制领导小组结合实际予以测算和核定。
第四章 规制收入
第十五条 公交企业规制收入根据经财务核定认可的收入总额确定,是指公交运营服务所获得全部相关收入,具体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净收入、营业外收入、专项补贴收入等。
- 主营业务收入。包括客票收入、政府政策性乘车优惠及减免补贴收入、包车收入。其中,客票收入包括投币收入、非现金收入,据实统计测算;政府政策性乘车优惠及减免补贴收入包括政府实行特殊人群各类公交卡及优惠乘车所形成的政策亏损补贴、经政府批准实施的其他补偿补贴,据实统计测算;包车业务应合理定价,综合考虑公交公益属性和企业承担能力,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
(二)其他业务净收入。包括公交企业的广告收入,以及对外修理、培训、租赁等与公交运营相关的附属净收益,据实统计测算。
(三)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清理、罚款等各项收入,据实统计测算。
(四)专项补贴收入。包括国家城乡公共交通运营发展支持资金、与公交业务有关的各级财政补贴、原始资本净利润收益,据实统计测算。不含县政府给予的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
第十六条 公交企业规制收入每年须进行核定,其中客票收入、包车收入、其他业务净收入、营业外收入根据财务审计认可的收入总额核定;政府政策性乘车优惠及减免补贴收入和专项补贴收入据实核定。
第五章 规制补贴
第十七条 公交规制补贴是指对城乡公交企业公交成本合理值与公交收入合理值之间的差额给予补贴。
第十八条 规制补贴与公交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挂钩,挂钩比例为20%。县成本规制领导小组每年对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相应扣减补贴金额。考核成绩与公交企业职工年终考核、薪酬调整、人员聘任等挂钩。
核定规制补贴=(规制成本-规制收入)×80%+(规制成本-规制收入)×20%×服务质量考核系数
第十九条 公交运营企业核定经营成本低于测算规制成本的,其节约部分的20%作为节能降耗奖励补贴给公交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规制补贴资金与节能降耗奖励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核定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第二十条 公交企业规制收入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部分,应当在上年度实际收入水平基础上实现一定的增长,具体由县成本规制领导小组根据年度公交运营服务计划、企业预算收入以及规制年度前三年收入情况等,下达规制收入目标任务。
超目标完成的收入和其他未纳入规制的收入留存公交企业,用于补偿规制外成本和消化历史遗留问题。
第二十一条 公交运营企业因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实际成本高于规制成本的,经审计认定为与生产经营相关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县成本规制领导小组研究提出调整规制结果的意见,并报请县政府核定。
第六章 成本规制工作流程
第二十二条 成本规制工作流程如下:
(一)规制补贴测算
规制年上一年度10月底前,县成本规制领导小组对公交运营企业组织开展规制补贴测算。县财政局应结合规制补贴测算方案,将相关补贴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于规制年度每月15日前预拨补贴资金。
(二)规制补贴核定
规制年次年2月底前,公交运营企业向县成本规制领导小组上报规制年度的成本、收入情况及佐证材料,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规制年次年3月底前,县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对公交运营企业上报的规制成本和收入数据进行审计,县交通运输局依据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对公交运营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规制年次年4月底前,县成本规制领导小组综合县财政局审计结果、县交通运输局考核结果以及定期抽查检查情况等,提出年度成本规制审核意见报县政府核定。县财政局按要求落实成本规制工作相关经费保障。
(三)规制补贴清算
县政府核定年度成本规制意见后,县财政局应当按照核定金额,及时对公交运营企业予以清算拨付。
第二十三条 公交运营企业对规制成本和规制收入按月进行分类测算,建立健全相关控制管理制度,保证规制成本和规制收入数据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县交通运输局应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定期对公交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进行抽查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非政府指令性新增工矿企业及园区、经营性质实体等公交线路,原则上采取定制、通勤和购买公交服务等方式,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可按行政区划所对应的公交线路实际里程,建立相关城乡公交线路规制补贴分级承担机制。
第二十五条 如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如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导致公交企业短期内产生较大资金缺口或政策性亏损时,由县成本规制领导小组研究上报县政府,经县政府批准后予以补助。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3年,施行期间若存在较大变化因素影响本办法执行,由县交通运输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进行修订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