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县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人居生态环境,打造宜居宜游的新岳西,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安庆市城市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和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适用本办法。
城镇开发边界是指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提升空间品质的区域边界,是允许城市建设用地拓展的最大边界,是国土空间规划中应当明确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园林绿化是指在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和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城镇绿化包括:公园、广场、街旁、公墓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将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国家森林城市”及《岳西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等要求,不断提高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排城镇园林绿化经费。
第五条 县城管局主管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园林绿化行政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园林绿化行政工作。公安、财政、资规、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审计、城市更新、供电、供水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捐款捐物、认种认养、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对在城镇园林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保护城镇园林绿化的义务,爱护绿化成果,对损坏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县城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它相关行政管理单位对破坏和损害绿化行为的应及时查处。
第八条 鼓励和加强城镇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镇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加强城镇园林绿化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市民爱绿护绿意识。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县城管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城市更新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推进落实好《岳西县城绿地系统规划(2017-2030)》,并纳入《岳西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一并实施。
第十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编制中心城区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衔接《岳西县城绿地系统规划(2017-2030)》的要求,确定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等控制指标。县城管局严格按照城镇绿线管理规定,严把占用绿地审批关。城镇绿线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征用和毁损,不得改作他用,更不准用于经营性开发等。
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除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城市绿地系统建设指标的要求外,原则上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居住小区绿地率不得小于30%,城市更新、旧城改造地块的绿地率可以结合实际酌情降低。
(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20%,商业服务业用地绿地率不宜小于20%,红线宽度大于15米的城镇道路的绿地率不宜小于10%,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宜小于20%。
(三)工业、仓储用地绿地率应符合相关规范与政策要求,对环境会产生噪音、有害性气体的企业单位,应设置卫生防护带。
(四)有特殊要求的用地绿地率按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确因地块建设条件限制、建筑业态和使用功能需要,绿地率难以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经论证后可酌情降低。
第十二条 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本办法第十一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县城管局通知之日起一年内进行绿化。逾期拒不绿化的,由县城管局组织专业单位代为绿化,所需费用由逾期不绿化者支付。
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本办法第十一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一年内进行绿化。逾期拒不绿化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专业单位代为绿化,所需费用由逾期不绿化者支付。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绿化的,基本建设投资总概算应当包括附属绿化工程建设投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时设计、同时竣工、同时验收。如因季节等原因不能完成的,延迟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使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项目在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报县城管局备案,项目在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需要绿化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在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县城管局应当一同参与验收,项目在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一同参与验收。对未能按原规划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不予验收。
第十五条 城镇开发边界内公共地段绿化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按《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开展项目发包工作。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及乡镇财政所应在每年的财政预算内安排城镇开发边界内公共绿地(含公园广场、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等)管理养护经费,金额按绿地面积、苗木数量和省住建厅出台的园林绿化工程、货物、服务计价定额文件核定。
第十七条 城镇供电、电信、供水、排水、燃气管道线网、主次干道等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方案审定、选址定点,要充分考虑城镇园林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凡涉及影响城镇园林绿化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
确需建设的,项目在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报县城管局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在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城镇开发边界内公共绿地由县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管养,居住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管养,单位附属绿地由各单位负责建设管养。其它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管养,在绿化过程中要突出岳西特色,选择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花草树木。
第十九条 各类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项目,应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开展项目发包工作。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标准和资质管理方法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给排水设施建设中,应当安排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设施。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一条 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园林绿化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公共绿地(含公园广场、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等)由县城管局或其委托单位管理,养护实行市场化运作,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园林绿化养护综合能力强的公司承包养护。
单位管理界线内的防护绿地,由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单位附属绿地,由各单位自行管理;
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物业或业主自行管理,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督促指导;
城镇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经营单位管理;
居民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由居民自行管理。
县城管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树木花草的栽培、养护、修剪、病虫害防治及绿化设施等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城镇园林绿化相关档案。
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园林绿化管理养护可以参照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园林绿化管理养护职责分工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及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权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公共绿地(含公园广场、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等)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其建设、管养费用由县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财政全额承担;
(二)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其管养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三)居住小区绿化所植树木,收益归居住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管养费用由物业或业主承担,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指导居住小区绿化管养工作;
(四)居民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由居民负责管养,费用自理。
第二十三条 在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举办文化、娱乐、公益活动或进行商品展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城管局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到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备案,经批准同意,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在批准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遵守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和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砍伐或移植城镇园林绿化树木。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及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县城管局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安排专业队伍进行砍伐或移植,相关费用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承担。
(一)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株、灌木10丛或者绿篱10米以下的,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由县城管局审批,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二)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0株、灌木100丛或者绿篱100米以下的,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由县城管局审查同意,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超过本条(二)项规定的,须报经省主管单位审批。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由县城管局安排易地补植,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由所在乡镇安排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架空线路、路灯照明、地下管线等设施与行道树互有影响时,由相关权属单位向县城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须在县城管局指导下,按照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砍伐、移植,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剪、砍伐、移植。
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架空线路、路灯照明、地下管线等设施与行道树互有影响时,由相关权属单位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须在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砍伐、移植,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剪、砍伐、移植。
第二十六条 经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城镇园林绿化规划确定的,以及已建成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七条 因建设需要或者其它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镇绿化用地,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报县城管局批准,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使用期间,应采取保护绿地的措施。使用期满后,应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报县城管局验收,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验收。未能按期恢复原状的,参照擅自占用绿地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擅自占用城镇绿化用地的,由县城管局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依据《安庆市城市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砍伐、移植城镇绿化树木的,由县城管局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依据《安庆市城市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损坏的,由县城管局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攀、折树枝、采摘花果、剥树皮等造成树木花草损坏的;
(二)在树上拴铁丝、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牲畜、涂抹刻写、凭靠物品的;
(三)在绿地内刨草皮、开荒种地、打鸟、野炊、放养畜禽的;
(四)在绿地内砌炉灶、石灰池、搭棚屋、修车或停放车辆的;
(五)在绿地内取土采石,倾倒垃圾污水、废渣、废土,堆放建筑材料等其它物品的;
(六)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的;
(七)可以给予处罚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条 行驶车辆碰撞或以其它方式损坏树木、花草、雕塑、花坛、浇灌系统、座椅等园林绿化设施,造成损坏或死亡的,一律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并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按照《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县城管局、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可以并处罚款。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批文,由县城管局、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 对拒绝或者阻碍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