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应急高效处理居民房屋出现重大隐患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质量使用问题,以及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处理的房屋使用安全隐患问题,补充完善我县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是指从维修资金统一管理产生的增值,在向维修资金交存业主计息和扣除财政部门核定必须的管理费用后的结转资金。
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已建立维修资金小区、楼幢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急使用和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的维修。
第三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县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维修资金在保证正常使用的前提下,根据资金总额、使用计划等,按照国家规定购买一级市场国债或者转存定期存款,保障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五条 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计息,首次计息年度按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基准利率计息,下一计息年度起,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定存基准利率计息。使用维修资金、销户退款维修资金的,当期计息年度按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基准利率计息。多交退款维修资金的,退款部分不计利息。房屋灭失销户退款维修资金的,相应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收回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
每年提出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以小区为单位进行结转。
第六条 在“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两个科目下各设立一个“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二级科目,参照安庆市应急解危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将“待分配累计收益”余额转入相应科目。
第七条 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应当用于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应急维修,不得挪作他用。发生以下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紧急情况之一的,可以使用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一)屋面、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渗漏,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消防设施损坏影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四)公共护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七)二次供水设施损坏的;
(八)其他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维修费用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除外。
第八条 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纳入维修资金管理范围,遵循量入为出、应急高效的原则,在小区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账户余额内合理使用。县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需要使用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消除区域内房屋和人员财产安全隐患的,可以从区域内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九条 发生紧急情况,业主委员会是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的申请人。使用房改房售房单位建立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原房改房售房单位是资金使用的申请人,已移交的除外。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或者发生紧急情况但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可以由项目所在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和使用。
第十条 使用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计划制定。申请人查询、确认区域内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额度,邀请涉及业主代表(不少于2名,下同)共同制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紧急维修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具体内容、施工单位选择、工程预算、业主代表选择等。涉及电梯、消防设施设备的,申请人应当同时向县电梯、消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电梯、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查勘,并出具书面意见。
(二)申请报告。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社区(村)提出申请,征得社区(村)同意后,报属地乡镇审核,提供材料包括:
1.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
2.紧急维修实施方案,涉及电梯、消防设施设备的,应包含电梯、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三)工程实施。申请人通知施工单位进场施工,组织受益业主代表参与施工全过程实施和竣工验收,共同签署竣工验收结算报告。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紧急维修实施方案须在项目所在地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天,拍照存档。
(四)资金拨付。经申请社区(村)、属地乡镇、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申请人向县房地产事务管理中心申请拨付资金,提供材料包括: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紧急维修实施方案、公示照片、工程实施前后及过程中照片、施工合同、审价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发票以及资金拨付申请表等。
电梯工程竣工后,须经法定电梯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使用许可证明;消防工程竣工后,须经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出具检测报告。工程的设计、招标、审价、监理、检测相关费用可列入维修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 区域内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不足时,超出部分的维修费用,须从受益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核减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积极主动为业主做好服务工作,切实履行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实施方案、工程预算、检测验收结果及费用等事项的公示告知义务。
相关业主对公示内容有疑问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业主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提出。
第十三条 在申请使用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过程中,如遇突发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等紧急情况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排除妨害。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申请人、相关单位等应恪守职责。对不认真履职的或虚报维修范围、工程量及预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挪用、贪污、侵占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依照《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