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城市重点水域垂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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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城市

重点水域垂钓管理办法的通知

桐政办发〔20229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双新产业园,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桐城市重点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已经第十七届市人民政府第21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027

(此件公开发布)

 

 

桐城市重点水域垂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重大决策部署,维护我市重点水域禁捕管理秩序,有效保护水生生物资源,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长江干流(安徽段)及其重要支流禁捕的通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水域野生渔业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本市重点水域进行垂钓活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重点水域垂钓和休闲垂钓的管理工作。

市公安、生态环境、水利、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垂钓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垂钓区域和时间管理

第四条  嬉子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110时起,全面禁止垂钓。长江干流(桐城段)、菜子湖、白兔湖、长河桐城水域自2021110时起,暂定至2030123124时实行常年禁止垂钓。

第五条  依据我市禁渔区范围,综合考虑水生生物资源状况、环境保护和人身安全等因素,本市重点水域以下范围为常年禁钓区:

(一)长江干流(桐城段)。包括长江防洪大堤向江侧水域;长河桐城一侧水域。

(二)入湖河流口上溯至第一座桥向湖泊一侧水域,具体包括以下区域:

(1)大沙河:练潭大桥(练潭-罗岭)向湖泊一侧水域;

(2)潘赛村长河:西瓜嘴桥向湖泊一侧水域;

(3)龙眠河:金神老大桥向湖泊一侧水域;

(4)包圩河:红旗桥向湖泊一侧水域;

(5)挂车河:龙东桥(许嘴-鸭子)向湖泊一侧水域;

(6)孔城河:新河大桥(桐枞路桥)向湖泊一侧水域;

(7)孔城西长河:团结圩大桥向湖泊一侧水域;

(8)朱桥河:朱桥向湖泊一侧水域。

(三)牯牛背水库、境主庙水库水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垂钓的区域。

第六条  常年禁钓区以外的其他天然水域为垂钓区。

第三章  垂钓行为管理

第七条  本市垂钓区内允许垂钓的方式为一人一杆一线一钩。禁止使用下列方法和工具垂钓:

(一)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

(二)使用爆炸钩、盘钩、子母钩、笼子钩、连体钩、串钩、滚钩、锚钩等多钩工具;

(三)使用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鱼枪、鱼叉、 鱼镖、弓弩等工具;

(四)使用将化学药剂注入垂钓水体;

(五)使用含有毒有害饵料、窝料和添加剂;

(六)使用鱼虾类活体作为饵料、窝料;

(七)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八)使用其它禁用渔具、钓具和方法。

第八条  垂钓渔获物禁止交易或变相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生产性垂钓。

第九条  禁止在桥梁、高压线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垂钓

第十条  垂钓人员应爱护环境,不得损坏堤防、护岸、岸边树木,不得在垂钓区搭建简易棚,不得向垂钓水域或岸边丢弃垃圾及废弃物。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垂钓废弃物收集带走,分类投放至垃圾回收处,避免污染水域环境。

第十一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相关部门及其人员依法履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垂钓管理工作。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重点水域垂钓管理及执法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

(二)市公安局负责查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查处涉嫌犯罪的非法垂钓和非法交易行为。

(三)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垂钓行为。

(四)市水利局负责查处河流管理范围内影响水域行洪的非法垂钓固定设施及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垂钓行为,把垂钓管理作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延伸,纳入河长制考核内容。

(五)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禁钓水域垂钓渔获物进行交易的行为,禁止市场、超市、餐馆销售、加工天然水域水生生物,对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非法渔具等违法广告行为进行监管。

(六)市林业局负责自然保护区内的垂钓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农业农村局依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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