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城市
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桐政办发〔2022〕78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桐城市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桐城市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的轮换管理,实现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承储企业按照县(市)下达的轮换计划,以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储备要求的当年产新粮替换库存粮食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包括县级政府储备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省、市、县(市)有关粮食宏观调控需要,保持粮食市场稳定。
县级储备粮轮换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纳入粮食安全责任制年度考核。
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库存粮情、品种结构、粮食供需和调控需要等因素,拟定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达;
(二)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轮入、轮出工作;
(三)统计县级储备粮轮换库点的轮换品种、数量、质量等情况,对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管理费用以及轮换价差等补贴的清算;
(五)组织指导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提出年度轮换计划建议,开展空仓验收等工作,协调处理轮换过程出现的问题,对轮换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管理费用以及轮换价差补贴等进行审核并及时足额拨付,对县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发放和收回县级储备粮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承储企业的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粮食政策和本办法,建立健全所承担的县级储备粮轮换具体规章制度;
(二)根据轮换计划,按时完成县级储备粮轮换任务,对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安全等负全责;
(三)建立县级储备粮轮换台账,按时报送轮换情况,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库贷一致;
(四)依法接受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农发行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信贷监管,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三、计划管理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先入先出、均衡轮换、错峰轮换的制度。
县级储备粮每年轮换的数量原则上为县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5%至40%(食用植物油储存总量的50%)左右,也可以根据县级储备粮储存实际,确定轮换数量。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安排,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原则上小麦3-4年、稻谷2-3年、食用植物油2年为一个轮换周期。对检测认定为“轻度不宜存”粮食,必须在当年进行轮换,对检测认定为“重度不宜存”的粮食,必须立即进行轮换。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迟轮换的,承储企业可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实施。
鼓励推广县级稻谷储备轮换优粮优储试点,满足人民群众粮油品质消费升级的需求。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分为同品种轮换、不同品种轮换、同库点轮换和不同库点轮换等。轮换方式可以采取先销后购,也可以采取“购销统一、价差锁定、低价中标”等方式进行。
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
第十二条 在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时,县级储备粮轮入由承储企业按照最低收购价挂牌收购;在没有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时,县级储备粮轮入可以按照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指定价格挂牌收购,也可以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轮出原则上通过有资质的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公开竞价销售,销售货款全额回笼至市农发行账户。受委托的粮食批发交易市场通过网络公示县级储备粮质量指标清单,有竞买意向的企业可以凭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开具的看样单,提前实地查看标的实物质量情况,承储企业应当配合。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竞价销售底价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共同确定。
县级储备粮公开竞价销售超过3次仍然流标,可以由承储企业按照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核定的价格自行销售。如核定价格低于入库成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协助市财政部门及时拨付价差亏损。承储企业必须及时将销售回笼款及市财政部门拨付的价差亏损资金归还市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完成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后,要及时报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县级储备粮轮入数量、质量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应用先进、绿色的粮食储藏技术,延缓品质劣变,降低损失损耗,确保县级储备粮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八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与检验方法对所有出入库的县级储备粮,进行原粮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相关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轮入的县级储备粮在入库结束一个月内完成检测,轮出的县级储备粮在公开竞价销售前完成检测。
第十九条 轮入的县级储备粮必须达到粮食国标三等以上(含),食用植物油国标四级以上(含),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根据当年粮食生产情况,政府另有要求的除外。在入库验收、日常存储、销售出库等环节,发现县级储备粮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的粮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处理,不得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加工企业。
第二十条 轮出的县级储备粮质量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并在公开竞价销售前对外公布。水分、杂质等指标超过或低于国家标准的,执行《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
五、成本和费用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核定。承储企业挂牌收购入库成本为指定收购价格(含等级差)加上入库费用。如果验收等级高于实际收购等级,按照实际收购等级核算;如果验收等级低于实际收购等级,按照验收等级核算。公开招标采购入库成本为中标价格,不再补贴入库费用。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轮换和动用差价亏损据实拨补,价差收入上缴财政。县级储备粮的损耗处置,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的规定执行,统一计入轮换价差。
县级储备粮保管费用、出入库费用实行定额包干。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吨100元,粮食入库费用40元/吨,出库费用30元/吨。入库费用由市农业发展银行在粮食轮入时贷款给承储企业,计入库存成本;出库费用由市财政部门在粮食轮出时直接拨付承储企业。食用植物油不补贴出入库费用。在规定的轮空期间,储备粮油的费用补贴照常拨付。
六、奖 惩
第二十三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加大科学保粮投入,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出库时保持较好品质,轮换取得较好效益的承储企业可给予奖励。
县级储备粮奖励标准为当年承储企业轮出销售价差收入的60%。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县级储备粮承储计划,三年内不再安排。同时,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轮换县级储备粮;
(二)未及时轮换或保管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
(三)擅自变更县级储备粮品种或储存地点;
(四)不按规定增扣量或县级储备粮短少超过2%以上;
(五)县级储备粮轮入以陈顶新、以次充好;
(六)连续县级储备粮两个轮换周期流拍导致自行销售;
(七)连续县级储备粮两个轮换周期无法按期完成轮入任务;
(八)虚报入库成本骗取补贴;
(九)挤占挪用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资金;
(十)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七、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