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市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安庆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10月20日安庆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由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抓好《条例》贯彻实施,结合潜山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指导思想,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贯彻《条例》规定,通过大力宣传教育,积极倡导依法、文明养犬,建立养犬管理长效工作机制,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全力争创全国文明城市。
二、组织领导
成立潜山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华小芬,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张青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李晨晖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资规局、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交运局、农业农村局、文旅体局、卫健委、市监局、城管局及梅城镇、经开区分管领导组成。建立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全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犬管办”)设在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党委委员陶世罕任办公室主任,抽调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监局工作人员集中办公。各乡镇、经开区参照成立相应组织机构。
三、职责任务
市委宣传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全面开展依法、文明养犬的公益宣传。
市文明办:积极参加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协调工作,把《条例》实施情况纳入年度文明创建考核之中。
市公安局: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管理,捕捉禁养犬,受理、查处违规养犬、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行为;负责建立与城管、农业农村、市监、卫健等部门信息共享的养犬管理系统;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做好“一站式”服务免疫登记点工作,指导、监督犬只登记;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确定禁养犬名录,及时向社会公布;向社会公布违法养犬的举报电话;牵头市犬管办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考核各乡镇、经开区、市直部门的养犬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条例》施行及依法、文明养犬的公益宣传工作,统一宣传标语、印制宣传资料,制作宣传短视频,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市监局设立养犬管理服务大厅,接受市民关于犬只免疫、养犬登记等业务的现场咨询,接受违法养犬的举报投诉。
市城管局:负责受理、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法携犬外出等违法行为;负责会同市公安局捕杀狂犬;牵头各乡镇、经开区捕捉流浪犬;负责市级犬只收留场所建设及日常监管工作;向社会公布违法养犬的举报电话。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犬只免疫、疫病防治和采集免疫犬只相关信息,依法做好犬只养殖场所、动物诊疗机构和犬尸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审查许可以及犬只收留场所的防疫监督等工作;配合市公安局做好“一站式”服务免疫登记点相关工作人员培训及免疫登记工作,指导、监督犬只免疫、犬只免疫证明发放、植入电子身份标识等工作;配合市公安局确定禁养犬名录;指导、监督收留场所对染疫犬、疑似染疫犬、无主犬尸进行无害化处理;向社会公布违法养犬的举报电话。
市市监局:负责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对犬只经营流通单位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及时查处未经登记的犬类违规经营行为;向社会公布违法养犬的举报电话。
市司法局:组织开展《条例》普法宣传,大力营造党委政府倡导、社会积极响应、市民主动参与的良好氛围。
市卫健委:负责犬伤处置、狂犬病人抢救治疗、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等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做好居民文明养犬的宣传、养犬登记和违法养犬行为劝阻、举报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必要的养犬管理工作经费。
市文旅体局:负责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及景区景点的养犬管理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开展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文明养犬知识宣传和普及教育工作;组织做好全市中小学、幼儿园《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发放及教职工《文明养犬承诺书》签订工作;做好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养犬管理工作。
市交运局:负责劝导市民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行为,并为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相应禁犬标识。
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需要噪声检测的犬吠扰民现场进行检测;配合市资规局做好犬只收留场所的选址,指导、监督犬只收留场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市资规局:做好政府自建犬只收留场所选址用地规划、土地使用的审批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组织实施准备阶段(6月20日至6月30日)
1.成立机构。市、乡镇两级政府分别成立养犬管理工作组织机构,开展养犬管理组织、动员、部署工作。各乡镇和经开区养犬管理工作组织机构及联络员的名单、联系方式,于6月30日前报市犬管办。
2.明确限养区域范围。确定限制养犬区具体范围,并于6月30前向社会公布。
3.启动基本建设等相关准备工作。市城管局、资规局等启动犬只收留场所建设工作;市公安局、农业农村局设立犬只“一站式”服务免疫登记点;各乡镇、经开区结合实际设立犬只“一站式”服务免疫登记点。市公安局启动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及犬证、犬牌、电子身份标识等相关采购工作。市公安局、农业农村局结合实际制定《潜山市禁养犬名录》《潜山市养犬登记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宣传摸排登记阶段(6月20日至7月20日)
1.集中宣传。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经开区在全市开展文明养犬宣传发动工作,对养犬行为中的“办证”“栓绳”“犬吠”“便溺”“防疫”等5类突出问题,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形成强大声势,切实提高市民文明养犬意识。乡镇、经开区及村(社区)工作人员、网格员做好《致养犬市民朋友的一封信》等宣传资料发放、《文明养犬承诺书》签订等工作,相关工作数据于6月30日前报市犬管办,市犬管办负责汇总统计集中宣传期间宣传资料发放、《文明养犬承诺书》签订等相关数据。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做好全市中小学、幼儿园《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发放及教职工《文明养犬承诺书》签订工作。签订情况于6月30日前报市犬管办。市住建局负责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文明养犬宣传、摸排登记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组织签订《致物业服务企业的一封信》。签订情况于6月30日前报市犬管办。
2.摸排登记。乡镇、经开区及村(社区)工作人员和网格员在限制养犬区内开展犬只排查登记等工作。通过深入居民户和辖区内相关单位,全面排查登记饲养犬只的种类、数量、免疫情况,为做好犬只登记办证和监督管理等提供基础数据。各乡镇、经开区汇总统计相关数据于6月30日前报市犬管办。市市监局、农业农村局、城管局负责对宠物商店、宠物医院、犬只交易市场、街面流动经营点等涉犬单位场所进行调查摸底,登记相关信息,做好经营登记备案等工作。摸排登记情况于6月30日前报市犬管办。
(三)集中登记办证阶段(6月20日至8月31日)
市公安局、农业农村局认真开展免疫、登记等相关工作。乡镇、经开区及村(社区)工作人员开展针对性的上门宣传发动工作。
(四)集中巡查整治阶段(6月20日至12月31日)
公安、城管、文明办、农业农村、市监等职能部门以及乡镇、经开区、村(社区)等单位开展常态化巡查,依法劝阻、查处违法养犬行为;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自身职责,组织开展巡查整治工作;市犬管办适时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织开展集中巡查整治工作。各乡镇和经开区巡查整治方案、成立巡查队伍情况以及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于6月30日前报市犬管办。
1.巡查严管。各乡镇和经开区在限制养犬区内,对未经登记养犬的、违规饲养烈性犬的,在禁止遛犬的公共场所内遛犬的,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遛犬不挂犬牌、不束犬绳的以及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破坏市容环境等行为及时进行劝阻、查处。针对群众反映强烈、媒体关注、涉犬投诉高发的小区、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场所,建立早晚遛犬高峰巡查机制,集中巡查整治。对发现的流浪犬、无主犬,及时捕捉送犬只收留场所。
2.清理整顿。市市监局、农业农村局、城管局在对宠物商店、宠物医院、犬只交易市场、街面流动经营点等涉犬单位场所前期摸排登记的基础上,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涉犬单位场所进行清理整顿。清理整顿情况于8月31 日前报市犬管办。
3.举报投诉。市公安局、城管局、市监局、农业农村局向社会公开违法养犬及违规经营涉犬场所的举报电话,对举报的违法养犬行为要第一时间处理,并及时反馈。
4.媒体曝光。通过报社、电视台、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对各类不文明养犬行为及时给予曝光,以案释法,促使养犬人自觉养成养犬办证、遛犬栓绳、制止吠叫、清理粪便、注射疫苗等文明养犬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压实责任。各乡镇、经开区及养犬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建立健全文明养犬管理工作责任制。相关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本单位养犬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组织贯彻实施《条例》。
(二)明确重点,突出实效。加大文明养犬工作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团体、志愿者、市民群众积极参与,使不文明养犬行为得到明显改善。加大对不文明养犬行为的综合整治力度,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强化联动,健全机制。建立日常管控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建立违法养犬群众投诉举报制度,对群众举报线索逐一核查,及时查处。坚持边整治、边总结,边管理、边完善的原则,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积极探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四)加强调度,从严督查。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市犬管办每月从各乡镇及市文明办、公安局、城管局、农业农村局等成员单位中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强化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导检查情况进行实名通报。对公安、农业农村部门违法违规办证问题及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五)强化考核,提升效能。市犬管办制定《潜山市养犬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对各乡镇和经开区及养犬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文明创建考核和平安建设考核。
附件:1.潜山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潜山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3.潜山市养犬管理工作目标任务清单
附件1
潜山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华小芬 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张 青 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李晨晖 市政府办党组成员
成 员:陶树明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融媒体中心主任
徐立新 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
章海波 市教育局副局长
陶世罕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
戴国胜 市司法局副局长
杨全胜 市财政局总经济师
肖皖东 市资规局副局长
孙金庆 市住建局党组成员
王犟子 市交运局副局长
邹 祥 市农业农村局总农艺师
朱 琦 市文旅体局党组成员
关军佩 市卫健委副主任
余黄忠 市市监局副局长
叶贵生 市城管局党组成员
张 坤 市生态环境分局党组成员
韩冬明 市文明办副主任
叶佩琼 梅城镇宣传委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陶世罕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市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附件2
潜山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 陶世罕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
副 主 任: 叶贵生 市城管局党组成员
邹 祥 市农业农村局总农艺师
关军佩 市卫健委副主任
余黄忠 市市监局副局长
汪俊锋 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办公室成员:李 斌 市城管局督查大队大队长
彭卫艮 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主任
黄晓菁 市市监局个私科科长
黄 毅 市卫健委疾控中心主任
操张根 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行动队队长
附件3
潜山市养犬管理工作目标任务清单
|
序号 |
工作目标 |
具体任务清单 |
推进时间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
1 |
成立犬管办综合组 |
|
6月30日前落实 |
市公安局 |
市委宣传部 市城管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市监局 |
|
2 |
成立犬类管理执法查处组 |
1.制定联勤执法工作方案,从市城管局、公安局、市监局、农业农村局各抽调2人参加集中办公,办公地点设在市城管局。由城管局保障办公场地、办公运转耗材、办公人员食宿。 2.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法携犬外出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违规养犬、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养犬行为,捕捉禁养犬、流浪犬,捕杀狂犬;负责市级犬只收留场所建设及日常监管工作;依法查处未经登记的犬类违规经营行为和犬只未经免疫行为;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受理核查养犬管理相关投诉举报。 |
6月30日前落实 |
市城管局 市公安局 |
市市监局 市农业农村局 |
|
3 |
制定禁养犬名录 |
确定潜山市禁养犬名录,及时向社会公布。 |
6月30日前落实 |
市公安局 |
市农业农村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