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屯溪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2日
屯溪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有关部署要求,突出政策绩效导向,充分发挥服务业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推动服务业扩存量、拓增量、提质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
在屯溪区实质性开展服务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及与本区服务业发展相关的市场主体和项目。
二、支持方式
区政府设立专项资金,遵循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和择优扶持的原则,主要采取竞争评审方式进行事后奖补。
三、支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首次达到规模奖励。对首次列入国家联网直报平台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和商贸企业,综合年销售额、营收规模、增速、信用等情况,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按6::4比例分两年兑现,次年奖励需企业营收不低于全区行业增速。(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2.发展奖励。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及商贸企业,综合年销售额、营收规模、增速、信用等情况,分档给予不高于1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二)鼓励产业集聚发展
3.支持企业集聚发展。对表现突出的文旅、商贸或数字经济领域集聚发展企业,综合年销售额、营收规模、增速、信用等情况,给予每年不高于50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30%可奖励企业负责人或管理团队,该奖励不与其他条款同时享受)(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商务局)
4.鼓励闲置楼宇盘活。鼓励社会资本利用闲置楼宇盘活改造建设文化、旅游、商业、体育等新业态,对单个改造资金超过500万元,且次年营收(销售额)达一定规模的,按照投资金额的5%分档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法拍盘活面积达5万平方米以上的酒店,营收达4000万元以上的,当年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商务局)
5.鼓励发展统一结算。支持商业街区、综合体、集聚区推行统一结算模式,对新建并正常运营的统一结算平台,入驻实际发生结算交易的商户达30户及以上的,综合年销售额、营收规模、增速、信用等情况,给予每年不高于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
(三)鼓励商贸服务业提质增效
6.打造“名品名店”。鼓励“企业+平台”模式,对统一运营的商业综合体、特色街等,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黄山“首店”、“旗舰店”入驻达一定规模的,经评定分两年按6:4比例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次年奖励需运营企业或名品名店营收较上年增长10%以上。(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7.鼓励企业直播带货运营。企业通过自主互联网方式销售产品,年直播销售额500万元以上且纳入国家联网直报平台的,按照年直播销售额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开展助农直播,通过村播方式销售本地初级农产品,年直播销售量3000单以上予以快件补贴2元/单,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8.鼓励发展连锁品牌。对全球首店、中国首店、安徽首店、黄山首店,实行首店统一结算,并纳入国家联网直报平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分档奖励:连锁店首次达10户的,奖励10万元;首次达20户及以上的,奖励20万元;若企业在省、市外增设门店,在上述奖励基础上,每新增1家额外奖励2万元。(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9.扶持会奖经济。鼓励服务业企业参加国家级、省级展销会,每个标准展位分别补助0.5万元、0.3万元。鼓励社会组织、企业、机构举办会展活动,对展览成效显著的展览项目(不包括各类成就展、人才交流展、图片展等),经评定一次性给予举办单位不超过3万元补助。对在屯溪举办300人(含)以上会议,且在一定规模酒店住宿2晚及以上的,按每人30元标准给予活动承办单位一次性补助,单个承办单位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四)鼓励外贸进出口倍增
10.孵化培育外贸新主体。对企业首次发生进出口实绩且年度进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进出口额以1美元奖励不超过0.03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物流补助。支持外贸企业稳规模,对存量企业年度进出口额在100万美元-1500万美元的,按照进出口额以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物流补助。支持贡献突出的外贸企业,对企业年度进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进出口额以1美元奖励不超过0.04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物流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五)鼓励文旅产业发展
11.旅行社过夜奖励。鼓励旅行社组织境内游客留屯过夜,全年安排在屯过夜游客1万-2万(含)人次的,奖励3万元;2万-3万(含)人次的,奖励5万元;3万-5万(含)人次的,奖励8万元;5万人次以上的,奖励10万元。
鼓励旅行社组织境外游客来屯,全年安排在屯过夜入境游客2000-5000(含)人次的,奖励1万元;5000-1万(含)人次的,奖励2万元;1万人次以上的,奖励3万元。(牵头单位: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12.文旅活动补助。鼓励文旅企业常态化开展沉浸式旅游类民俗演出、演艺和创意活动。全年累计举办100场(含)以上,其中夜间文旅活动不少于60场,按月报送活动计划经主管部门认定,综合考虑活动效果和规模,给予举办企业不高于20万元的补助。(牵头单位: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13.营销宣传奖励。鼓励企业、个人拍摄屯溪文旅宣传原创短视频,对全年在主流平台发布、播放量累计达50万次及以上且位列前十的,给予5000元至2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14.品牌创建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标准级民宿企业,给予最高6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皖美品牌(服务业)的企业,给予最高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注册成功的集体商标,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5.研学旅游补助。研学机构组织区外学生来屯进行2日及以上研学旅游活动,至少安排我区两个研学基地和三江口历史文化街区游览并在屯住宿的,按照接待人次5000-1万(含)、1万-2万(含)、2万-4万(含)、4万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16.线路推广奖励。鼓励旅行社、旅游平台开发推广非遗文化体验线路,将三江口区域2个及以上非遗文化体验点纳入旅游行程单的,按照年组织接待人次达到5000、1万、2万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4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六)鼓励影视产业发展
17.鼓励影视(网络微短剧)精品创作与传播奖励。在屯溪区取景拍摄、备案且在主流视频平台播出的单部作品,播放量突破1亿、5亿、10亿的,分别给予成本的1%、1.5%、2%一次性奖励;连续10天及以上获得主流媒体或权威数据机构认定“爆剧标签”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作品可叠加申报不同类别奖励,但同类奖励按最高标准执行)(牵头单位: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18.支持影视企业原创剧本创作。鼓励影视企业开展高质量原创剧本创作,企业对原创剧本主要在屯溪境内拍摄制作,正片在主要短视频平台上线播出或电视台播出的,每个剧本奖励5000元。(牵头单位: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19.鼓励影视企业规模化出品发行。鼓励影视企业拍摄制作高质量网络微短剧,正片符合主流短视频平台或电视台播出标准并成功播出的竖屏剧全年累计达8部及以上的,奖励6万元;15部及以上的,奖励15万元;20部及以上的,奖励25万元;横屏剧全年累计播出3部及以上的,奖励8万元;5部及以上的,奖励20万元。(牵头单位: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七)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20.鼓励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支持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共性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中试熟化工业设计、供应链管理、检验检测认证等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按不超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21.加强高价值专利培育。对服务业企业海外专利创新成果境内转化成功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高价值发明专利成果转化成功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服务业企业持有、转化、使用发明专利年限达10年、15年、20年的有效发明专利,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2.支持企业专利成果转化。服务业企业接受高校、科研院所及国有企业未发生过转移的发明专利许可、转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完成专利权转移或许可合同备案手续,并进行成果转化的,一次性奖励0.5万元;拥有的发明转化为国家标准(且在标准引言中披露该专利),最高一次性奖励3万元;转化为行业标准,最高一次性奖励1万元。(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其他事项
23.揭榜挂帅配套支持。对《黄山市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黄政办〔2024〕19号)中涉及揭榜挂帅内容进行配套,按照规定给予配套支持。
24.管理经费。专项资金可用于服务业统计基础工作评定、人才培训、规划编制、课题研究、项目评审、绩效评价、政策咨询等事项支出。
四、申报审核程序
(一)组织申报。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每年3月份开展各领域资金申报工作。
(二)项目审核。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申报事项的初审工作,经区服务业专班复审提出资金奖补方案,报区政府审定。支持事项与我区现有其他政策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从新”的原则执行,同一事项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奖励。
(三)资金拨付。资金奖补方案经区政府审定后,由区财政局根据程序安排资金及时下达资金计划,区发展改革委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监督管理
(一)强化绩效评价。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对扶持政策进行动态调整。
(二)加强监督检查。获资金支持的单位要严格规范资金使用,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由申报初审部门予以追回,取消该申报主体三年内各级项目申报资格,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的同时,将其违规信息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三)严格资格限制。存在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违法经营、欠薪等行为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本政策。
六、附则
本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实行,《屯溪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屯政办〔2022〕7号)同时废止,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支持事项,参照本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