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区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助实施细则
(黄残联〔2022〕24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三章 申请流程
第四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保障政策和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实现,根据《“十四五”残疾人康复服务实施方案》(残联发〔2021〕3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的通知》(皖残联办〔2021〕30号)、《黄山市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试行办法》(黄残联〔2021〕43号)和《黄山区“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黄政办〔2022〕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本型辅助器具(以下简称辅具)是指残疾人使用的,能够有效预防、补偿、减轻或抵消身体功能障碍的产品、器械、设备或技术系统。辅具适配补贴以普及型、大众化为主,重点解决残疾人最基本、最迫切的个性化辅助器具需求。
第三条 辅具适配补贴对象为具有黄山区户籍、有辅具需求的持证残疾人和0—17岁未办残疾人证残疾儿童。非黄山区户籍残疾儿童需持有本地居住证。未持证残疾儿童需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第四条 工伤及交通事故致残,社会保险、肇事方等已赔付的辅助器具,不在本细则补助范围内。
第五条 对国内外社会捐赠、国家和省市配发、困难残疾人康复救助民生工程残疾儿童假肢矫形器或其他辅具适配项目、区残联集中采购的辅具,根据相关程序免费适配给有需求的残疾人和残疾儿童。需求量较大的轮椅、助行器、洗浴椅、拐杖、坐便椅等辅具则由区残联按相关规定进行集中采购,按需进行免费适配。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六条 辅具适配补贴对象自行购买与残疾类别和等级相适应且在《黄山区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见附件1,以下简称《补贴目录》)内的辅助器具。自行适配《补贴目录》)外的辅助器具,则按“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给予补助。
第七条 按实际自付金额作为基数进行补助。实际自付金额高于《补贴目录》内辅助器具补助上限,按上限金额进行补助;实际价格低于《补贴目录》内辅助器具补助上限,按实际自付金额给予全额补贴。
第八条 在使用年限内重复申请同种辅助器具的,不予补贴(各类辅具使用年限详见《补贴目录》)。多重残疾人申请适配补贴的辅助器具,每年总件数不超过3件,其他类别残疾人总件数不超过2件。有假肢矫形器适配需求的残疾人,经适配诊断评估后,成人可一次性申请2具假肢或1套(双)矫形器适配补贴;残疾儿童每年可申请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补贴。在使用年限内重复申请同一种或同类型辅助器具产品,不予补贴。
第九条 已纳入本地区基本医疗报销目录的辅助器具,扣除医疗报销后自付部分为补助金额基数。
第三章 申请流程
第十条 辅具适配补贴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一)登记。残疾人如需申请适配《补贴目录》内辅助器具补助时,在适配前须由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乡镇残联也可代理)向区残联提出补助登记,并提交由技术指导组或专业技术人员开具的建议适配辅具名称和数量评估单。区残联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原因。登记后方可自行适配《补贴目录》内辅助器具。
(二)申请。由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持残疾人证(儿童需持诊断证明,非本区户籍的残疾儿童需持长期居住证明)向区残联提出申请,填写《黄山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审批表》,并提交适配辅具正规发票或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结算单(1年内有效)、本人或监护人社保卡复印件、辅具适配评估材料。
(三)审核。区残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据《补贴目录》,按照残疾类别、上限价格、使用年限和事先是否登记进行审查,并在《黄山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审批表》提出审核意见,并注明补贴金额,不予补贴的要注明理由。审核期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公示。审批符合条件的,区残联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予以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残疾儿童、精神和智力残疾类型不予公示)。
(五)发放。对审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区残联及时将补助资金打入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社保卡账户中。
第四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区残联统筹上级下拨的相关康复项目经费和区级相关项目等经费,用于本辖区内残疾人辅具适配补贴。
第十二条 残疾人辅具适配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区残联根据本级资金情况合理统筹安排,若因年度预算资金受限,转入下年度优先执行。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区残联负责全区残疾人辅具补贴制度的制定、实施管理和补助审批工作,落实年度辅具适配补贴资金预算,完善《补贴目录》和服务流程,指导乡镇残联及村残疾人专职委员开展辅具适配服务;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汇总与上报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补贴的辅具不得出售、出租、转让。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等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追回补贴资金并在3年内不予享受辅具补贴优惠政策。参与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服务机构,取消其辅具补贴服务机构的资格。
第十五条 工作中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执行。2020年6月3日印发的《黄山区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助暂行办法》(黄残联〔2020〕20号)文件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