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区
工商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
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太平湖风景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
《黄山区工商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已经2022年6月29日区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7月15日
黄山区工商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规范管理,做好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工作,根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农业部 中央农办 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农政改〔2021〕156号)和《黄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黄政办〔2022〕1 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鼓励和引导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
第四条 依法签订合同并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以下简称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二章 规范流转交易制度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及受农户委托流转的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必须通过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鼓励和引导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土地经营权入市交易。
第六条 流转交易信息首次发布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交易公告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交易公告内容的,应当由出让方出具书面说明材料,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同一宗土地的经营权再次流转交易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 意向受让方应提交以下资料:
1.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
2.按公告要求提供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3.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负责组织具体项目交易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收到产权受让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同时按照《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产权交易保证金管理及交易款结算的通知》(黄农权监办〔2020〕5号)要求,查看交易保证金是否足额到账;审查通过的,方可参加交易。
第八条 出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 经公开交易,出让方、意向受让方达成产权交易意向,由组织交易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出具《成交确认书》,并对成交结果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流转双方签订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鼓励使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发布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
第三章 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以区、乡(镇)两级为主,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意向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整村(组)流转承包地的,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对于不愿流转土地的农户,发包方(村民小组)可采取互换等方式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
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意向受让主体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土地流转面积1000亩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土地流转面积1000亩(含)至10000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将相关材料报送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审核;土地流转面积10000亩(含)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将相关材料上报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初审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
(三)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农业专家等就土地用途、意向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征信情况,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四)审查审核通过的,意向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四章 风险防范制度
第十二条 凡是整村整组流转的,必须经所有承包方书面委托,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强迫命令、搞一刀切,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 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风险保障金以受让方缴纳为主,可按不低于下一年度土地流转金的50%缴纳风险保障金,用于防范承包农户权益受损。风险保障金由各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专门账户管理,严禁挪作他用,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风险保障金的监督管理。合同期满,受让方无违约行为的,应及时退还风险保障金。
鼓励受让方流转农村土地先付租金、后用地。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第五章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十四条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切实保障农地农用。受让方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流转农地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不得再流转。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要指导受让方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投入品,防止出现掠夺性经营,确保耕地质量等级不下降。
第十五条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要强化流转农地的用途管制,采取坚决措施严禁耕地“非农化”,并对流转农地经营、项目实施、风险防范等情况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探索利用网络、遥感等现代科技手段实施动态监测,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失信流转农地企业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提请区信用办启动联合惩戒机制。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对流转农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应当在发包方处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备案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转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
(三)流出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
(四)有关部门出具的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审查审核意见复印件;
(五)发包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