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公共租赁 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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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公共租赁

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428日区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57日        

 

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

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低保、低收入、中低收入城镇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满足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住建部和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省住建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5251号)、省住建厅和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8158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租赁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区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城镇低保家庭,取得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的低收入家庭;

2.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且总面积低于50平方米;

3.家庭成员为法定配偶、子女关系;

4.单身人员必须男性年满35周岁,女性年满33周岁,离异者离异时间满半年;

5.家庭无私家小汽车。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租赁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城镇常住户籍;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乡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0.7倍;

3.家庭成员为法定配偶、子女关系;

4.单身人员必须男性年满35周岁,女性年满33周岁,离异者离异时间满半年;

5.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且总面积低于50平方米;

6.家庭无私家小轿车。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租赁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全日制大专(含)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

2.已与城镇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已办理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录(聘)用手续;

3.申请人在城镇无私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

4.累计申请租赁补贴不超过24个月。

注:申请人父母为当地城镇户口的,其父母必须符合有关住房困难标准,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保障政策。

(四)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乡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0.7倍(黄山太平经开区企业工作有中、高级职称或国家注册证书的技术人员收入不限);

3.劳动关系稳定,并依法签订规范的劳动(聘用)合同;

4.在申请地参加社会保险,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半年(含)以上或已累计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且最近半年内有缴纳记录的;

5.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障对象,优先予以保障;

1.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2.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

3.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4.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

5.符合区政府规定的其他保障对象。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1.拥有私有房产,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8平方米(含待入住商品房、待入住拆迁安置房屋的);

2.拥有用于商业经营的房产;

3.已承租公有房屋的,或已享受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住房;

4.申请家庭在申请前已转让私有房产不满1年的,因病、因灾不得已变卖的除外;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有企业或在企业持有股份且经营正常;

6.申请人为本区城镇常住户籍,但工作单位在本区以外,且工作地有住房的;

7.申请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二、保障面积和租赁补贴标准

(一)低保、低收入人群;

1.保障面积标准:1人家庭户保障面积为20平方米,2人家庭户保障面积为36平方米,3人家庭户保障面积为54平方米,3人以上家庭户保障面积为60平方米。

2.租赁补贴标准:根据我区住房租赁市场平均价格,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确定补贴标准低保为每月每平方米8元,低收入为每月每平方米7元。

3.租赁补贴计算方法

租赁补贴额度=租赁补贴标准×保障面积(保障面积标准-保障家庭自有住房面积)

(二)外来务工应聘至黄山太平经开区企业,并有中、高级职称证书(人社部门认定)或国家注册证书的技术人员;

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户每年3600元。

外来务工应聘至黄山太平经开区企业的一般工作人员;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户每年2400元。

(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及非黄山太平经开区企业的外来务工人群;

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户每年1500元。

(四)根据我区住房租赁市场价格变化,需要动态调整租赁补贴标准的,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申请材料

租赁补贴申请材料按新申请和连续申请两种情况进行提交。

(一)租赁补贴新申请家庭提供证明材料:

1.黄山区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夫妻双方结婚证复印件,已离婚的需要提供离婚证、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3.低保家庭另提供:区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

4.低收入家庭另提供: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5.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需另提供:(1)家庭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的收入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其他人员由居住所在地社区(村居)出具);(2)由居住所在地社区(村居)出具的申请人住房情况证明(3)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如重大疾病、残疾证等证明)。乡镇(社区、村居)对材料复印件校验原件并出具校验证明。     

6.新就业无房职工需另提供:(1)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2)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3)劳动(聘)用合同或公务员录(聘)用手续复印件;(4)用人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在城镇无私房且未租住公房的证明;(5)申请人父母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用人单位对复印件材料校验原件并签字盖章。

7.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需另提供:(1)用人单位出具申请人收入证明,所在乡镇或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2)用人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在就业地现住房状况证明;(3)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4)用人单位提供的缴纳社会保险金证明;(5)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6)经开区企业技术人员的相关证书。用人单位对复印件材料校验原件并签字盖章。

(二)租赁补贴连续申请家庭提供证明材料:

1.黄山区住房保障申请表;

2.低保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审核的《黄山市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低收入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表》。

3.新申请材料中有变更的资料。

(三)申请材料提交

1.城镇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家庭统一向户籍所在的乡镇(社区)提交书面申请;

2.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保障群体向单位所在乡镇(社区)、太平经开区管委会提交书面申请;

3.新就业无房职工含异地交流人员三支一扶、公益性岗位大学生及大学生村官、政府引进的专业人才等保障群体(毕业未满五年)由单位向区住建局提交书面申请;

4.符合保障条件的棚改居民由区棚改办审核后向区住建局提交书面申请。

四、受理与审核

(一)乡镇(社区)、用人单位、太平经开区管委会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信息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初审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乡镇(社区)、用人单位、太平经开区管委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区住建局;

(二) 区住建局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核后发送区人社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中心、公安局(车辆)等联审部门审核,分别对申请人家庭的户籍、车辆、收入(财产)、房产等状况审核,15个工作日完成。并汇总联审部门反馈的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住建局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通过审核申请人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

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在审核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时,免核机动车和营业执照。三支一扶、公益性岗位大学生及大学生村官、地方政府引进的专业人才参照执行,免核机动车和营业执照。

(三)审核时间

为了确保租赁补贴发放及时,每年分上半年、下半年二次申请审核,乡镇(社区)、用人单位、太平经开区管委会每年5月、11月受理保障对象申请,于6月、12月前将审核材料报送区住建局。(具体时间以申请公告为准)

五、补贴发放

(一)申请家庭经审核符合条件后,由区住建局统一发放申请时间段的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如需继续货币化保障的,应按时提交连续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公示期满后,继续享受租赁补贴保障。

(二)租赁补贴按上半年、下半年二次发放,当年度的应发补贴在每年的1220日前发放完毕。

(三)区住建局编制本年度租赁补贴名册,报区财政部门核拨资金,再由区住建局发放至各保障家庭专用账户。

 六、动态监管

(一)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房屋租赁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30日内如实向乡镇(社区)、用人单位、太平经开区管委会申报,并提供佐证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继续保障;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二)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家庭,一经发现,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资金,并责令其限期退还违规领取的补贴资金,同时纳入不良信用档案,取消住房保障资格,五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三)选择公共租赁住房货币保障方式的家庭,住房保障部门推出实物分配时,如申请变更为实物保障,自交房当月起终止发放租赁补贴。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实施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建立健全以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并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的住房保障机制,是优化住房保障方式,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提高住房保障效率的重要举措。区财政局、住建局、人社局、民政局、公安局、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积金中心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抓好落实工作。

(二)落实资金保障。区住建局应做好租赁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并及时报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安排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发放租赁补贴。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规范、有序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对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确保租赁补贴发放的公平、公开、公正。

本细则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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