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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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央、省、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黄山区财政局          黄山市黄山区乡村振兴局

 

中共黄山市黄山区委统战部  黄山市黄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黄山市黄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黄山市黄山区林业局

                                    2021年9月26日

 

 

黄山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过渡期内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中央、省、市衔接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衔接资金是指中央、省和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补助我区和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二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三条  区财政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衔接资金,保证与乡村振兴任务相匹配,并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四条 衔接资金根据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及项目库建设情况进行分配,主要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等任务。

第五条  衔接资金项目安排要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脱贫户和其他农户。优先支持可通过土地流转、务工就业、收益分享等方式,有效带动村集体、农户稳定增收的项目。

衔接资金用于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以及区乡村振兴规划内的相关项目中央资金比例不低于70%,省级及以下资金比例不低于10%。

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类项目资金不低于50%,并保持产业项目投资比例每年持续增长。

第六条  按照不超过衔接资金总量的1%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由区乡村振兴局根据项目建设情况统筹使用,具体使用范围包括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 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  衔接资金应当根据我区乡村振兴工作总体规划目标,与其他财政性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的“防贫保”等保险保障纳入衔接资金补助范围。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2.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 培育和壮大区域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 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发展、以工代赈,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符合中央和省、市、区政策要求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八条  衔接资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衔接资金支付按照“项目实施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直接支付”方法,依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投资规模在30万元以下且技术要求不高的村级微小型项目,经区直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区乡村振兴局备案后,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十条  衔接资金项目需在批复下达后60日内开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因栽培品种季节要求和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因素确需延迟开工时间的(但必须在项目批复的计划时限内完工),需提前报请区直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备案。未经批准超过60日不开工的项目不再实施,由乡村振兴局、财政局收回资金另行安排。

第十一条  衔接资金项目开工后可按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0%进行预拨(项目涉及其他资金的优先使用衔接资金),对实施中的项目可按不超过项目实际进度比例拨款,但项目未验收合格前资金拨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90%,具体拨付比例由乡镇和区直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项目资金预拨手续一般需在项目开工后10日内办结,项目报账手续一般需在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办结。

第十二条  衔接资金工程类项目原则上需在当年10月底前完工,因栽培品种季节要求和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因素确需延迟工期的,最迟不得超过当年12月底。确需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在申报项目库时可分年度分期编制。

第十三条  衔接资金项目完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成立自验收小组(按照“谁审核谁管理”的原则,自验收小组原则上由该项目入库审核小组成员组成,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驻村工作队队长或副队长参加),开展自验收。自验合格后,由乡镇向区直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区直主管部门组建验收小组(3人以上)根据项目计划批复确定的建设任务和绩效目标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对达不到验收条件的,应停止验收并责令整改,达标后再行验收。区直单位直接申报的衔接资金项目,由该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衔接资金工程类项目应根据合同预留质量保证金,比例为投资总额(审计价)的3%,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如数退还质量保证金;出现质量问题的,由项目实施单位会同区直主管部门责成施工单位整改修复,待合格后再退还质量保证金。经济作物采购抚育等见效周期较长的项目,经区直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根据行业规范订立合同,具体约定质量保证金比例及退还期限。

第十五条  衔接资金使用单位要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加快衔接资金支出。工程类项目经审计(扣除质量保证金)、补助类项目完成打卡发放后还有结余资金的,由实施单位及时提出结余资金处置方案,经区直主管部门审核、区级审定批复后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衔接资金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各部门职责执行分工负责制。

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指导乡镇和区直主管部门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

区直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项目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主体责任。

项目实施单位(各乡镇和由区级统一实施项目的单位)负责按照项目计划批复编制实施方案并公示,组织项目实施、管理使用项目资金、建立项目资金管理台账以及项目资产移交登记确权等工作,接受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财政、区直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八条  财政、区直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直主管部门负责解释。《黄山区财政局 黄山区扶贫办 黄山区发改委关于印发<黄山区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93 号)、《黄山区财政局 黄山区扶贫办关于加强扶贫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农〔2017〕56号)、《黄山区财政局 黄山区扶贫办 黄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黄山区农委 黄山区民宗局 黄山区林业局关于印发<黄山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农〔2017〕131号)和《黄山区财政局 黄山区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的通知》(财农〔2018〕10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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