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黄山区关于
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太平湖风景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黄山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21年5月15日区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5月19日
黄山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
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完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根据《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黄府法领办〔2020〕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调解机关),通过说服教育和疏导,促使纠纷争议各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互谅互让,化解矛盾纠纷的活动。行政调解有效化解民事纠纷和有关行政争议,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全区各行政调解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中的作用,不断丰富和发展我区“1863”社会矛盾自愈体系,努力打造更高水平的平安黄山区、法治黄山区。
二、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紧紧围绕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体质机制,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积极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者调解结果。
3.平等原则。公正、平等地协商解决纠纷。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争议的一方当事人时,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平等。
4.高效原则。行政调解应当便捷、高效,鼓励采取灵活多样、诚信规范的方式方法化解矛盾。
三、明确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本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争议;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补偿、行政赔偿纠纷;
(四)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
四、规范行政调解程序
(一)申请。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应当有明确具体的调解请求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等方面的纠纷争议,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争议,行政调解机关可以主动组织调解。
(二)受理。对于符合规定且其他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民事纠纷调解申请、符合相关规定的行政争议调解申请,应当及时发送行政调解受理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事项,并提示就纠纷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调解。行政调解机关受理行政调解后,在查明相关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当事人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行政调解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当事人所在的基层组织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社会力量参加调解;重大、疑难、复杂的争议纠纷,可邀请有关单位、专业人员参加调解,保证调解的中立性和客观性。对重大复杂的争议或者纠纷,行政调解机关可以采取听证、现场调查和召开协调会等方式进行调解。
(四)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调解机关应当依法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应当由当事人、调解员签名、盖章,并加盖行政调解机关印章或者行政调解专用章。行政调解协议书自当事人签名、盖章,行政机关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对有关民事纠纷,经行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五)回访。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对争议各方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进行跟踪、回访,督促当事人按照协议规定期限履行义务,促进纠纷争议的化解。
五、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区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和协调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负责行政调解指导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全区各行政调解机关要及时成立行政调解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明确本机关行政调解牵头部门,设置行政调解室,并在区政府网站公布行政调解工作职责、行政调解有关制度和行政调解员名单。
六、明确行政调解工作的职责分工
区司法局负责全区行政调解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促进全区行政调解工作有序开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行政调解机关是行政调解工作主体,要认真对照《黄山区行政调解事项清单》,切实履行好本单位承担的行政调解工作职责。各行政调解机关的主要领导是行政调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
七、建立完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一)设立行政调解工作机构,制定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各行政调解机关应当设立行政调解工作机构,明确牵头股室、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治安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房屋土地征收、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知识产权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领域,相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行政调解委员会,统筹协调本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单位,要配备2名以上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行政调解员,落实行政调解室和相应的设备设施,确保行政调解工作有调解室、有标牌、有文书、有登记簿、有制度、有办公设备。2021年12月底前各行政调解机关要完成行政调解机构的设置工作,并及时将组成人员、分管领导名单和行政调解制度报区司法局备案。
(二)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各行政调解机关要积极做好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在治安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房屋土地征收、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知识产权等矛盾多发领域,逐步建立健全“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开展调解工作。要主动加强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建立调解情况通报交流制度,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妥善化解各类纠纷。行政机关对于调解不成的重大矛盾纠纷,应当及时告知、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复议或诉讼渠道等合法途径解决。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争议,在诉前已经做过行政调解工作的,应当将行政调解的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三)加强行政调解员队伍建设。各行政调解机关要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工作人员担任行政调解员,有公职律师的单位要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行政调解方面的作用。区司法局牵头做好全区行政调解员队伍建设,加大行政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和调解业务交流,要探索建立行政调解专家库,带动全区行政调解工作迈上新台阶。
(四)完善行政调解宣传工作机制。各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加强行政调解的宣传工作,及时总结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并做好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等新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通过行政调解解决矛盾纠纷。
八、工作要求
全区各行政调解机关要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调查研究,发现和培育行政调解工作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每季度末各行政调解机关要将本机关行政调解工作数据进行统计并报送至区司法局。区司法局要定期组织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培训,切实提高行政调解员业务能力,指导全区各行政调解机关制定行政调解工作具体方案,并定期对行政调解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