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徽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徽州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业经2022年3月29日区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9日
徽州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区级储备粮的管理,保障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省、市政府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是指区政府储备的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调控市场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情况时保障供应的粮食(含原粮、成品粮)及食用油。区级储备粮的管理部门为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储备粮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从事和参与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区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区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区级储备粮的粮权属于区政府,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
第五条 区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方案由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力承受能力提出建议报区政府批准。
区级储备粮所需费用应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区政府确定的区级储备粮规模,对区级储备粮的轮换费用(含出入库费用和合理损耗)实行定额包干,按季拨付,当年结清;区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轮换差价实行据实结算,先由财政局核实后拨付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再由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拨付至承储企业,形成的收益上缴区财政;区级储备粮保管费用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省财政厅直接下拨,新增保管费用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区政府成立区级储备粮管理领导组,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区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区政府备案。
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及时、足额安排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区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费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区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区级储备粮。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意见,并会同区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给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第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地方政府储备储存总量的25%至40%。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区级储备原粮的品质情况、入库年限和市场行情,下达年度轮换计划,并报区政府批准。承储企业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及时实施区级储备粮原粮的轮换。
区级成品粮油储备实施常换常新制度,由承储企业结合粮油购销、生产加工以“库存保持常量、实物顶替轮出”方式滚动轮换,保持成品粮油储备常换常新和始终处于数量保证、质量合格状态。
第十三条 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与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区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应当对区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区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五条 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区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应当支持承储企业做好区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督促承储企业做好区级储备粮投保、品质检测、信息化维护等工作,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区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核定。区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区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区级储备粮:
(一)全区或者大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它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
(三)区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动用区级储备粮,由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十九条 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由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实施,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具体实施。
紧急情况下,区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区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二十条 区政府动用区级储备粮形成的损失和费用由区财政据实承担,形成的收益上交区财政。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储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政府储备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的,由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依据《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据《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规定,给予处罚。
(一)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区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在地方政府储备轮出时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阻挠出库;
(四)将区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利用区级储备粮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五)以区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六)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七)购买限定用途的区政府储备,违规倒卖或者不按规定用途处置;
(八)其他违反地方政府储备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擅自串改区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地方政府储备储存地点;
- 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区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 经营区级储备粮储备业务不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专账核算。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区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区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区级储备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制定、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6月10日发布施行的《徽州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政办〔2015〕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