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歙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担保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改革发展,切实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服务中小微企业、“三农"融资功能和作用。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财金(2020) 3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办秘(2020) 64号)、《安徽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 (皖金(2022) 8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提升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能力若于措施的通知》(皖政办(2023) 10号)、《歙县人民政府关于歙县担保公司及国信公司重组方案虳批复》(歙政函 (2019) 70号)、《歙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和《歙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办法》(财国资(2023) 157号)等规定,对《歙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2021年)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本评价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坚持公益类国有企业功能定位,落实国
家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取消盈利考核要求规定,对县担保公司在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和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绩效评价分为年度绩效评价和三年任期激励评价。
第三条县担保公司绩效评价工作由县财政局(国资委)授权县开投集团组织实施,原则上以一个会计年度为一个完整评价期。以连续三个会计年度作为任期激励考核周期,本期任期时间为2023年至2025年。
第四条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原则,发挥正向激励作用,突出县担保公司聚焦支小支农、保本微利运行、发挥增信作用等政策导向,并兼顾风险防控、健康可持续经营等发展目标。
第五条绩效评价结果与县担保公司获得政策扶持、资
金支持、薪酬激励等挂钩。
第二章绩效指标评价
第六条绩效评价指标及其分值参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弓]》要求,结合其对于县担保公司发挥政策功能和实现可持续经营的重要程度确定。
第七条绩效评价指标如下:
(一)政策效益指标,主要反映县担保公司在坚守融资担保主业、聚焦支小支农、主动降费让利等方面发挥社会效益的情况。
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户数。其中,小微企业包括小型、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 “三农”主体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
- 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担保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0%(经县政府批准的超限额项目不统计)。
- 当年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担保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50%。
- 当年平均综合融资担保费率在1%以内。
上述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户数及金额仅统计小微企业和“三农“经营类融资担保业务,不包括小微企业和 “三农“消费类融资担保业务。
(二)经营能力指标,主要反映县担保公司业务拓展和可持续经营情况。
- 年末融资担保责任余额。
- 当年新增融资担保金额。
- 融资担保在保余额放大倍数在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放大倍数以上。
-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结合县担保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情况(发生重大疫情、灾情情况下,可暂不考核该项指标或适当降低指标分值)。
(三)风险控制指标,主要反映县担保公司业务风险防控能力。
担保代偿率控制在5%以内。县担保公司应坚持稳健可持续经营原则,强化日常风险防控,将担保代偿率控制在合理安全区问。如当年担保代偿率超过5%(因维护社会稳定等原因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办理的项目不统计在内),则该项不得分。
- 拨备覆盖率在100%以上。
- 代偿回收率达到20%以上。以上年末应收代偿款余额为基数,主要考核上年及历年代偿项目清收化解处置情况。 4.依法合规经营情况:是否存在为地方政府或其他融资
平台融资提供担保、向非融资担保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偏离主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重大审计问题、受到监管处罚或负面评价、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等情况。其中,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担保、向非融资担保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是指
(国办发(2019) 6号)文件印发后新开展的业务。依法合规经营情况应参考当地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四)体系建设指标,主要反映县担保公司参与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以及推进银担合作情况。
- 参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合作情况:反映与上级担
保、再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园区贷”“科技贷”等业务开展情况,以及支持科技金融、绿色金融等情况。
- 推进银担合作情况:反映合作银行数量及授信规模、落实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及时足额承担风险责任等情况。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八条县担保公司应当于每年年初将本年度经营计划报县开投集团审核。县开投集团根据县担保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结合上年度绩效目标实际完成情况合理确定绩效评价的年度目标值后及时下达给县担保公司,同时上报县财政局(国资委)。
第九条 县担保公司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上年
度绩效自评,并向县开投集团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基础
材料。基础材料包括:
(一)上年度经营计划;
(二)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三)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绩效评价计分相关证明材料;
(五)县开投集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县开投集团根据县担保公司提供的绩效自评报告及基础材料,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县开投集团应及时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县担保公司及其股东单位,同时上报县财政局(国资委)和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章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得分为第七条四项考核指标总得分,绩效评价得分对应不同的评定等次:
(一)90分及以上,评定等次为“优”;
(二)80分<评价得分<90分,评定等次为“良”;
(三)70分<评价得分<80分,评定等次为“中”;
(四)60分<评价得分<70分,评定等次为“低”;
(五)评定得分<60分的,评定等次为“差”。
第十二条县担保公司违反《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虳,其绩效评价等次下调至“中“以下。
第十三条县担保公司在绩效评价评定等次为“良”及以上虳,县财政局(国资委)可对县担保公司予以资本金补
充、风险补偿、保费补贴、奖励等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确定县担保公司负责人薪酬及工资总额的重要依据。县担保公司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工资按当期评价得分确定的系数发放:
(一)90分及以上,绩效工资系数为“1.0";
(二)80分<评价得分<90分,绩效工资系数为“0. 9";
(三)70分<评价得分<80分,绩效工资系数为“0.8";
(四)60分<评价得分<70分,绩效工资系数为“0. 6";
(五)评定得分<60分的,取消当年绩效工资;
第十五条以任期三年年度绩效评价的平均得分作为县担保公司负贵人任期激励考核依据,不再另行制定任期激励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三年考核平均得分在90分(含)以上虳,按三年实发年薪之和的30%标准进行任期激励奖励;80分
(含)以上的,按三年实发年薪之和的20%标准进行任期激励奖励;70分(含)以上的,按三年实发年薪之和的10%标准进行任期激励奖励;70分以下取消任期激励奖励。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县担保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基础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县担保公司在报送绩效评价材料中,存在淜报、瞒报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的,由县开投集团责令限期改正,下调当期评价等次一个级别并取消下一年度评“优”资格。
第十九条县开投集团应当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评价标准、计分条件,详细载明相关评分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评价实施办法由县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解释,自2023年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