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代理记账机构:
代理记账机构是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的会计行业企业,是财政部门管理的社会会计行业组织。近年来,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在会计行业的不断深入,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审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承诺制”审批。但从实际落实情况看,代理记账机构的执业质量和会计服务质量有下降趋势。为积极推动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令第98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
申请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书需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规定的资格条件,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进会计行业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皖财会〔2021〕99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财政部门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机构在取得许可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财政部门在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核查。对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照《行政许可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规定,撤销行政许可,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且该机构今后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二、严格代理记账机构信息变更、设立分支机构行为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财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在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若是变更机构名称的,应将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交回财政部门并领取新的许可证书。若代理记账机构跨原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迁出地财政部门将机构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财政部门。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向管辖地财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向管辖地财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三、代理记账机构要严格履行代理记账职责,按规办理会计业务
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方委托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应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明确代理记账机构的具体业务范围,明确委托方和代理记账机构的双方职责。代账机构应严格按照《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相关财经会计制度办理各项会计事项并承担责任。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会计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代理记账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处理。
四、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申请年度备案
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申请年度备案,对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退回,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纸质备案材料报财政局,并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财政局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将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五、代理记账机构对从业人员应加强教育和培训,提高专业能力
代理记账机构应对从业人员加强教育和培训,鼓励为从业人员创造培训机会,提高会计业务处理能力,提高专业水平,增强从业人员会计责任意识。积极主动要求从业人员按照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管理的规定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信息变更、继续教育,鼓励机构从业人员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提升专业知识,提高专业能力。
六、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财政部门建立与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间的联合监管制度,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运用其他监管部门共享推送的信息,及时掌握本区域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全面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形成监管合力。按照一业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要求进行检查。按照财会监督要求不定期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歙县财政局
2023年9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