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
休政办〔202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区管委会,休宁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休宁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1月11日
休宁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城市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提升文明城市建设水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本县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运输以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流动兜售烟花爆竹摊点以及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毁坏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为。
宣传、教育、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区管委会、休宁经开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巡查、劝导、制止和上报等各项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规生产、经营、兜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第四条 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七)山林、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公园;
(八)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非指定地点;
(十)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范围,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 以下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其他范围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休宁县中心城区:东至屯溪区行政区域边界线,南至休宁经济开发区怀玉板块、海阳镇秀阳村下汶溪组,西至夹溪河,北至海阳镇新塘村音干组、舟山组、上竭组的范围内;
(二)休宁县东南部地区:东至榆村乡桃溪村,南至商山镇双桥村、东临溪镇临溪村和榆村乡富溪村,西至京台高速,北至屯溪区行政区域边界线的范围内;
限放区域内的禁止燃放区域,服从本规定第四条禁放管理规定。
第六条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在下列时间燃放:
(一)每日22时至次日6时,春节期间除外;
(二)中考、高考期间;
(三)县人民政府因社会管理需要临时确定的禁止燃放的时间。
第七条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生态环境应当会同气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要求: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等投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房屋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未经许可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条 禁止在禁放区域销售烟花爆竹。
应急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限制燃放区域布设销售网点,确定销售时间。销售网点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
第十一条 除准许经营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外,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以经营为目的储存烟花爆竹。
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的数量。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
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性宣传。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学生和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组织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的居民、单位及宾馆、酒店等服务企业制定公约,加强自律管理。
宾馆、酒店、殡仪馆、公墓等单位,对责任范围内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进行劝阻。
第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对查证属实的,可以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春节期间是指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正月初七和正月十五当日。
本规定中的中考、高考期间是指考试前一日19时至考试结束当日18时。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6年2月10日起施行。《休宁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休政办〔2018〕1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