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休宁县关于免除城乡居民四项殡葬基本服务和生态安葬费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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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宁县关于免除城乡居民四项殡葬基本

服务和生态安葬费用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提升殡葬公共服务水平,减轻人民群众基本丧葬负担,根据黄山市《关于免除城乡居民四项殡葬基本服务和生态安葬费用的实施办法》(黄民事〔202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免除城乡居民四项殡葬基本服务和生态安葬费用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办理丧事活动中,免除所产生的四项殡葬基本服务和在试点公墓(休宁县城市公益性公墓)进行生态安葬的费用。

(一)免除四项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1.免除费用的对象

下列人员死亡后,在殡仪馆火化并入葬公墓(骨灰安葬墓穴不得超面积,不得装棺再葬)的,免除四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1)具有休宁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2)在休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黄山市户籍的学生;

3)驻休部队现役军人;

4)与休宁县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在休宁县居住的外来从业人员;

5)取得休宁县居住证的人员。

2.免除费用的项目和标准

1)遗体接运(限黄山市内接运,不含遗体收殓费用);

2)遗体冷藏存放(普通冷藏3天以内);

3)遗体火化(包括遗体火化、骨灰清理和装袋);

4)骨灰寄存(存放期限1年以内)。

免除费用项目以实际发生项目为准,免除的费用要与殡仪馆开具的发票项目费用一致,超出以上范围的项目费用由丧属自行承担。

(二)免除生态安葬费用

1.免除费用的对象

下列人员死亡火化后,在试点公墓(休宁县城市公益性公墓)进行生态安葬,免除在公墓内安葬时所产生的费用:

1)具有休宁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2)在休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黄山市户籍的学生;

3)驻休部队现役军人;

4)与休宁县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在休宁县居住的外来从业人员;

5)取得休宁县居住证的人员。

2.免除费用的项目

在试点公墓(休宁县城市公益性公墓)生态安葬区内,采用将骨灰装入可降解容器(丧属自备)或直接埋入土中,并在安葬区域植树、植花、植草等生态绿化,不单设硬质墓穴和墓碑的安葬方式进行安葬,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免除城乡居民四项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按照先付后补的程序办理,即申请人(丧属)在殡仪馆办理火化等业务先行支付产生的费用,之后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提出四项殡葬基本服务费用补助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发放给申请人(丧属)。

1.申请人(丧属)到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休宁县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费用补助申请表》(原件一份),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初审;

2.逝者生前户口本或户籍证明(逝者非本县户籍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死亡证明(卫生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

4.遗体火化证明;

5.殡仪馆出具的正式发票(发票要分开备注四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明细;

6.申请人(丧属)及逝者居民身份证;

7.申请人(丧属)收款银行卡户名、账号、开户行及联系方式;

8.公墓入葬证明(提供其中一项):墓位使用合同(协议)、墓位使用证、墓位购置发票、村委会出具的公墓入葬证明材料;

9.骨灰寄存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经乡镇审核后,复印1份随《休宁县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费用补助申请表》上报县民政局。

(二)免除生态安葬费用办理,因不收取费用,申请人(丧属)有意进行生态安葬的可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试点公墓(休宁县城市公益性公墓)审核办理生态安葬后,到县民政局备案即可。

1.申请人(丧属)到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休宁县生态安葬备案表》(原件1),由乡镇负责初审后,交试点公墓(休宁县城市公益性公墓)审核并办理生态安葬;

2.逝者生前户口本或户籍证明(逝者非本县户籍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死亡证明(卫生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

4.遗体火化证明;

5.申请人(丧属)及逝者居民身份证;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经乡镇审核后,复印1份随《休宁县生态安葬备案表》上报县民政局备案。

三、有关要求

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便民、为民、利民工作导向,指导村(社区)和本单位本系统对骨灰去向进行全流程管理,完善工作台账,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在依法依规进行整治的同时,应及时追回免除的费用。要坚持公示公开制度,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营造深化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细则自202571日起施行,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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