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休宁县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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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宁县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根据《黄山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黄民社救〔20233号)、《中共休宁县委办公室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举措>的通知》(休办〔202136)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或者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二)坚持适度救助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四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民政局负责统筹做好临时救助工作。县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县民政局为临时救助审核确认主体,乡镇人民政府为临时救助受理、审核责任主体,村(居)委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小额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实施,县民政局负责监督指导。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具有本县户籍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我县户籍且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因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三)过渡型救助对象。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相关救助政策难以覆盖或相关救助措施帮扶后暂时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无我县户籍但持有《休宁县居住证》人员和困难发生地的流动人口,因灾情、疫情等突发事件而导致其基本生活出现短暂困难的,可向居住地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对有以下几个情形的不宜认定为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不宜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1、申请家庭拥有2套以上(含2套)商品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2、申请家庭拥有2辆以上(含2辆)生活用机动车辆(普通摩托车以及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等。

3、申请对象(患病对象)及其配偶有“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对有“个体工商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实地调查,结合其家庭困难程度,作出研判是否符合救助条件。

4、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为获取临时救助将机动车辆等财产,过户到他人名下的,且本人继续在使用的。

5家庭人均金融性资产超过当地同3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重病、重残类型的为4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非共同生活的法定供养义务人,家庭人均金融性资产超过当地同期10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六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七条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救助机构提供救助。

 

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资金救助。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对紧急衔接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等其他需要紧急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发放现金,但应由受领人及2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二)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或紧急救治等方式。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三)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社会帮扶的,及时向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

第九条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低保月保障标准10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不低于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救助对象为个人的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可发放临时救助金。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1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按照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费用给予救助。按照个人自费用的一定比例分类分档进行救助。救助参考比例如下:

因病支出型救助对象分档救助参考比例

个人自付费用

救助比例

备注

1万(含)以下

2倍及以内低保标准

 

1-2

2-3倍低保标准

 

2-3

3-4倍低保标准

 

3-4

4-5倍低保标准

 

4-5

5-6倍低保标准

 

5-6

6-7倍低保标准

 

6-7

7-8倍低保标准

 

7-8

8-9倍低保标准

 

8万以上

9-10倍低保标准

 

注:1)“个人自付费用”栏每档各自包含上限金额;

2救助金额取整到百位数。

2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应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倍。

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在根据个人自付费用测算救助金额时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原则上特困供养人员上浮不超过30%,低保对象上浮不超过20%

(三)过渡型救助对象:过渡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低保标准的3倍。

针对新申请的低保对象或特困人员属于急难型的,在当月审核确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该申请对象审核确认的人均月补助标准发放临时救助金,相关程序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时一并进行。对于新申请的低保对象或特困人员属于支出型的,按照临时救助申请程序告知或协助其申请救助。

 第十条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同一年度内,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对因受持续性传染病疫情影响而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经县民政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临时救助

第十一条  对特殊困难对象,可采取“一事一议”、“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及时实施救助。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县民政局审核确认的程序实施。对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2万元(含)以内或拟救助金额不超过低保标准3倍(含)的临时救助为小额临时救助,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可以分为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两种方式。

(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或通过低收入人口预警系统掌上预警渠道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主动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以及低收入预警系统中发出的预警信息,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二)临时救助申请书(内容包括: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声明、家庭或个人遭遇困难情况说明等内容);

(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四)县民政规定的其他必要申请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非本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局提供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材料,或由申请地区县民政局向户籍地区县民政局核查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全的材料;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对材料齐全的救助申请,应及时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入户核查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对非本县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2天。无异议的,及时报县民政局审核确认。

县民政局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不含资金拨付时间),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对于急难型困难对象的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应简化确认手续,采取直接受理申请、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等做法,为困难对象提供及时救助。

小额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间、公示时间和财政拨付时间)。

申请临时救助对象经济状况的核定计算,可参照申请低保对象有关规定执行。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可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

 

第五章  备用金制度

第十七条  建立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乡镇开展小额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对困难家庭及时实施救助。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备用金由县民政局根据乡镇人口数量及往年救助情况进行测算,转移支付至乡镇人民政府,同时根据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实际支出使用情况,适时给予补充,资金采取按需循环拨付。每年12月份,各乡镇人民政府将当年临时救助备用金发放使用情况及救助花名册报县民政局进行备案核销。

第十九条  乡镇要建立小额临时救助台账,对救助对象开展经常性走访,做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三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临时救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严禁克扣、拖延或挪用,对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管理保障

第二十条  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做好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低收入人口监测,建立困难对象数据库,对辖区内困难家庭和个人进行登记备案、动态监测。同时建立困难群众走访联系制度,畅通救助渠道,对急难对象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第二十二条  县民政局应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成立专业慈善组织,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向临时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方位救助服务。

第二十三条  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规范开展临时救助对象审核确认工作;县财政局要强化救助资金规范使用管理。县民政局积极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临时救助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已确认的临时救助事项,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对救助对象基本情况进行定期筛选核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救助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追缴救助金或实物;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二十五  操作规程由休宁县民政局、财政局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二十六  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休宁县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民救字202184号)和《关于<休宁县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中有关条款的补充说明》民救函2023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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