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根据《安徽省政府储备粮食轮换管理办法》、《休宁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为切实加强我县县级储备粮的轮换管理工作,确保县级储备粮结构优化、布局合理、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特制定《休宁县政府储备粮食轮换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休宁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休宁县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黄山市分行
2022年 4月18日
抄:黄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县司法局
休宁县政府储备粮食轮换管理办法
-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休宁县政府储备粮食(以下简称政府储备粮食)的轮换管理,实现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县级政府储备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安徽省政府储备粮食轮换管理办法》、《休宁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储备粮食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持政府储备粮食品质符合国标规定,承储企业按照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轮换计划,以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储备要求的当年产新粮替换库存粮食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政府储备粮食,包括县级政府储备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政府储备粮食轮换应当服从国家和省有关粮食宏观调控需要,保持粮食市场稳定。
政府储备粮食轮换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根据库存粮情、品种结构、粮食供需和调控需要等因素,拟定休宁县政府储备粮食轮换计划,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达;
(二)组织实施政府储备粮食的轮入、轮出工作;
(三)统计政府储备粮食轮换库点的轮换品种、数量、质量等情况,对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政府储备粮食贷款利息、管理费用以及轮换价差等补贴的清算;
(五)组织指导辖区内政府储备粮食承储企业提出年度轮换计划建议,开展空仓验收等工作,协调处理轮换过程出现的问题,对轮换情况进行检查。
(六)负责政府储备粮食轮换预验收和验收工作,并将辖区政府储备粮食轮换情况书面报告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储备粮食利息、管理费用以及轮换价差等费用补贴进行审核并及时拨付,并对政府储备粮食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黄山市分行根据政府储备粮食轮换计划,发放和收回政府储备粮食(县级级储备粮)贷款,并对发放的政府储备粮食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 承储企业的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粮食政策和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政府储备粮食轮换具体规章制度;
(二)根据县下达的轮换计划,按时完成政府储备粮食轮换任务,对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安全等负全责;
(三)建立政府储备粮食轮换台账,按时报送政府储备粮食轮换情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库贷一致;
(四)依法接受粮食、财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黄山市分行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信贷监管,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八条 政府储备粮食由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检测。
(一)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为政府储备粮食监测机构。
(二)粮食质量监测时间。对正常储存的储备粮,检测时间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安排,但不得迟于11月末。
(三)品质检测标准和要求。品质检测标准执行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稻谷和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小麦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有关规定(如有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并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粮油质检机构检测结果为依据。
(四)政府储备粮食品质要求。轮入的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必须达到粮食国标三等以上(含),食用植物油国标四级以上(含)。粮食正常储存参考年限(按粮食收获年度计算)为:稻谷2年内不得发生“不宜存”情况,3年内不得发生“重度不宜存”情况。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 政府储备粮食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黄山市分行制定政府储备粮食年度轮换计划,并下达到承储企业。政府储备粮食实行先入先出、均衡轮换制度。
第十条 政府储备粮食轮换安排,以粮食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政府储备粮食原则上存储满2-3年后进行轮换。对检测认定为“轻度不宜存”粮食,必须在当年进行轮换,对检测认定为“重度不宜存”的粮食,必须立即进行轮换。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轮换,承储企业可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黄山市分行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四章 轮换制度和方式
第十一条 政府储备粮食轮换分为同品种轮换、不同品种轮换、同库点轮换和不同库点轮换等。
轮换方式可以采取先销后购,也可以采取“购销统一、价差锁定、低价中标”等方式进行。
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
政府储备粮食轮出销售原则上要通过具有资质的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公开竞价销售交易。政府储备粮食的轮入,可以通过具有资质的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公开招标采购,也可以由承储企业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二条 在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时,政府储备粮食轮入由承储企业按照最低收购价挂牌收购;在没有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时,政府储备粮食轮入可以按照粮权所属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指定价格挂牌收购,也可以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 政府储备粮食轮出原则上通过有资质的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公开竞价销售,销售货款全额回笼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黄山市分行账户。受委托的粮食批发交易市场通过网络公示政府储备粮食质量指标清单,有竞买意向的企业可以凭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开具的看样单,提前实地查看标的实物质量情况,承储企业应当配合。
第十四条 政府储备粮食竞价销售底价由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确定。
政府储备粮食公开竞价销售超过3次仍然流标,并且同一批次政府储备粮食成交率超过70%,没成交的粮食可以由承储企业按照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价格自行销售。如核定价格低于入库成本,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县财政部门及时拨付价差亏损。承储企业必须及时将销售回笼款及市财政部门拨付的价差亏损资金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黄山市分行贷款。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完成政府储备粮食轮换计划后,要及时报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储备粮食轮入数量、质量的验收。
第十六条 政府储备粮食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经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黄山市分行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应用先进、绿色的粮食储藏技术,延缓品质劣变,降低损失损耗,确保政府储备粮食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八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与检验方法对所有出入库的政府储备粮食,进行原粮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相关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轮入的政府储备粮食在入库结束一个月内完成检测;轮出的县级储备粮食在公开竞价销售前完成检测。
第十九条 轮入的政府储备粮食必须达到粮食国标三等以上(含),食用植物油国标四级以上(含),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根据当年粮食生产情况,政府另有要求的除外。在入库验收、日常存储、销售出库等环节,发现政府储备粮食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的粮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规定处理,不得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加工企业。
第二十条 轮出的政府储备粮食质量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并在公开竞价销售前对外公布。水分、杂质等指标超过或低于国家标准的,执行《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
第六章 成本和费用
第二十一条 政府储备粮食的入库成本,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黄山市分行核定。承储企业挂牌收购入库成本为指定收购价格(含等级差)加上入库费用。如果验收等级高于实际收购等级,按照实际收购等级核算;如果验收等级低于实际收购等级,按照验收等级核算。公开招标采购入库成本为中标价格,不再补贴入库费用。政府储备粮食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政府储备粮食贷款利息、轮换和动用差价亏损据实拨补,价差收入上缴财政。政府储备粮食的损耗处置,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之附件二《关于粮油储存损耗处置办法的规定》核减,统一计入轮换价差。
县级政府储备粮食保管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具体标准每年粮食94元/吨(参照省级财政拨付省级储备粮保管费用标准执行),食用植物油240元/吨;粮食入库费用40元/吨,出库费用20元/吨;食用植物油不补贴出入库费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政府储备粮食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政府储备粮食承储计划,三年内不再安排。同时,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未经批准擅自轮换政府储备粮食;
- 未及时轮换或保管不善造成政府储备粮食损失;
- 擅自变更政府储备粮食品种或储存地点;
- 不按规定增扣量或政府储备粮食短少超过2%以上;
- 政府储备粮食轮入以陈顶新、以次充好;
- 连续两个轮换周期流拍导致自行销售;
- 连续两个轮换周期无法按期完成轮入任务;
- 虚报政府储备粮食入库成本骗取补贴;
- 挤占挪用政府储备粮食收购、销售资金;
- 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县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黄山市分行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