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黟县县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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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县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县县级粮食储备管理,保证粮食储备数 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粮 食储备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按照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黄山市市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级粮食储备,包括县级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

县级政府储备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辖区内粮食 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 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企业储备包括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食经营企业商 业库存。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是粮食加工企业依据法律法 规明确的社会责任所建立的库存,依照法定程序动用。粮食经营

企业商业库存是企业保持经营需要的周转库存。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粮食储备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政府储备的管理应当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原则,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储备数

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政府储备。

第五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级政府储备 的行政管理,对县级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 查;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政府储备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承储县级政府储备的企业,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管理县级政府储备。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县级政府储备管理有关规定、国家标 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对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六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 负责拟订县级政府储备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财政部门根据本县实际情况,负责安排县级政府储备的贷 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并对县级政府储备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政府储备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政府储备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政府储备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政府储备的仓储设施, 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政府储备。

对破坏县级政府储备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政府储备的违法行为,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政府储备经营管理中的违 法行为,均有权向储存地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 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县级政府储备的计划

 

 

第十条  县级政府储备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 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县级政府储备的收购、销售计划, 由县粮食和物 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存规模、 品种和总 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会同县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承担储存县级政府储备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级政府储备的收购、销售计划, 负责组织承储企业实施县级政府储备的收购、销售。

第十二条  县级政府储备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 量一般为县级政府储备储存总量的 25% 40%,食用植物油储存总量的 50%左右。

成品粮油遵循库存保持常量、实物顶替轮出原则滚动轮换做到先储先轮不轮空,保持常换常新有保障。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县级政府储备的 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会同县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提出县 级政府储备年度轮换计划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具体组织承储企业实施县级政府储备的轮换。

第十三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县级政 府储备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县人

民政府备案,并抄送市农业发展银行。

 

 

              第三章 县级政府储备的储存

第十四条  经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 市农业发展银行意见后,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承担储

存县级政府储备的任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县级政府储备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出另储。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保证入库的县级政府储备达到轮 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县级政府储备数量;

(二) 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 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政府储备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以县级政府储备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将县级政府储备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利用 县级政府储备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六)在县级政府储备中掺杂掺假、 以次充好,或者在县级政府储备轮出时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阻挠出库

(七) 购买限定用途的县级政府储备,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八)擅自动用县级政府储备;

 (九)擅自串换县级政府储备品种、变更县级政府储备储存地点

 (十) 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政府储备陈化、霉变;

(十一)经营县级政府储备业务不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专账核算;

(十二)其他违反县级政府储备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 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县人民政府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企业做好县级政府储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政府储备的储存管理状况进 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政府储备的轮换。

县级政府储备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县级政府储备的 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 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县级政府储备轮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并征求市农业发展银行的意见制定。

第二十条  县级政府储备的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政府储备的管理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轮换 补贴、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 由县财政部门核定后拨付粮食和 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

第二十二条  县级政府储备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农业发

展银行的信贷监管。

第二十三条  县级政府储备的入库成本由县粮食和物资储 备行政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核定。县级政府储备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政府储备入库成本。

第二十四条  建立县级政府储备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 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具体办法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 并征求市农业发展银行的意见制定。

第二十五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辖区内县级政府储备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县人民政府。

 

 

第四章  县级政府储备的动用

 

 

第二十六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县级政府储备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地方政府储备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可以动用县级政府储备:

 ( 一)县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政府储备;

 (三) 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动用县级政府储备, 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 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政府下达的动用命令,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对县级政府储备动用命令的实施, 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政府储备动用命令。

 

 

第五章 县级政府储备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县级政府储备的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政府储备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政府储备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电子数据;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政府储备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 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县级政府 储备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取消其承储任务。

第三十二条  县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 有关县级政府储备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对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 县财政部门和县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四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 县级政府储备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县级政府储备数量、质 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对危及县级政府储备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县人民政府。

第三十五条  农业发展银行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 对县级政府储备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农业发展银行依法

进行的信贷监管, 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六章  县级政府储备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 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农业发展银行不依法履行县级政府储备管 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 《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302 号)第六章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处理。

承储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302号)第六章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 一)、(三)、 (四)、(五)、(六)、(七)、(八)、(十二) 项规定的,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302 号)第六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处理。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 由县粮 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依据《安徽省粮食储备 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302 号)第六章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县级政府 储备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县 级政府储备入库成本的,由县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依据《安 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302 号)第六章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破坏县级政府储备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 毁县级政府储备,或者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承储企业因自身原因导致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发生重大损失、

损坏,应当中止其县级政府储备储存任务。

 

 

第七章  企业储备

 

 

     第四十条  县人民政府按照总量合理、渐进到位、政策引导、压实责任原则,督促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

任储备。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 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 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具体标准和相关

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十一条  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的 粮食加工企业,不按照有关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统一安排 和调度的,依据《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302 号) 第七章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支持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储粮。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 9 22  日黟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黟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黟县人民政府令第 1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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