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资源管理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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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门县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资源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祁门县境内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资源减少堆场占用土地,防止发生水土流失、地质灾害等次生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建筑石料采矿权管理加强砂石资源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矿权〔20211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矿权函[2023]7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砂石资源是指在铁路、公路、市政等建设项目开挖过程中所产生的可利用的砂、石等资源。

第三条 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未经县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条 经县政府及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用地范围(不含临时用地)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仍有剩余的砂石资源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县政府或其明确的相关单位,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销售收益纳入县财政管理,严禁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以及私自出售转借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工程建设动用的砂石料。

第五条 参加公开竞买的竞得人竞得砂石资源后,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处置完毕。

第六条 竞得人须编制砂石资源处置方案,报县政府或其明确的相关单位,严格按县发展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规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做好砂石资源监管工作;县直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砂石资源生产经营过程监管;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砂石资源的日常监管,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报县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堆放砂石资源或者加工经营的,由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祁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祁政办〔2022]49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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