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祁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 管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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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管护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根据《农 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 田建设工程管护规定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

目管护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是指对已通过竣工 验收项目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确保其按设计功能正

常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坚持“谁受益、谁管

护,谁使用、谁管护"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业 务主管部门,负责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 检查考核工作。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负直接管护责任,负责辖区内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的日常检查,督促各行政村建 立管护组织,明晰管护职责,整理、汇总上报村级高标准农田工

程设施管护情况。

第五条 已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取得经营权的专业大 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管 护实施主体,必须接受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监督,不得损坏高标 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

务范围,并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义务。

 

第六条 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所在村民委员会负 具体管护责任,为管护实施主体,负责组织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

后的管护工作,并建立工程管护档案。

第七条  各管护实施主体要认真落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 工作,加强宣传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 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村民都有维护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害高标准农田工

程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 县财政负责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资金,与省、市农田 建设工程管护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乡镇政府或行政村从集体经济 收益中安排或在工程运行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工程管护费;在 符合一事一议政策前提下,村民委员会组织受益农户进行投工

投劳。

第九条  农田建设工程管护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在工 程设计使用期内的农田建设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管护人员报 酬,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载留、挤占、挪用。在资金的申报和使用管理过程中, 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套取资金。管护资金的使用 情况,待工程结束后按规定进行公示公开,自觉接受审计及群众

监督。

第十条  各项目乡镇向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申报本年度县级 管护资金使用计划时,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文件、维修项目内 容、工程量清单、工程量预算报告及拟采取的技术措施、进度安

排等。

 

第十一条  经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审核同意并报财政局备案 后,项目乡镇负责辖区内损毁工程维修,不允许随意改变或增减

工程量。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乡镇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乡镇应定期对维修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具体

承担维修工作的单位做好资料整编、归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乡镇向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申请竣工报账时, 附施工工程量清单、预算报告、施工合同、施工决算报告、乡镇

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财政局要加强对高标准农 田建设工程县级管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 及时纠正。对虚报、瞒报、骗取专项资金和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

除追回资金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在开展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考核 评价时,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作为评价重要内容,对考核较好的

乡镇,下一年度将优先安排管护资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水利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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