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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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门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县直农口部门:

为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 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涉农资金项目管理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省、市、县级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扶持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促进规范化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二、纳入奖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我县注册登记,依法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

三、进一步明确新型经营主体项目实施部门职责。

(一)县财政局履行下列管理职责: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将绩  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按政府公开条例及时公开资金分配结果。

(二)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履行下列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各级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单位申报、评审及验收工作;提出专项资 金任务清单和使用分配方案;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项目申报指南、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四、享受专项资金补助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项目申报实施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新型农 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含各级农民示范合作社奖励、各级示范家庭农场奖励和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创建工作等方面。

六、对获得国家、省、市、县级示范社、示范场的,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每个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最高奖补金额不得超过4万元,市级农业专业合作示范社最高奖补金额不得超过6万元,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最高奖补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每个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最高奖补金额不得超过3万元,市级示范家 庭农场最高奖补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最高奖补金额不得超过8万元。

七、农民合作社各级示范社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作社改善生产设施,提升生产能力建设;进行品牌建设和市场营销;开展信息化建设,实施培训等。

各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仓储冷链设备购置、土地流转租金补贴、市场营销,以及开展商标注册、标准化管理、品牌创建等。

根据中央、省、市确定的有关重点工作要求,对粮食类及发展地方特色产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择优扶持。

八、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绩效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形成绩效评价报告送县财政局。

九、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过程中,凡发现有以下情形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一是不符合本地产业政策或存在环评、耕地"非粮化"等问题的。

二是不守法诚信经营,有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不配合各级农业等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工作的。

三是对已享受过各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建设内容重复申报的。

十、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公务接待、人员工资津贴等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建设无关的支出。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十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依法设置会计账薄,规范财务管理,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二、对截留、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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