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县直农口部门:
为切实加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通知》、《安徽省财政厅关于 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 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就相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安排 的用于支持农业、林业、水利、乡村振兴等方面投入、具有专门用途的农业财政资金。特大防汛抗旱资金、农业救灾资金、基本支出等资金或经费按照现行有关制度办法执行。
二、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按照目标、任务、责任、资金“四落实”的原则,明确各部门责任。
(一)农口部门职责:
一是负责制定本部门农业财政资金使用方案或项目规划前期准备,制定下发项目申报指南。
二是负责组织专家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进行项目评审,提出项目安排意见,下达项目批复。
三是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农业财政资金使用管理。
四是负责组织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的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
五是负责本部门农业财政资金使用整体情况和专项资金使
用情况绩效自评。
六是承担由本部门审批项目及资金的管理和风险防控主体责任。
七是负责做好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的公开公示工作。将农业财 政资金的用途、补助标准及其要求,在政务公开网站等媒体上公示。
(二)财政部门职责
一是负责制定农业财政资金管理等相关制度。
二是负责按照预算安排和国家有关政策分配下达资金。
三是负责指导全县农业财政资金管理工作。
四是负责组织全县农业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是负责组织对重点农业财政资金的绩效评价。
三、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
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招投标制度执行。涉及农民个人的补贴资金,通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发放。
四、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操作流程为:
(一)各涉农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方针政策,结 合地方整体发展规划,编制财政支农发展规划,认真做好项目的 调查、规划、设计、论证、评估和筛选,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支农项目库。
(二)农业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年度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后,由各涉农主管部门组织和管 理,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不得调整和改项,更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
(三)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操作程序:
各涉农主管部门
(1)各涉农主管部门审核由项目实施单位或资金使用申请人 根据项目立项书或已批准的支农项目资金指标文件,编制的项目实施计划或项目实施方案。
(2)项目实施后,项目实施单位或资金使用申请人按有关制 度规定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后,可预付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40%的项目启动资金。明确先建后补项目除外。
(3)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决 算,其中财政项目资金10 万元(含10 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经审计或按招投标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出具审计报告。项目拨付资金时各涉农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有效报销凭据(含项目立项书或财政支农项目资金指标文件;项目实施计 划或项目实施方案;政府采购合同或协议;项目验收报告或项目验 收意见表;项目公示公告通知书;工程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项 目承包合同书》和工程概算、预算书;项目费用支出有效凭据;其 他需要提供的资料),按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真实性、 合法性、完整性审核后,填报国库集中支付预算单位用款计划申 请审批表(附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支付申请。
1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类项目最后一次拨付资金时必须扣 留工程总投资3%的质量保证金,工程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未发现质量问题,由实施单位提出质量保证金拔付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拔付。如发现质量问题,县农口部门应将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处置。
(4)农业财政项目在实施中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 应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和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财政部门
(1)管理各级财政下达的项目指标资金分配、拨付。
(2)对各涉主管部门提出的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计划进行
合规性审核后予以通过。
五、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台账资料由各项目主管部门完整保 管,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将不定时对农业财政项目支出进行指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除责令整改外,依据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