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祁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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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资金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 于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的专项资金和受益农户根据规定应承担的

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 金的县级财政部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法人”)。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三)公开透明、讲求效益。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按规定筹集、拨付、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

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

和考核分析工作;

(四)加强工程概预(结)、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 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农村饮水安 全工程项目资金。财政、农水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各

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 县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参与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三)落实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项目资金;

(四)建立项目资金报帐制度;

(五)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六)审批项目支出预算和年度财务决算。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主要责任

单位,负责所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使用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及决算编制、审核和

审查,项目结算、决算和审计管理机制;

 

(四)成立专门的办事机构,落实人员,负责编制工程项目 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制定实施计划,组织和指导项目 的建设及运行管理,对应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相关产品进行

监管;

(五)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

用资金;

(六)组织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工程建设安全、质量、

进度、竣工验收等工作;

(七)收集汇总并上报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

效益分析报告;

(八)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

务决算。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法人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任务 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会人

员,并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确保财会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三章 资金的筹集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 预算内资金、省级财政配套资金、市、县级财政和受益农户根据

规定应承担的资金。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主要分两部分:第一 部分为工程主体部分,即供水设施、干支管网至居民分户计量水

(含水表)部分由财政投资建设;第二部分为工程入户部分,

 

即居民分户计量水表以下入户部分费用可由用户承担,从严核

定,按照当前物价水平,每户不应超过300元。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财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管理,专款

专用。

第十四条 每年由县发改委、农水局、财政局根据省下达的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各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市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及

将应由本级承担的农村饮水安全资金筹集到位。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按照财政部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国有建设

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等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

第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开支范围为:取水、 蓄水、制水等主体工程以及输配水干支管网等工程的前期工作经 费、建安工程费、设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工程建 设其他费用由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建设监理费、勘察与规划设

计费、水源水质检测费等组成。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申报项目时,应及 时与财政部门就项目申报规模、配套资金规模以及资金使用和管 理等进行沟通和衔接,确保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能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指农村 饮水安全工程项目中安排用于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由农村饮水 安全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支出预 算、前期工作内容及工作进度支付。前期工作经费使用范围和开 支标准按照财政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

暂行办法》(财建〔2006〕6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 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建设单  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使用 范围和标准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 39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批复概算中单独列出建设单位管

理费的以批复数为控制数。

第二十二条  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经批准单独设置 管理机构的,可以按财政部相关规定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未经 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确需发生管理费用的,经县

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开支。

第二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要按照"公开、公 平、公正"  的原则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凡按规定应该采取 公开招标形式进行采购的,严禁擅自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方

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做好项目工程预付款、工 程价款、质量保证金的管理与使用。按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工

程进度、工程监理情况,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转让、拍卖等收入应纳入

 

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其资金使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商同级财政 部门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继续用于当地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建设。

第二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 部门鉴定,分清责任。因不可抗力或建设单位、农户等其他原因 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按项目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 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因项目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单

工程报废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按照项目建成后的产权归属,农村饮水安全项

目完成投资按以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一)户用饮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 投资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农户所有,建设单位作待核

销基建支出处理,在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批复后,冲销相应的资金。

(二)本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饮水工程,各级财政补 助资金形成的资产产权归本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计入交付 使用资产价值;产权移交其他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作转出

投资处理,在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批复后,冲销相应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价款结算按有关规定执行 并按结算金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且交付使用一年后经检查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方可付清。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编 制竣工财务决算。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 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完工,其费用不得从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中支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要建立健全 监督机制,完善各项财务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

督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应主动 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工程的资金补助标准、补助额度和材料价

格等内容应在项目所在地村组张榜公示。

第三十二条 对截留、挤占、挪用和套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项目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 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

领导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以前发布的农村饮水安全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会同农水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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