琅琊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过渡期内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滁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衔接资金是区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三条 区财政局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并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四条 衔接资金按照我区各涉农街道、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有关项目建设需求进行分配,并统筹兼顾各涉农街道、村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对乡村振兴重点街道、重点村等予以适当倾斜支持。
第五条 区乡村振兴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提出区级衔接资金分配意见,并报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区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批。区乡村振兴局根据衔接资金项目批复提出资金分配申请,区财政局审核资金分配申请并拨付资金。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衔接资金应当与其他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性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乡村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村道路(含通村路)建设、路灯、村容村貌等生活环境治理提升;垃圾清运、污水处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建设和维护。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三)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政策要求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七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区乡村振兴局负责牵头开展衔接资金项目审批,强化项目管理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区乡村振兴局要牵头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
在选择具体项目时,优先支持可通过土地流转、务工就业、收益分享等方式,有效带动村集体、农户稳定增收的项目。
第十条 衔接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各衔接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拨付资金,指导乡村振兴、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三条 区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村和其他有关单位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区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 日。琅琊区财政局 琅琊区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琅琊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琅琊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琅财〔2016〕25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