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谯—浦口科创飞地入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创飞地”的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入驻的各类企业、团队、科研机构提供服务,创造有利于科技研发、创新创业的优良环境。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入驻“科创飞地”的企业、团队、科研机构。
第三条 成立由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科创飞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运营方案、管理办法和奖补政策等,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负责入驻项目审核、考核及政策兑现等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具体工作。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四条 对于入驻“科创飞地”的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建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
(三)承担过省级以上科技项目;
(四)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
(五)企业与高校院所、创新平台已开展实质性产学研合作,相关成果已应用于企业核心产品、工艺。
(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无权属纠纷,技术处于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市场前景好的战略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第五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和平台入驻“科创飞地”,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承担研发任务的实力,有稳定的科研人才队伍;
(二)开展产学研合作,围绕企业关键共性技术需求开展研究,研发成果原则上在南谯转化和产业化。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六条 入驻“科创飞地”的团队或企业成功引进符合“滁州市高层次人才目录”的人才,同等享受市、区相应人才政策。
第七条 经飞地孵化后落地的科技型企业,依法享受各项惠企政策。
第四章 入驻管理
第八条 入驻流程
(一)入驻团队或企业提交申请材料:
1. 入驻申请;
2. 商业计划书;
3. 创业团队主要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学历证明;
4. 企业简介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学历证明。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入驻团队或企业进行审核研判,通过小组办公会确定项目入驻方案、考核指标(按年度序时考核)。国资公司与予以入驻的团队或企业签订协议,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等由入驻团队或企业自行承担。因实际研发和经营需求需要扩大入驻面积的,需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 “科创飞地”首次入驻期一般为3年,协议一年一签,每年度考核合格后给予下一年度协议续签。首次入驻期满确需延期的团队或企业,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按深度转化期进行续签,每次续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条 “科创飞地”运营管理机构和入驻单位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规定,合法运营,入驻期间发生的经营风险和因企业、团队、项目运营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入驻单位自行承担。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 入驻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一)欠缴、少缴租金及其他费用的,“科创飞地”运营管理机构在书面通知入驻单位缴纳欠款1个月以上仍未支付欠款的;
(二)承租区域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未按期运营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未完成的;
(四)停止运营时间达半年以上的;
(五)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利用承租区域进行非法活动的;
(六)不按环保要求进行建设,存在污染隐患,限期不改正的;
(七)不按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建设,存在安全隐患,限期不改正的;
(八)违反有关规定私自转让、出租,限期不改正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退出“科创飞地”程序如下:
(一)入驻单位提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退出申请,经研究同意后,向区国资公司结清需缴纳的费用。
(二)同意退出的项目,入驻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设备、人员、现场等清理工作。由国资公司进行现场验收,履行交接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有关内容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执行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若遇超出本办法之外的其他事项,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