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谯—浦口科创飞地入驻管理办法(试行)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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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谯浦口科创飞地入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科创飞地的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入驻的各类企业、团队、科研机构提供服务,创造有利于科技研发、创新创业的优良环境。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入驻科创飞地的企业、团队、科研机构。

第三条  成立由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科创飞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运营方案、管理办法和奖补政策等,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负责入驻项目审核、考核及政策兑现等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具体工作。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四条  对于入驻科创飞地的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建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

(三)承担过省级以上科技项目;

(四)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

(五)企业与高校院所、创新平台已开展实质性产学研合作,相关成果已应用于企业核心产品、工艺。

(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无权属纠纷,技术处于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市场前景好的战略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第五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和平台入驻科创飞地,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承担研发任务的实力,有稳定的科研人才队伍;

(二)开展产学研合作,围绕企业关键共性技术需求开展研究,研发成果原则上在南谯转化和产业化。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六条  入驻科创飞地的团队或企业成功引进符合滁州市高层次人才目录的人才,同等享受市、区相应人才政策。

第七条  经飞地孵化后落地的科技型企业,依法享受各项惠企政策。

第四章  入驻管理

第八条  入驻流程

(一)入驻团队或企业提交申请材料:

1. 入驻申请;

2. 商业计划书;

3. 创业团队主要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学历证明;

4. 企业简介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学历证明。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入驻团队或企业进行审核研判,通过小组办公会确定项目入驻方案、考核指标(按年度序时考核)。国资公司与予以入驻的团队或企业签订协议,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等由入驻团队或企业自行承担。因实际研发和经营需求需要扩大入驻面积的,需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  科创飞地首次入驻期一般为3年,协议一年一签,每年度考核合格后给予下一年度协议续签。首次入驻期满确需延期的团队或企业,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按深度转化期进行续签,每次续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条  科创飞地运营管理机构和入驻单位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规定,合法运营,入驻期间发生的经营风险和因企业、团队、项目运营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入驻单位自行承担。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  入驻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一)欠缴、少缴租金及其他费用的,科创飞地运营管理机构在书面通知入驻单位缴纳欠款1个月以上仍未支付欠款的;

(二)承租区域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未按期运营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未完成的;

(四)停止运营时间达半年以上的;

(五)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利用承租区域进行非法活动的;

(六)不按环保要求进行建设,存在污染隐患,限期不改正的;

(七)不按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建设,存在安全隐患,限期不改正的;

(八)违反有关规定私自转让、出租,限期不改正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退出科创飞地程序如下:

(一)入驻单位提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退出申请,经研究同意后,向区国资公司结清需缴纳的费用。

(二)同意退出的项目,入驻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设备、人员、现场等清理工作。由国资公司进行现场验收,履行交接手续。

第六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有关内容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执行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若遇超出本办法之外的其他事项,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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