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南谯区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 补助标准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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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南谯区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

补助标准的通知

南人社字〔202245

 

各镇、街道,区直相关单位,南谯经济开发区,滁州高教科创管理服务中心:

根据安徽省人事厅、财政厅皖人发〔200292号与《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滁政办秘〔20223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对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相应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

(一)城市居民补助标准由670/月调整为727/月;

(二)农村居民补助标准由670/月调整为717/月;

(三)其他补助标准仍按皖人发〔200020号等文件执行,离休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仍按相关标准执行。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自202271日起执行。 

三、审核要求

(一)审核步骤。在工资系统内提交审核(上传生存状况证明、在校证明、户口本复印件、村(社区)证明等材料),审核通过后,携带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调整标准审核花名册(一式四份)到具有审核权限的部门进行盖章。

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请到组织部(主楼302室)盖章,事业单位及机关工勤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请到人社局(2号楼302室)盖章。

(二)资格认证。根据有关规定,对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资格进行认证,一般采取现场认证,由申报单位及主管单位出具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生存状况证明,学生所在学校出具证明等认证方式。居民类别由村(社区)或镇(街道)出具证明,或者居民户口簿上已明确。

具体认证工作由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所属单位负责,请各有关单位和主管部门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调查核实,负责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进行清理、核查、认证。

认证内容:

1、现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2、有无虚报冒领的情况;

3、实际享受补助金额,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

4、居民类别。

以下几种人员,不应享受或不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1、遗属已经独立生活(如招工、参军、就业、自谋职业、领取养老保险金等)有相对固定收入的,或病故的;

2、因犯罪被判处徒刑,在服刑期的;

3、遗属配偶再婚的;

4、子女弟妹已满16周岁且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三)纪律要求。各有关单位应实时掌握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有关情况,对不再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人员,应及时停发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应停未停而多发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各单位自行负责。没有进行认证或工作不认真负责的单位,纪检部门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中共滁州市南谯区委组织部       滁州市南谯区财政局    

 

滁州市南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9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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