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政秘〔2024〕57号
来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安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来安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7月17日
来安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来城建成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管理活动。
县城市管理局每年依据来城建成区范围并结合城市实际建设情况,合理确定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含建筑垃圾,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而产生的费用,不含垃圾收集至县城市管理局统一设置的垃圾中转站前的清扫、运输、保洁等费用。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来城建成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县税务局组织协调,并负责具体实施;县财政局、县卫健委、县城市管理局、县永阳水务公司等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代征工作;县发改委负责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应当举行价格听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科目进行征收管理。
县市场监管、审计、住建、规划、民政、总工会、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定额收费和计量收费相结合的办法征收。对个人按户征收,对单位可以按照在职职工人数、经营面积或者垃圾产生量等征收。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行直接征收和委托代征两种方式。具体征收渠道为:
(一)居民用水户,委托县永阳水务公司代征;
(二)企业由县税务局直接征收;
(三)财政供给单位,委托县财政局代征;
(四)菜场,委托主办单位代征,县商务局负责协助;
(五)医院、诊所等医疗机构,委托县卫健委代征;
(六)以下单位和个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县城市管理局代征:
1.部队,民办学校、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中央和省属垂直管理单位等非税单位;
2.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3.个体经营者。
第八条 县税务局应与各代征单位签订书面委托代征协议。
第九条 社会福利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家庭和城市特困户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 各类减免对象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律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执行。由县财政局按照县民政局、县总工会提供的减免对象名册,予以返还,具体返还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民政局、县总工会确定。县财政局应及时拨付资金。
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义务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纳义务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章 监督保障
第十一条 县税务局和各代征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将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全额上交县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对挤占、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行为,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县市场监管、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的行为,应依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催缴管理按照《安徽省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缴工作流程(试行)》(皖税函〔2021〕165号)有关规定执行。对仍不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城市建筑垃圾的清运、利用和处置管理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抄送: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