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2024〕34号
关于印发《武岗镇村级小额零星工程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村、镇直各部门:
经研究决定,现将《武岗镇村级小额零星工程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武岗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7日
武岗镇村级小额零星工程管理细则
(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武岗镇村级小额工程管理工作,规范村级小额工程招(投)标程序和工程项目实施和结算支付,落实“村财镇管”的具体要求,降低廉政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全椒县村级小额零星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全办发〔2022〕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的村级小额零星工程,是指以财政资金或财政补助资金、村组集体资金、村组筹资等为来源,以村集体为实施主体,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条 成立武岗镇村级小额零星工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农经负责人、财政所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镇分管土地、水利、乡村振兴、人居环境等部门领导和镇招(投)标小组成员和各村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对武岗镇辖区内村级小额零星工程的实施进行业务指导、审核管理等,领导小组下设项目招标工作组和项目管理工作组。
第三条 村级小额零星工程按以下程序实施:
村集体应提前3天将制定的小额零星工程项目实施方案或资金计划,以及经村集体会议审定的工程建设内容、投资概算、资金落实、实施方式等情况书面报镇领导项目管理小组审批。
项目牵头领导和管理组到拟建工程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报给招标组按程序公开招(投)标、采购。审核表报镇农经站和财政所备案,作为工程项目结算的附件。未经镇领导小组审核,擅自实施的项目,不予结算。对因防汛、抢险等突发事项除外。
第四条 项目涉及土地、林业等手续办理的,在工程发包前,领导小组应指导村集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第五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领导小组组织,村集体参与,在镇指定地点,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我县现行招标采购有关规定组织采购。施工及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满足相应条件的,项目单位应根据《全椒县进场限额标准以下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方式选取暂行规定》(全公管〔2021〕1号)确定承接主体,并将招标采购结果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 备案,对工程中标价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项目,由镇政府提供书面说明。对5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采取简易方式,由领导小组组织,村参与,邀请不少于3家施工单位或个人,在镇指定地点,采取现场报价,当场公布各单位和个人的报价结果,依据最低价中标原则,确定中标方。对防汛、抢险等突发工程,可由村委会通过两委会研究确定施工方,施工中制定详细的工程量清单和用工、用车清单,每天经双方签定确认,作为后期工程结算的依据,最终经中介审计单位核定工程结算价款。
第六条 村集体应与中标人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交易文件内容一致,双方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条款。
第七条 村集体项目负责人应做好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等日常管理,督促监理单位做好对主要材料、隐蔽工程以及施工工序的验收工作,及时履行变更签证程序,领导小组应指定专人,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现场及相关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指出并限期整改。
第八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严禁擅自增减建设内容,力求避免变更。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变更且变更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内或在合同价10%以下的,由村集体研究确定变更事项,并出具书面报告,报领导小组会议审核,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或在合同价10%(含)以上的,由村集体研究确定变更事项,并出具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安排专业人员到现场审查后,经由镇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工程竣工后,村集体会应自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申请20日内,组织村级工程管理人员、村民代表、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领导小组相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条 工程款支付应根据村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召开村集体会议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记录,作为支付依据,所有项目结算必须开据正式税务发票,凭证上要注明事由,有具体的经办人签字,由村监委会主任签字, 并加盖监委会章;凭证由镇包村负责人签字,村指定的管理账务人员负责审核,村集体主要负责人报批。凭证附招标(招标类)文件、询价(采购类)相关材料、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报告;结算审核报告、变更的工程量签证单。所有支付必须执行项目、合同、中标单位统一,杜绝支付给第三方。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村集体会应及时收集整理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和台账。工程档案应包括工程前期审批材料、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招标采购过程资料、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变更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及其他需要存档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村集体应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做好竣工工程保修、项目后评价等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村集体应当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自觉维护集体和群众利益,村干部不得以本人及亲属、或挂靠企业名义承包或插手本村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不得要求项目承包方采购本人及其特定关系人提供的施工材料、设备;不得在工程实施环节中利用职务便利直接或间接谋取私利。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行政负责人(村主任)是工程项目建设第一责任人,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对村级小额零星工程的实施负全面责任;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履行监督、指导和管理职责;并要主动配合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村级小额零星工程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