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古政〔2023〕16号
关于印发《古河镇村级小额零星工程
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村(居)委员会:
为了加强我镇村级小额工程管理工作,规范村级小额工程招(投)标程序和工程项目实施和结算支付,根据全办发〔2022〕53号《全椒县村级小额零星工程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镇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制定《古河镇村级小额零星工程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椒县古河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5日
古河镇村级小额零星工程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古河镇村级小额零星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落实“村财镇管”的具体要求,降低廉政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结合古河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村级小额零星工程,是指以财政资金或财政补助资金、村集体资金、村筹资金等来源,以村集体为实施主体,施工单项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6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镇成立全椒县古河镇村级小额零星工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副镇长、财政所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镇分管土地、水利、乡村振兴、人居环境的领导和镇招(投)标小组成员和各村(居)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对古河镇辖区内村级小额零星工程的实施进行业务指导、审批管理。
第四条 村级小额零星工程实施程序:
村委会应提前3天将制定的小额零星工程项目的实施方案或资金计划,以及村集体会议审定的工程建设内容、投资概算、资金落实,实施方式等情况书面报镇领导小组审批。
领导小组应指派人员会同土地部门到拟建工程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并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审批表报镇农经站和财政所备案,作为工程项目结算的附件。除防汛、抢险等突发事项外,未经镇领导小组审批,擅自实施的项目,一律不予结算。
第五条 项目涉及土地、林业、环保等手续办理的,在工程发包前,领导小组应指导村(居)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第六条 单项目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60万元(不含)以下的,严格按招(投)标采购,聘请专业的代理机构制作招标文件,由镇小额零星工程领导小组组织,村(居)参与,在镇指定地点,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我县现行招(投)标采购有关规定组织采购。设计、监理、审计等服务项目满足相应条件的,项目单位应根据《全椒县进场限额标准以下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方式选取暂行规定》(全公管〔2021〕1号)确定承接主体,并将招(投)标采购结果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备案,对工程中标价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项目,由项目所在村(居)提供书面说明。对1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采取简易方式,由领导小组组织,村(居)参与,邀请不少于3家施工单位或个人,在镇指定地点,采取现场报价,当场公布各单位和个人的报价结果,依据最低价中标原则,确定中标方。对防汛、抢险等突发工程,可由村(居)通过两委会研究确定施工方,施工中制定详细的工程量清单和用工、用车清单,每天经双方签定确认,作为后期工程结算的依据,最终经中介审计核定工程结算价款。
第七条 村集体应与中标方签定书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质量保证金、价款支付方式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交易文件内容一致,双方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八条 村集体项目负责人应做好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等日常管理,做好工程日誌,督促监理单位做好对主要材料、隐蔽工程以及施工工序的验收工作,及时履行变更签证程序,领导小组指定专人,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现场及相关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应立即指出并限期整改。村监事会应对工程施工、验收、支付等过程进行监督,并出具意见。
第九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严禁擅自增减建设内容,力求避免变更,变更后最终审计价不能超过合同价。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变更且变更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内或在合同价款10%以下的,由村集体研究确定变更事项,并出具书面报告,报领导小组会议审核,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或在合同价款10%(含)以上的,由村集体研究确定变更事项,并出具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安排专业人员到现场审查后,经由镇长牵头召开的镇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工程竣工后,村集体应自收到施工单位报关的竣工验收申请20日内,组织村级工程管理人员、村民代表、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领导小组相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指出存在问题,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出具验收报告,参加验收的人员签字。
第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应根据村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召开村集体会议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记录,作为支出依据,所有项目结算必须开据正式税务发票,凭证上要注明事由,有具体的经办人签字,由村监委会主任签字,并加盖监委会章;凭证由镇包村负责人签字,村指定的管理账务人员负责审核,村集体主要负责人报批。凭证附招标(招标类)文件、询价(采购类)相关材料、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报告;结算审计报告、变更工程量签证单。所有支付必须执行项目、合同、中标单位统一,杜绝支付给第三方。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村集体应及时收集整理工程材料,建立工程档案和台账。工程档案应包括工程前期审批材料、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招标采购过程资料、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变更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及其他需要存档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村集体应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做好竣工工程保修、项目后期评价等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 村集体应当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自觉维护集体和群众利益,村干部不得以本人及亲属、或挂靠企业名义承包或插手村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不得要求项目承包方采购本人及其特定关系人提供的施工材料、设备;不得在工程实施环节中利用职务便利直接或间接谋取私利。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行政负责人(村主任)是工程项目建设第一责任人,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对村级小额零星工程的实施负全面责任;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履行监督、指导和管理职责;镇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级小额零星工程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镇财政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