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政〔2022〕93号
关于印发《襄河镇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试行)
各村(居)、镇直各相关部门:
现将《襄河镇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襄河镇委员会
2022年7月5日
襄河镇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镇级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工作,根据《滁州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滁民办〔2021〕49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坚持属地管理、民政部门主管、政府主导原则。村(社区)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申请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具有我镇户籍或在我镇长期居住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家庭对象
1.急难型困难家庭。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支出型困难家庭。因自负医疗费、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农村困难家庭。
(二)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第六条 对申请临时救助对象财产状况的要求、收入和财产的核定与计算,参照申请低保家庭的财产状况、收入和财产核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个人不予临时救助:
(一)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二)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的;
(四)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五)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八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对符合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紧急救治等。
(三)提供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低保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社会帮扶的,及时向相关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
第十条 临时救助标准参照县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要根据对象家庭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困难家庭:户均救助不超过2500元。
(二)支出型困难家庭: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补偿及社会帮扶后,个人负担的费用任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根据当年个人自付费用实行分级救助:累计自付费用15000-18000元的,一次性临时救助1500-2000元;累计自付费用18000-20000元的,一次性临时救助2000-2500元; 累计自付费用20000-25000元的,一次性临时救助2500-3000元;累计自付费用25000元以上的,报县民政局申请县级救助。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按照家庭实际支出情况,救助标准控制在1500元-3000元;子女就读高等教育情况,报县民政局申请县级救助。
(三)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等救助对象,可适当降低救助门槛,提高救助标准。
(四)个人对象: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发放临时救助金的,可视情发放救助金。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二条 (一)镇临时救助办理程序按照居民申请、镇民政办受理审核、镇人民政府审批的程序实施。
(二)县级临时救助办理程序按照居民申请、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第十三条 (一)依申请受理。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社区)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被委托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可先行救助。
依托为民服务中心,将临时救助纳入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申请窗口办理,方便群众求助。
- 主动发现受理。
村(社区)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暴力伤害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居住证)复印件;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临时救助申请书;
(四)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
(五)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证明;
(六)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申请救助的其他困难家庭或个人);
(七)《全椒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八)其他佐证资料。(镇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医保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火灾、交通事故鉴定等证明材料;低保、五保、扶贫手册、残疾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九)非农户口的临时救助对象须提供邮政储蓄银行存折复印件,并提供持卡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复印件。
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审核审批。
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村(社区)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视情组织民主评议。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社区)或居住地公示2天。
经公示无异议后,对救助金额在2000元及以下的,直接给予镇级临时救助,并按月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对拟救助金额超过2000元的,收集汇总相关审核材料后按月报镇临时救助领导小组审批。
审批。建立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对救助金额在2000元及以下的,由镇民政办审核后提出救助建议,镇政府分管负责人初审后,报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即可救助。
对于急难型困难对象的临时救助,可简化审批手续,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等做法,为困难对象
提供及时救助。
- 管理保障
第十六条 做好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要将临时救助对象申请书、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照片,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工作请示、报告、总结、批文、信函、临时救助资金发放汇总表、资金划拨凭证、临时救助对象花名册等纳入归档范围规范完善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困难对象数据台账,对辖区内困难家庭和个人进行登记备案、动态监测。贯彻落实建立困难群众走访联系制度,畅通求助、报告渠道,对急难对象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第十八条 鼓励、支持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发挥社会力量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募捐等方面的作用。对政府救助政策解决难度较大的特殊案例实施灵活救助,向临时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慰籍、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方位救助服务。
第十九条 探索建立政府购买临时救助的具体办法,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基层救助能力建设。
第二十条 要加大临时救助对象确认、审核审批、公开公示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镇临时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