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025-2027年)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等法规规章和《定远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定政〔2020〕61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布点原则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的布点规划,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定远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定政〔2020〕61号)规定的禁放区内不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
二、布点规划数量
(一)定城禁放区:不设立零售经营店(点)。
(二)县盐化工业园规划区及周边 100 米范围内:不设立零售经营店(点)。
(三)乡镇(园区):定城镇(不含城市禁放区)16家,炉桥镇、藕塘镇、张桥镇、吴圩镇分别设立零售经营店(点)18家(计72家),永康镇、池河镇分别设立零售经营店(点)19家(计38家),大桥镇、七里塘乡、蒋集镇分别设立零售经营店(点)10家(共计30家),西卅店镇(含现代农业示范园)、三和集镇、桑涧镇、仓镇、界牌集镇、连江镇、朱湾镇、严桥乡、范岗乡、能仁乡、拂晓乡、二龙乡分别设立零售经营店(点)8家(计96家)。设立10个零售经营店(点)机动名额,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乡镇结合群众实际需求,严格审查落实。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布点规划总数控制在262家以内。
三、零售网点布点条件
(一)符合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布点规划。
(二)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要求(见附件)。
(三)零售经营店(点)必须与经批准且具备安全资质条件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产品配送协议。
(四)与县应急管理局、乡镇(园区)签订安全经营承诺书。
四、布点规划实施
县应急管理局和各乡镇(园区)、县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定远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2025-2027年)》,确保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和企业(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对现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数量超过规划布点的乡镇暂停许可,超出规划布点数量部分2年内核减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园区)和县应急管理局要把好初审和复审关,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应及时到市场监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做到合法经营。
(二)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严禁一证多店、异地销售、超量储存,不得擅自降低安全销售条件。
(三)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不得买卖、转让、出租、出借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一经发现,县应急管理局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四)不得冒用或伪造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一经发现,县应急管理局将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有效期内变更零售店(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六)烟花爆竹产品由经批准且具备安全资质条件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统一配送,零售店(点)不需要自行采购。烟花爆竹产品批发企业要建立健全台账,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批发配送烟花爆竹产品时要认真核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向无证户批发烟花爆竹产品。
(七)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供销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城市管理局和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DG-2025-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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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0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