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会议精神,推进房地产转型升级,引导合理住房消费,提高居住质量,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根据《关于促进滁城住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暂行规定》滁房字(2014)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升房地产设计开发品质
围绕更加舒适、更加宜居的理念,在户型设计上,充分挖掘空间潜力。阳台宽度不超过两个开间的宽度,入户花园投影面积不大于8平方米;在公共空间布局上,推行多层、小高层相结合,支持高低错落,控制总体高度,加强景观节点设计,科学布局绿化和小品,著力体现生态宜居;在单体立面和色彩设计上,注重简洁大方,经典、耐久和现代色彩相融合。(责任单位:县规划局)
二、大力发展节能环保型住宅
重点推广应用外墙保温体系、地源热泵、平板太阳能等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凡被评为安徽省节能省地型环保住宅试点项目和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比例达到50%以上的项目,其在报建环节应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预防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相关费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缴齐,最迟不超过六个月。(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县住建局、县人防办、县国土局、县规划局、县水务局)
三、鼓励立体空间开放使用
对规划部门批准的地下商城和非人防部分地下车库(位), 且未计入房价的,其中50%的面积允许开发企业依法办理预(销) 售,允许办理产权登记。地表部分作为公共活动空间使用的架空层,不计入容积率,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预防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相关费用。(责任单位: 县规划局、县国土局、县物价局、县发改委、县政务服务中心、县住建局、县人防办、县水利局)
四、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对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3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40万元。(责任单位:县公积金管理部)
五、鼓励人才在定远就业创业
对取得国民教育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研究生并选择在定远就业的人才,在定远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房价1%(90㎡以下)或2%(90㎡以上)补贴和4万元安家补助;对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或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在定远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房价1%(90㎡以下)或2%(90㎡以上)补贴和2万元安家补助;对具有专科学历高校毕业生或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在定远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房价1%(90㎡以下)或2%(90㎡以上)补贴和1万元安家补助。以上补贴及安家补助不得重复享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须经教育主管部门网上备案,职业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称须经人社部门认定。购房户在享受补贴和补助前,须经县住建局进行购房合同签订时间的认证。(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
六、加快人口城镇化步伐
对农民在定城和其他集镇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房价1%(90㎡以下)或2%(90㎡以上)补贴和0.5万元安家补助。 同时,可凭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等相关手续办理本人、 配偶、子女和同住父母在定城或其他集镇落户,享受该集镇居民同等待遇。同时,简化首套房证明办理手续,可由购房人提供个人书面承诺。对需按揭贷款的,税务、人社及金融机构要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理手续。凭用人单位出具在定远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证明的,人社或税务部门允许其补缴一年以上期限的社会保险或税收,同时购房人无需提供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明细。(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地税局、县国土局、县银监办、县人民银行,县住建局)
七、调整相关资金收取标准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与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并轨,不再单独缴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由5%下调为2%;商业银行和公积金按揭贷款保证金可以下调为2%。(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银监办、县人民银行、县公积金管理部)
八、掌控土地供应节奏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净地”出让。加强对土地供应计划管理,对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进行公示。加强对商住用地出让与工业、文化、旅游、商贸市场等项目配套用地的管理。严禁通通过先期开发投入换取土地使用权。不得以任何方式返还或变相返还土地价款等方式给予开发企业低价优惠。(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招商委)
九、改革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
加大商品房开发配建保障性住房力度,保持保障性住房合理供应规模。合理安排城市房屋征收计划,鼓励和引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认真执行保障性住房入市的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规划局)
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加强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和施工许可后的跟踪服务和监管,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土地开发进度,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保证配套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与商品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同步交付使用。(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规划局)
十一、优化服务环境
按照“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期办结”的要求,提高规划、建设、国土等审批效率,实现“厅外无审批、厅内审批快”, 涉及工程建设的各种审批、备案、以及税费、保证金收取等一律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全程办理,严禁变相审批、变相收费。(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县监察局、县规划局、县住建局、 县国土局)
十二、附则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其中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针对房地产行业的优惠政策,适用于2015年1月后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2015年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