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提升十大攻坚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物业管理服务提升推进会精神,切实做好人民群众天天有感的“关键小事”,深入查找和整治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持续推动物业服务质量提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徽省“皖美红色物业” 建设三年行动方案》等要求,坚持党建引领,落实各方责任,集中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和堵点问题,合力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总体目标
在全县开展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提升十大攻坚行动,力争2024年底前,实现物业服务覆盖率、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率、小区党组织组建率3个100%目标。物业管理进一步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体制机制不断健全,“四位一体”协调机制有效运行,物业服务市场竞争机制初步形成,物业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物业信访投诉量显著下降,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增强。
三、攻坚任务
(一)物业服务水平提升攻坚行动
1.规范物业服务合同。县住建局会同定城镇对辖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过期合同和内容不规范的合同,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重新签订。(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定城镇,排名第一为牵头单位,下同)
2.强化物业服务信息公开公示。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小区信息公开指南》,在住宅小区进出口或其他显著位置建立政策法规、管理规约、小区财务事务,综合执法进小区等公示栏。长期公示内容包括物业服务等级、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人员配置、收费标准、管理规约、投诉受理联系方式等六公开内容。定期公示内容包括利用业主共用共有设施经营收益和车位车库使用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等。(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发改委、定城镇)
3.提升住宅物业服务质量。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落实企业服务质量主体责任,健全服务质量保障体系,对照人员配置标准和服务标准,加强人员、车辆管理,定期巡检和养护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做好绿化养护,保持小区环境整洁有序,规范垃圾分类投放及清扫清运,改善居住环境。推行物业服务质量第三方评价机制,建立“红黑榜”制度,严肃查处违规收取费用、侵占公共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违约失信、情节恶劣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清出市场。(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发改委、定城镇)
4.扩大小区物业服务覆盖面。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对具有一定规模、群众有物业服务需求的小区,定城镇指导社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依规选聘,进驻提供物业服务;对多个规模较小、距离适当、服务需求相似的住宅小区,在充分尊重业主意愿的基础上,由定城镇牵头,依托网格管理划分物业服务单元,以“打捆”的方式,选聘优质物业服务企业;对单位宿舍,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加大宣传力度,引导业主树立有偿服务的理念,逐步将“无物管”小区转变为市场化物业服务模式。(责任单位:定城镇、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局)
(二)业主委员会规范管理攻坚行动
5.提高业主委员会组建率。压实属地对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履职等的监督和指导责任,对暂不具备召开业主大会条件的小区,协调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负面清单,加强人选把关,建立资格联审机制,把好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换届小组、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关、审核关和选举组织关,鼓励“两代表一委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符合条件的社区“两委”成员等通过法定程序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鼓励符合条件的社区“两委”成员竞选并兼任业主委员会主任,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党员比例不低于50%。赋予社区党组织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结构建议权、人选建议权和资格审查权。(责任单位:定城镇、县委组织部、县住建局、县公安局)
6.规范业主委员会运行。推动业主委员会公开透明履职,公开公示重点工作事项和经费收支等情况,建立业主委员会成员任前任中培训、履职评估和工作述职制度,社区可探索与业主委员会建立共管账户、聘请会计人员集中统计记账核算的方式,加强公共收益监管。建立业主委员会换届和主任离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业主反映强烈的,应开展专项审计。对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不能正常履职的,定城镇(社区)应要求限期整改或由业主大会委托,由社区代行履职,并配合定城镇推动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加大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责任单位:定城镇、县住建局、县公安局)
(三)小区车辆停放管理攻坚行动
7.推进充电桩需求摸底排查。属地社区指导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充电桩需求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形成问题清单、整改台账。(责任单位:定城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
8.增设停车基础设施“以需定建”。一是针对地下停车库建设,对于政府安置小区,由县重点处负责实施,落实维修主体责任,县城乡发展集团负责资金保障。对于商业开发小区,产权人为建设单位的由县住建局督促建设单位(开发企业)落实维修维护主体责任,满足业主使用需求;建设单位自愿放弃产权的,使用权属全体业主所有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作为申请人动用物业维修资金进行提升改造,满足业主需求。二是针对地上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及充电桩(棚)建设,根据小区具体情况,利用小区边角或闲置地块,由属地社区指导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形成初步方案,在小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15天,广泛征求小区业主意见,反对人数低于总户数三分之一,上报定城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审查后,由县城乡发展集团负责组织实施。三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将增设充电桩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重点内容之一,补齐小区充电设施短板。(责任单位:定城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发改委、县城乡发展集团)
9.加强小区停车秩序的管理。督促物业企业加强日常行为管理,提高道闸等智能设备利用率,加强对小区内车辆乱停放、堵占消防通道管理力度,通过社区网格开展居民行为规范和小区居民公约的宣传,倡导居民自律。进一步加大执法进小区力度,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及时报消防部门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公安局、定城镇)
(四)综合执法进小区攻坚行动
10.加大小区综合整治力度。厘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执法事项,明确部门管理责任,畅通投诉通道,强化部门协作,落实执法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信息公开规定,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执法责任单位、责任人及联系方式,提高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执法和服务效能,各执法部门要进一步推进执法向小区延伸,加强执法衔接,规范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第一时间依法查处住宅小区内各类违法乱象。
县城市管理局依法查处住宅小区内违章搭建、毁绿种菜、毁绿硬化、违规装修、油烟排放、散养犬只、擅自饲养家畜家禽等侵占公共空间违法违规行为。县公安局依法查处违规养犬、燃放烟花爆竹、高空抛物等住宅小区内违法违规行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加强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维保质量监管,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主体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县发改委依法查处对危害人防工程设施设备安全等违法行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违反城乡规划类违法建设认定工作。县住建局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对住宅小区内违规行为巡查、劝阻和报告的责任,第一时间向定城镇、社区及相关执法部门上报,推进相关执法部门开展执法进小区活动。(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城镇)
(五)电梯安全整治攻坚行动
11.提升电梯运行安全质量。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做好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加大对电梯选型配置、安装运行、保养检测、改造维修等日常维护和监管,畅通投诉渠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巡查,开展电梯运行质量监管和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当电梯故障发生后由维保单位立即进行评估,属于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边界维修范围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维修维护;属于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边界维修范围外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定城镇、县住建局综合研判后提请县政府研究解决。(资金保障涉及政府安置小区,由县财政负责兜底,涉及商业开发小区,由定城镇指导业主委员会或社区作为申请人启动物业维修资金应急程序,下同。)(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重点处、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定城镇)
(六)消防安全问题攻坚行动
12.消除消防设备安全隐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大火灾隐患排查,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制定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属于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边界维修范围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维修维护;属于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边界维修范围外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定城镇、县住建局综合研判后提请县政府研究解决(资金保障同上)。由县重点处负责全县“消防无水小区改造提升”工作。(责任单位:县消防救援大队、县重点处、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定城镇)
(七)基础设施维修保养攻坚行动
13.加快补齐基础设施短板。优先解决雨污混流,窨井盖缺失、破损、下沉、松动,管网破损或堵塞,地下车库渗水,道路破损,照明缺失,监控损坏等问题,定期做好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改善居住环境。加快老旧小区改造,推进安置小区改造提升工程。
定城镇指导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内基础设施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形成问题清单、整改台账。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事项,由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维修养护;属于物业服务合同外的事项,由县住建局牵头,定城镇、县重点处综合研判后提请县政府研究解决(资金保障同上)。依法明确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运营单位职责服务到最终用户,落实专业运营单位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更新责任。定城镇要建立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年度修缮计划、维修改造项目清单和维修资金使用机制。县住建局细化紧急维修事项清单和维修资金使用流程,简化申请程序,加快审批进度,充分发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效能。(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文明办、县重点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供电公司、县水务公司、定远华润川油燃气公司、定城镇)
(八)房屋质量安全隐患攻坚行动
14.健全快速反应处置机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责任明晰、属地监管的原则,开展小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重点排查外墙脱落、专用排水设施、供水、供电、燃气等安全隐患,明确责任主体,列出整改期限。
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建立问题清单、明确整改主体,列出整改计划,进行全面整改。针对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中特别是物业服务企业无法承担的各类突发问题,制定《定远县住宅小区应急处突预案》,健全快速反应处置机制,各相关部门要组建相应的应急处突队伍,当发生突发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应第一时间向定城镇和各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各相关职能部门应立即启动快速反应处置机制,组织应急处突队伍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处理住宅小区各类应急突发问题。(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重点处、县财政局、县供电公司、县城乡水务公司、定远华润川油燃气公司、定城镇)
(九)物业服务费收缴率攻坚行动
15.加强拖欠物业费整治力度。开展公职人员带头维护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秩序,及时足额缴纳物业费行动。引导业主树立有偿服务理念,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小区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带头依法缴纳物业费。
县文明办发布《关于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带头缴纳物业费的倡议书》,各单位广泛宣传发动;县住建局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规范化管理,提升物业服务企业履约能力,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制订《关于开展集中整治公职人员拖欠物业费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对连续欠缴物业费的公职人员,由所在社区(乡镇)党组织核实情况后上报县文明办抄告所在单位党组织。对非公职人员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催缴,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缴纳物业费,建立物业服务收费纠纷诉讼及时受理、及时审理、及时判决的快速通道。对恶意欠缴物业服务费的业主,经法院判决后,依法记入其个人诚信档案。打造矛盾化解平台,坚持把物业纠纷源头预防化解融入“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实现“多项沟通”,强化住建、城管、公安、定城镇、社区等单位和法院协调联动。加大长期拖欠物业费案件受理力度,以流动法庭进小区等形式,以点带面,形成震慑效应,编制典型案例宣传材料,进一步加强宣传。(责任单位:县文明办、县人民法院、县委组织部、县住建局、定城镇)
(十)物业矛盾纠纷化解攻坚行动
16.提升多元化解物业纠纷水平。压实定城镇、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矛盾纠纷化解责任,厘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调解职责,健全物业管理纠纷化解体制机制,完善调解组织建设,分类分级处置物业管理纠纷。
属地社区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充分发挥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作用,进一步落实“社区吹哨、部门报到”的常态化工作机制,构建乡镇、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联动协作、共商事务的“四位一体”物业管理协调运行机制,定期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发挥基层综治中心、司法所和社区工作者、网格员等作用,多渠道收集居民反映的物业管理问题,形成清单化闭环式管理制度,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做到“小事不出小区,大事不出社区,矛盾不上交”。(责任单位:定城镇、县司法局、县信访局、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5日前)。召开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提升十大攻坚行动动员大会,并利用文明实践网格、三色定远等媒体开展宣传,开展问卷调查,鼓励广大群众献计献策,引导小区居民共同参与。
(二)全面排查阶段(7月15日—7月31日)。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攻坚方案总体要求,制定具体行动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摸清物业管理存在问题,形成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推动问题有效解决。
(三)全面攻坚阶段(8月1日—11月30日)。各职能部门要紧扣攻坚任务目标,突出重点,对照问题清单逐个销号,建立日常检查和调度制度,保障攻坚行动取得实效。
(四)总结提升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各部门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巩固提升,县委督查考核办、县物业管理工作领导专班办公室对相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考评。
五、保障措施
17.强化组织领导突出党建引领。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住建、城管、公安、司法、市监、消防、发改等部门及定城镇为成员的物业管理服务提升十大攻坚行动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难点问题。属地乡镇及职能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攻坚行动方案于7月31日前报县攻坚行动专班办公室,联系人:潘旋,联系电话:4289700,15955037396;电子邮箱:1538019620@qq.com),高标准抓好落实。充分发挥党组织优势,推进物业服务融入社会治理创新,解决群众身边“关键小事”,大幅提升全县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委组织部、定城镇)
18.加强监督指导严格督查考核。成立攻坚行动专项工作督查组,对攻坚行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攻坚行动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对不作为、慢作为,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予以问责。(责任单位:县委督查考核办、县文明办、县攻坚行动专班办公室)
19.强化宣传引导提升文明意识。充分利用电视、报纸、新媒体等渠道,加大对攻坚行动的宣传报道力度,着力提高群众对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知晓度,增强业主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契约意识和文明意识。各相关单位要及时向县文明办报送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案例,及时宣传和曝光,引导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配合物业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分批次、有计划地在新闻媒体公布整治提升成果,增强整治提升成果的检验度、评判度、感知度。(责任单位:县文明办、县融媒体中心、县住建局、定城镇)
20.实行销号管理。定城镇及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汇总梳理攻坚行动工作台账和工作进展情况,实行销号管理。各有关单位明确1名分管领导和1名联络员,并于每月25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及问题整改情况,报攻坚行动专班办公室,12月15日前将攻坚行动工作总结报专班办公室。(责任单位:县攻坚行动专班成员单位)
附件:1.定远县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提升十大攻坚行动专班成员名单
2.住宅物业服务问题整治工作台账
定远县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提升十大攻坚行动
专班成员名单
组 长:潘金钟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 组 长:马 军 县政府副县长
王祝成 定城镇镇长
成 员:王道奇 定城镇人大主席
邓国银 县政府办主任
赵世近 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黄家祝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
邓晓勇 县委督查考核办主任
曹太恒 县住建局局长
戴如安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许永升 县公安局政委
杨守龙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郭 庆 县城市管理局局长
卢开阳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吴忠红 县发改委主任
汪驭风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黄建国 县司法局局长
蒋斌兵 县财政局局长
宋德勇 县人社局局长
沈长雨 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安华凤 县工信局局长
马立举 县重点处主任
杨 健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陈必如 县民政局局长
李文杰 县信访局局长
钱 利 县城乡发展集团董事长
杨 波 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县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提升十大攻坚行动专班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曹太恒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韦强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组织部负责推动定城镇完善“皖美红色物业”建设工作领导机制,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将“皖美红色物业”建设工作纳入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住宅小区党建工作。推动定城镇、社区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配合物业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管理工作。会同县住建局共同培育“皖美红色物业”小区,评选皖美小区(网格)党支部书记、皖美物业经理、皖美业主委员会主任。履行召集人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宣传物业管理工作和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提升十大攻坚行动的好经验好做法和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
县委督查考核办负责对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提升十大攻坚行动进行监督检查,协同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提升十大攻坚行动专班对不作为、慢作为,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并问责。
县住建局拟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定城镇、社区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建立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会同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制定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相应等级的基准价和浮动标准;对进入定远市场开展物业服务的企业进行备案管理,对住宅小区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开展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管理工作。配合组织部门培育“皖美红色物业”小区,评选皖美小区(网格) 党支部书记、皖美物业经理、皖美业主委员会主任。承担专班办公室职责。
县人民法院负责推进物业纠纷巡回审判常态化,负责抓好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商之间物业纠纷的案件审理工作。会同县司法局和县住建局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负责建立恶意拖欠物业费案件快速审判的绿色通道,依法受理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拒缴物业费的起诉。
县公安局负责完善“雪亮工程”建设,推动视频监控全覆盖。配合定城镇、社区调处涉及公安工作的矛盾纠纷。及时查处违规养犬、燃放烟花爆竹、高空抛物等住宅小区内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小区内的沙霸、楼霸等涉黑涉恶行为进行查处和打击。配合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审查工作。组织开展公安执法进小区活动。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依法做好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工作,审查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用房和配套服务用房的规划。依法开展住宅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重建规划许可,提供住宅小区内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开展违反城乡规划类违法建设认定工作,指导小区内绿化日常维护及修剪等工作。组织开展规划进小区执法活动。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查处住宅小区内的违章搭建、毁绿种菜、毁绿硬化、散养犬只、擅自饲养家畜家禽、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违反规定倾倒生活废弃物或污水的行为;牵头查处小区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排放油烟、噪音对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查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侵占、损坏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用途的违规行为;负责查处物业企业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督促指导定城镇加强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和日常设施运行维护。组织开展城管执法进小区活动。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维保质量监管,查处在电梯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主体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严格住改营审批,受理住改营虚假承诺投诉处理。负责查处住宅小区内私自改变住房用途的无照经营违规行为。组织开展市场监管执法进小区活动。
县发改委会同县住建局制定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相应等级的基准价和浮动标准;负责规范物业招标投标制度,将前期物业招投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负责住宅小区内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与维护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明确人防车位使用、租赁、收益、维护等相关内容,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负责对危害人防工程设施设备安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组织开展人防执法进小区活动。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防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损毁消防设施、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小区消防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负责督促住宅小区进行消防设施检测和消防年检。组织开展消防执法进小区活动。
县司法局强化“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督促指导各相关部门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压实定城镇、县直有关单位的普法责任,加大对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力度。建立多层次物业服务矛盾调处化解体系,指导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推进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专业化,加强对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业务培训。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做好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提升十大攻坚行动资金保障。配合县住建局做好住宅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职业技能等级评定相关政策制度,支持住建部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技能人员纳入高技能人才评选范围。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劳动用工和社保费缴纳情况,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企业违法用工行为,协调处理物业服务企业的劳资纠纷。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住宅小区业主和餐饮经营服务业经营者排放油烟、噪音等对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进行检测。
县工信局负责指导协调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安广网络弱电管理工作;对住宅小区内自建的弱电井盖、设备、线路的损毁进行修复;对小区内废弃线路进行清理,消除“蜘蛛网”现象。
县重点处负责安置小区工程质量管理和基础设施维修。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抓好住宅小区内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指导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居家养老、助餐等服务。
县信访局负责畅通投诉渠道,形成以群众满意度为考核指标的投诉处理评价标准,督促责任单位依法按政策推动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县供电公司负责对未电改的小区,制定电改方案,积极推进;根据产权维护界面,对供电公司负责的线路损毁开展修复。
县城乡水务公司负责对供水区域内安装的水表井、供水管道和二次供水泵等供水设备损坏情况进行修复;负责对商业开发小区消防用水设施损坏进行维修。
乡镇负责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指导开展维修资金使用及续筹工作;负责协助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协调无物业管理小区、老旧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对社区物业管理和物业企业服务行为的监督,做好辖区范围内物业管理考评工作等。
社区居委会协助属地乡镇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业主大会的召开和规范运作;参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并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决定前,提出相关建议;协助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与属地乡镇建立物业管理联动机制,接受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的预警报告,协调解决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发现本区域内有违法建设等违反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其违规行为及时督促纠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负责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换届、改选工作和日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协助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公布费用收支情况。
附件 2
住宅物业服务问题整治工作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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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所在乡镇 |
所在社区 |
物业小区名称 |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 |
问题上报时间 |
问题 类别1(只填数字) |
问题类别2 (只填写:卫生环境问题、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问题、侵占业主共有资金和违规收费问题、服务不到位和不规范问题、其他问题) |
问题内容 |
整改前图片 |
整改后图片 |
责任单位 |
整改措施及整改情况 |
整改完成时限 |
是否销号(是或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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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问题类别按照以下五类问题予以分类,在“问题类别1”栏中填写 “1”“2”等数字表示问题类别;在 “问题内容”栏中填写具体问题描述。
( 一 )卫生环境问题。1.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落实保洁、绿化等要求,导致环境卫生差、绿色景观斑秃等。2.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落实公共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导致路面损坏、排水系统破损或堵塞、照明设备缺损等。3.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或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擅自破坏或侵占公共绿地,毁绿种菜、乱堆乱放杂物;擅自乱搭乱建、乱挖乱设、乱伐乱砍等现象。4.物业使用人违反规定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
( 二 )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问题。5.物业服务企业未有效履行停车秩序维护职责,未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标志警示、实施档案管理。6.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和机械式停车设备 (立体车库) 使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设立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对电梯和机械式停车设备 (立体车库) 开展定期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工作。7.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私自收受电梯维保单位、第三方电梯检测机构回扣签定阴阳合同,导致低价竞争带来的电梯维保不到位、虚假检测、与维保人员、检测人员勾连随意更换电梯零配件从中渔利从而导致电梯安全系数大幅下降。8.装饰装修过程中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外墙立面及风貌。9.违反人防工程维护和使用有关规定的行为。10.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或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11.消防车道未划线标名立牌以及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12.未按要求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13.管道井、电缆井每层封堵不严密。14.未设立微型消防站和消防宣传角。
( 三 ) 侵占业主共有资金和违规收费问题。15.未经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授权,违规提取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挪用维修资金或使用不规范等。16.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未单独列账、定期公示。17.物业服务企业不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收费的。
( 四 ) 服务不到位和不规范问题。18.物业服务企业执行“三公开”制度不到位,未将物业服务价格、内容及标准、投诉渠道及方式、公共部位收益收支情况等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更新。19.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有效期内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经合法程序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离,拒不办理退出手续,拒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监控等附属设施设备和有关资料等。
( 五 ) 其他问题。20.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房屋保修义务。21.物业服务企业泄露业主信息,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采取暴力等。22.有关单位、业委会履职不到位等。
属地部门可在 “其他问题”的基础上增加问题类
责任分工:定城镇:1、2、5、22;住建局:13、15、16、18、19、20、21;城市管理局:3、4、8;发改委9;消防救援大队:10、11、12、14;市场监管局:6、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