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结合《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定远县关于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
工作的通知》(定巩固振兴办〔2021〕3号)文件精神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贷款为定远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主要满足已脱贫人口以及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在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方面的资金需求。本办法所称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定远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对全县建档立卡脱贫户、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以下简称脱贫户)发展产业的小额贷款进行风险补偿所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金存入在县承贷金融机构设立的指定账户中,账户由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共同管理,实行封闭运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风险补偿金存款按照对公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户 名:定远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
开户行:承贷金融机构名称
账 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二章 风险补偿金规模、来源及补偿途径
第四条 风险补偿金存入额度按照县承贷金融机构每季初小额信贷放贷余额进度的10%比例存入。当存量风险补偿金低于贷款额度10%时,由县政府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在每季末前补足。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乡村振兴工作副县长任主任,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审计局、人民银行、银保监组、农商行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或经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主要职责为: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审议、批准日常管理机构提出的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对风险补偿金补偿业务进行指导、考核、审计与监督;
2.审议、批准风险补偿金补偿计划;
3.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方案;
4.审议、批准代偿支付条件;
5.核准调整风险补偿金额度。
第六条 县乡村振兴局和县财政局是风险补偿金日常管理机构,接受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主要职责为:
1.执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风险补偿金补偿计划,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委员会决议;
2.对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向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风险补偿金的日常管理,建立风险补偿金补偿台账;
4.提请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代偿支付条件和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方案;
5.提请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调整风险补偿金额度;
6.办理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风险补偿范围、方式、办理流程
第七条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因下列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由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进行补偿:
1.贷款人因自然灾害、意外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原因丧失还款能力的,在符合保险条件由保险公司赔付外,余额(包括本息)由风险补偿金和承贷金融机构按7:3的比例进行补偿和承担。除本金外,从借款人死亡之日算起,风险补偿金只对180天内(含180天)脱贫人口小额贷款产生的利息70%部分予以补偿。
2.县小额信贷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认为其它需要进行补偿的。
第八条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不良贷款由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和承贷金融机构按约定的比例分别承担。对于本金逾期30天内追索仍未收回且符合第七条之规定的,由承贷金融机构向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风险金代偿支付报告、清单、凭证等相关资料,经研究监督管理委员会复核审议批准后,履行资金代偿手续。对本息逾期至90天追索仍未收回的,由承贷金融机构提供相关材料至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议后,直接从风险补偿金专户中扣划代偿。代偿比例为:风险补偿金70%,金融机构本身承担30%。对风险补偿金超过年度存量风险补偿金额度的,超过部分由县财政、县乡村振兴局另行安排资金解决。
第九条 申请风险补偿金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风险补偿的报告;
2.借款合同、借据及相关凭证;
3.已还款证明;
4.《贷款催收通知书》;
5.《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审批表》;
6.贷款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以上材料1-5须提交原件,并加盖有关部门公章。
第十条 贷款补偿后,承贷金融机构应继续追偿本息,县乡村振兴局予以协助,各相关部门应严格保密,避免信用风险扩大,收回的贷款优先偿还剩余贷款,其余部分划入风险补偿金专户。
第十一条 对风险补偿的贷款,由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填写《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审批表》,提交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签署审查意见,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提出风险补偿计划提请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根据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风险补偿计划或本办法第八条中的相关规定,承贷金融机构在风险补偿资金中进行账务扣划处理。对风险补偿金补充规模的,由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申请报告,提交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后提请督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根据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意见,由县财政局安排资金在季末前补充。
第十二条 因承贷金融机构违法放贷或在操作流程中因道德风险造成的损失,不得进行风险补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县乡村振兴局按照“定向设立、安全运营、透明监督”的原则加强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政策真正落实到位。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审计部门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专项审计或抽查;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进行公告公示。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实行行政村公告公示制度,引导脱贫对象自我监督、自主管理。对虚报、冒领、套取、挪用风险补偿金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县乡村振兴局和承贷金融机构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