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2021〕59号
关于印发《张桥镇农村宅基地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直各单位:
《张桥镇农村宅基地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印发给你们,请各村(居)、镇直机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张桥镇人民政府
2021年4月30日
张桥镇农村宅基地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流转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20〕18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滁州市等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皖〔2020〕298号)以及《中共定远县委 定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远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定发〔2021〕2号)、《定远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远县农村宅基地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定宅改办〔202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流转是指农户将合法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主要包括转让、互换、出租、继承、赠与、抵押、合作经营、入股等方式。
第三条 张桥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组织实施工作,试点村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实施工作。镇农经部门、国土规划部门负责镇域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镇财政、环保、民政等有关部门协调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流转原则
第四条 坚持集体所有。农村宅基地流转不得改变宅基地集体所有的性质,不得改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流转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第五条 严格用途管制。农村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用于经营的,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报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遵循市场规律。农村宅基地转让方必须持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流转双方应坚持依法、自愿、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流转价格,达成流转协议。
第七条 兼顾各方利益。切实保护宅基地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兼顾国家、集体利益。
第三章 流转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宅基地流转是指在限定流转范围、期限、用途等前提下,通过转让、互换、出租、继承、赠与、抵押、合作经营、入股等方式流转宅基地使用权的具体途径,区分不同流转方式研究提出相应管理政策。完善宅基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互换、赠与的管理规定。
第九条 通过制定流转示范合同等方式,规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条件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各方享有的具体权利。探索开展宅基地流转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
第十条 宅基地转让是指农民将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受让人,由受让人支付价款的行为。互换是指农民将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互换,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
宅基地转让或互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要求;
(二)转让的宅基地必须经依法登记,且产权明晰无争议;
(三)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与地上房屋一并转让;
(四)转让或互换的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五)转让或互换行为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同意;
(六)转让人在转让后有长期稳定的居住场所,转让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七)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八)受让人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宅基地出租是指农民将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他人,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宅基地出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出租的宅基地必须经依法登记,且产权明晰无争议;
(二)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出租,必须与地上房屋一并出租;
(三)出租行为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同意。
第十二条 宅基地继承是指继承人依法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继承农房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继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继承的宅基地必须经依法登记,且产权明晰无争议;
(二)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继承;
(三)宅基地继承行为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同意;
宅基地继承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 法定继承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依法继承农房宅基地使用权后“一户多宅”的,对超过面积标准的需缴纳有偿使用费。
- 法定继承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依法继承农房宅基地使用权的,需缴纳有偿使用费。
有偿使用费缴纳具体办法、缴纳标准、缴纳方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制定。
第十三条 宅基地赠与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在房屋所有权存续期内,继续使用宅基地的行为。
宅基地赠与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赠与的宅基地必须经依法登记,且产权明晰无争议;
(二)赠与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定继承人;
(三)受赠人与赠与人应签订赠与合同,受赠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四)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赠与;
(五)赠与行为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同意。
宅基地受赠人原则上每户只能接受一套住宅使用权,宅基地按照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缴费使用。
第十四条 宅基地抵押是指农民将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
宅基地抵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抵押的宅基地必须经依法登记,产权明晰无争议且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
(二)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三)抵押人除用于抵押的住房外,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抵押行为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同意。
第十五条 宅基地合作经营或入股是指农民将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以约定方式与他人共同经营和股份经营的行为。
宅基地合作经营或入股经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作经营或入股的宅基地必须经依法登记,且产权明晰无争议;
(二)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用于合作经营;
(三)合作经营或入股经营行为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同意。
第十六条 宅基地流转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人及相关当事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二)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同意后,将流转双方的相关信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审查。公示无异议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将流转双方的相关信息报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资格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合格后,将结果上报张桥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审核。镇政府收到审核申请后,组织镇农经、国土、环保等相关人员对宅基地流转相关信息进行调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
(五)签订协议。经镇政府批准后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协议。
(六)变更登记。流转双方按照变更登记的相关要求,到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 流转收益分为房屋收益和宅基地收益,房屋收益归产权人所有,宅基地收益须在集体经济组织和原宅基地使用者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民主议事程序议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执行。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 集体土地收益按照《定远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处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张桥镇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