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录
9.7各成员单位应急联系方式 37
提升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科学有效及时应对辐射事故,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安徽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滁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滁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凤阳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凤阳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下列设施或活动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1)核技术利用;
(2)放射性物品运输;
(3)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
(4)涉核航天器在凤阳县辖区坠落;
(5)重大自然灾害及其他情况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可能对凤阳县行政区域内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内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参考本预案执行。
经调查,凤阳县行政区域内共涉及放射源3枚,其中IV类1枚,V类2枚(3枚放射源基本情况详见附件9.7);共涉及射线装置42台,其中II类射线装置5台,III类射线装置37台。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发生辐射事故后,救援人员做好自身安全防护,优先开展人员抢救应急处置行动。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依法加强对放射源的监督管理,做好日常监测、监控工作,建立突发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控制、消除隐患。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建立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确保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科学、高效、有序。
(3)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专兼结合,协同高效。加强协同联动和信息互通,加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设,加大先进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发力度,提高应对突发辐射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根据凤阳县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
(2)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3)对凤阳县行政区域内可能或已经造成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2)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2)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类、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凤阳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包括凤阳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
3.1凤阳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县政府设立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在滁州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做好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政府设立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和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任指挥部副总指挥,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任指挥部成员。应急期间,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可视情况增加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经总指挥授权,副总指挥可承担总指挥的应急指挥和管理职责。
凤阳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滁州市委、市政府有关辐射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传达落实县委、县政府和滁州市相关部门的指示、指令;
(2)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协助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做好凤阳县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涉及跨市(县)区域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对凤阳县行政区域内的一般辐射事故进行统一领导处置;
(3)负责向县政府和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凤阳县境内发生的辐射事故信息;
(4)根据需要,向滁州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和滁州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机构(部门)请求支援和帮助;
(5)负责凤阳县区域内辐射事故信息公开,做好社会维稳工作;
(6)完成县委、县政府及指挥部交代的其他工作。
凤阳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协助省生态环境厅、滁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辐射事故环境监测和处置、分析的工作,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对辐射事故进行调查;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失控的放射性物质;协调解决辐射事故有关应急装备、物资的筹备工作;配合滁州市生态环境局做好跨县(市)区域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负责制定、修订凤阳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程序报送;参与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2)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现场伤员的急救、转运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辐射事故涉及人群的健康状况调查与评估,报送人员救治信息;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3)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开展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务,协助开展人员疏散工作,保障伤病员运送及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优先通行,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组织打击辐射事故信息造谣等违法行为;负责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撤离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工作;参与辐射事故的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行动等工作;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4)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将获悉的辐射事故信息通报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生产组织或调度工作;负责现场涉及安全事故的处置、监管;根据工作需要,协助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县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消防救援力量,协助开展洗消、救援等工作。
(6)县交通运输局:参与因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辐射事故应急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提供运送救援人员和救援物资的公路等运输保障。
(7)县委宣传部:配合县政府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宣传报道、舆论引导和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协调事故信息的发布;负责实施公众辐射事故应急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辐射事故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指导开展辐射事故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应急期间涉辐射事故的舆情监测、分析研判,管控处置网上相关违法信息,管控处理、平息网上相关恶性舆论。
(8)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凤阳县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及应急装备经费,保障凤阳县突发辐射事故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负责在应急处置中按规定应由县财政局承担的有关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
(9)县发改委:负责配合省市委军民融合办协调、开展涉核航天器坠落事故的处置。
(10)县委网信办:加强网上相关舆情信息监测,做好网上和新媒体传播平台内容管理,指导有关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做好舆情处置工作。
各部门应及时相互通报辐射事故定性定级、应急处置、医疗救治、舆情引导、事故调查等工作情况。
凤阳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县生态环境分局承担,必要时抽调成员单位相应职能处室的人员集中办公。
主要职责:
(1)承担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决策与指令,落实相关工作部署,并按照本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响应的日常准备工作;
(2)负责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警和响应机制,牵头组织制定并及时修订本预案,对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提出建议;
(3)负责传达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承担事故处置综合协调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实施应急处置工作,为县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工作指导;
(4)负责辐射事故信息上报工作,组织开展辐射事故责任调查,撰写应急处置工作总结评估报告,报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审议;
(5)负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检查和技术指导。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滁州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小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组负责进行前期处置,后期的配合工作。根据事故应急工作需要,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发生事故状态下成立以下工作组,工作组由各成员单位组成。
3.4.1 协调指挥组
协调指挥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组成。
主要职责:
(1)协助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开展现场处置的指挥调度工作;
(2)协调开展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的应急处置工作;
(3)落实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示、指示;
(4)调度汇总上报各工作组工作进展情况;
(5)协调调动救助物资、救援资源和救援队伍;
(6)负责相关资料收集、管理和归档工作。
3.4.2 辐射监测组
辐射监测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必要时抽调其他单位相关监测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向应急指挥部及协调指挥组报告监测情况并提出隔离区和安全区划定建议;
(2)监测设备主要包括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快速应急监测车、应急监测设备、个人剂量监测仪以及辐射防护用品等;
(3)应急监测主要包括辐射事故影响区域环境监测及隔离区撤离的人员、物品辐射剂量等应急监测;
(4)根据监测方案配备监测设备并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必要时向指挥部提出请求滁州市生态环境局及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技术人员及监测设备支援的建议。
3.4.3 安全保障组
安全保障组由县公安局牵头,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卫生健康委、县交通运输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等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负责辐射事故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保障应急救援通道的畅通;
(2)组织人员疏散、立案侦查和追缴丢失或被盗的放射源。
3.4.4 去污洗消组
去污洗消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卫生健康委和其他专业应急处置力量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负责人员、物品、场地等去污洗消工作;
(2)指导事故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收贮工作;
(3)提出外部处置力量支援建议。
3.4.5 医疗卫生组
医疗卫生组由县卫生健康委牵头,由辐射损伤救治医院等单位组成,必要时请求滁州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组中的医疗卫生组协助处置伤员。
主要职责:
(1)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协调、指导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学救治、剂量评价和健康影响评估工作;
(3)负责应急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评估;
(4)指导和协助开展对现场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
(5)组织协调卫生健康部门支援力量。
3.4.6 舆情信息组
舆情信息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发布辐射事故预警及预警终止的信息;
(2)通过政府授权发布有关新闻;
(3)协助县宣传部门筹备新闻发布会,按照相应级别启动网络信息传播应急机制,做好新闻媒体、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和上报工作。
3.4.7 后勤保障组
后勤保障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落实应急物资、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等生活方面的保障措施;
(2)按照现场指挥部要求准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及用品,为现场救援提供救援保障。
3.4.8 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组建,核安全、辐射防护、放射医学、辐射监测、应急救援、社会学和心理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
(1)为各工作组提供技术支持;
(2)对应急监测、处置技术方案进行研判分析;
(3)对事故性质、等级、应急范围、危害程度进行研判分析,为应急处置决策提供咨询;
(4)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科学评估并对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提出建议和意见。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由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人员担任现场指挥长,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
凤阳县行政区范围内各涉辐射企事业单位应当落实辐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排查辐射环境安全隐患,开展辐射环境风险评估,加强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不定期开展培训演练,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当出现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县生态环境分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辐射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互通信息,加强对辐射单位的监督管理,并对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安全隐患加强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信息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2.1 预警级别
根据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凤阳县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2.2 预警发布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辐射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对辐射事故的收集、分析、研判过程中,当判断可能发生辐射事故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滁州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级以上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经滁州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核实、批准,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企事业单位辐射污染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预警信息处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自然灾害等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预警信息处理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部门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同级政府的统一部署,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处理的有关工作。
4.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按照预警级别,红色、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蓝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负责。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
在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下,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提出预警级别建议,报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2)防范处置
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故范围。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停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设置警戒线和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3)应急准备
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辐射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涉及饮用水辐射污染时,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工作。对可能导致辐射事故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监管。
(4)舆论引导
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并做好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等舆论引导工作。
4.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根据辐射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辐射事故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预警的调整、解除和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及程序相同。
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辐射事故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凤阳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
(1)一般辐射事故响应(Ⅳ级)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县生态环境分局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开展核实,由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响应等级,启动Ⅳ级响应,按照本预案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各应急单位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开展事故调查、事故监测、事故评估。各应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并及时上报应急处置信息。
涉及跨县或跨市(县)区域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向滁州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汇报,由滁州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2)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响应(Ⅲ级及以上)
发生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后,县生态环境分局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开展核实,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按相关程序报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按上级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指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县各应急部门和单位要立即调动应急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全力以赴,协助上级辐射事故领导机构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涉及跨县或跨市(县)区域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由滁州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或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3)响应等级调整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事故实际情况、发生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等),调整响应等级。响应等级一般遵循由低到高原则,紧急情况可直接提高响应等级。
5.2.1 前期处置
(1)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单位首先要按照本单位制定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相关措施实施前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报告事故动态和处置情况。
(2)县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报告事故动态和处置情况。
5.2.2 转移安置人员
协调指挥组在应急指挥部领导下,根据辐射事故影响程度以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群分布等因素,可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及时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转移已受到辐射和可能受到辐射的人员。同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的医学救援、生活安置保障等工作。
经研判辐射事故影响范围较大时,现场指挥部应及时上报滁州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指令协调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撤离工作。撤离时应结合事故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必要医疗条件,确保人民生命健康安全。
5.2.3 医疗救援
医疗卫生组迅速组织当地医疗救护力量,对现场的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和卫生学处理,应特别注意收集可复现现场放射剂量的相关物品如纽扣、眼镜、机械手表等物品,确定人员放射损伤程度,视情况转移至安徽省核与辐射医学应急救治基地治疗;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受影响人员的监测、去污消洗、健康检查和心理援助工作。
5.2.4 应急监测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故发生地的气象、地形特点,确定辐射污染可能扩散的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开展监测。
事故发生初期,根据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照从多从密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辐射污染扩散趋势和监测结果的变化,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根据监测数据分析辐射污染事故的综合信息,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未来辐射污染的变化趋势,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2.5 事故处置
辐射事故责任单位为事故处置第一责任主体,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应立即开展事故处置工作,采取应急相关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在下列情况下,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介入,在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阻断污染源头、控制污染范围,完成事故处置工作:
(1)辐射事故不能在第一时间落实到责任单位或无责任单位;
(2)辐射事故责任单位事故处置能力不足或完全不具备处置能力;
(3)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事故处置措施不能满足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要求。
事故处置结束后,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依照法律法规要求,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落实相关损害赔偿。
5.2.6 安全防护
(1)划定警戒线和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根据监测结果,用黄色警戒线划定监督区和控制区两个区域,并悬挂电离辐射标识及告示牌。监督区位于控制区外,允许有关人员在此区域活动,监督区和控制区禁止公众进入。事故应急小组成员必须佩戴个人剂量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方可进入。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2)控制区内应急救援中心人员防护
进入控制区前应急人员必须每人佩戴个人剂量报警仪、个人剂量计,并穿戴铅衣、铅手套、铅玻璃眼镜和防毒面具(视情况而定),同时,准备一定数量的铅皮以备应急。
规范做好受污染设备、人员的去污消洗工作,防止对救援人员等造成影响。
(3)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①根据突发环境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②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及疏散安全边界,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③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2.7 支援与配合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县政府可视情况向滁州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提出支援请求,在滁州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指导和支援下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发生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时,县政府应积极配合市、省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开展事故现场的应急响应行动。
事故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由政府或政府授权委托的部门负责;舆情信息组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当依托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介,采取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记者采访、组织专家解答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辐射事故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注重网络舆情监控与引导内容,正确引导舆论。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原因、影响程度及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的措施和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对事故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一般辐射事故由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程序组织发布;较大辐射事故由滁州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程序组织发布;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新闻发布工作由省级及以上应急领导机构负责发布。
县辐射事故应急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上级单位汇报相关事故信息,配合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过程中的新闻实时发布保障工作。
如放射源未找到或事故处置需要相当长时间,辐射监测组应将情况及时上报滁州市政府、滁州市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厅、省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并请求上级部门支援,同时请求滁州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向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范围内做好信息发布,引导公众做好相关防护,避免因误接触造成危害。
(1)立即赶赴现场
初判发生较大以上辐射事故时,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应急力量赶赴现场,调度核实有关信息,指导事发地有关部门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同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报请滁州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市级应急响应。
(2)启动应急响应
根据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议,指挥部决定启动县级应急响应,必要时报请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协调会、现场会或发布命令,决定是否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明确现场指挥部职责,部署任务,并责成现场指挥部进驻事发地进行现场指挥。
(3)现场指挥协调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和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判,采取更进一步的应对措施。组织、协调、调度凤阳县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资源,支援现场处置。经指挥部同意或授权,现场指挥部向各有关部门下达指令,并进行督导。同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已启动县级相关领域应急预案的,按照其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本预案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辐射环境监测、污染处置和污染调查等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当事故转化为以应对辐射环境污染为主时,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报请县政府启动本预案。
5.5.1 一般辐射事故应急终止
一般辐射事故应急终止由县辐射事故协调指挥组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终止的建议,报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并拟写出应急处置工作的书面报告,应急响应结束。
5.5.2 较大辐射事故应急终止
较大辐射事故应急终止由滁州市辐射事故协调指挥组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终止的建议,报滁州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并拟写出应急处置工作的书面报告,应急响应结束。
5.5.3 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应急终止
由省级以上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
5.5.4 应急终止条件和程序
(1)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①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②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③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④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2)终止程序
①辐射监测组和专家咨询组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监测、评估后,确定事故已得到控制,达到终止条件,报县辐射事故协调指挥组;
②县辐射事故协调指挥组报现场指挥部批准后,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③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应急小组应根据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④应急处置结束后,各有关单位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县辐射事故协调指挥组,协调指挥组责令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经协调指挥组汇总后,报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并通报有关单位,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法律责任。
如放射源未找到或事故处置需要相当长时间,辐射监测组应将情况及时上报滁州市人民政府、市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并请求上级部门支援,同时成立长期跟踪组开展长期性工作。
各相关单位在行政许可、执法监督等工作中发现放射源、射线装置存在严重偏离正常运行条件,极有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异常事件时,应及时通报市辐射应急办。市辐射应急办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调查,在认定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由县生态环境部门采取责令停止可能导致辐射事故作业的临时控制措施。
5.7.1 事故信息收集
县生态环境分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值班电话、环保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凤阳县区域内辐射事故有关信息的收集和监控。生产安全、交通运输、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引发辐射环境污染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5.7.2 信息报送
(1)基本要求
辐射事故发生后,县生态环境分局应立即对事故进行初步认定,并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及时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市政府报告,县政府及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报告方式
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方式分为系统应用、电话传真和涉密信息报告方式。
系统应用报告方式:指通过部署在省电子政务外网上的安徽省政务值守平台系统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原则上必须通过系统上报。
电话传真报告方式:通常是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通过电话简要汇报事件情况,在网络不通、系统出现故障等特殊情况下,可采取传真方式书面报告。
涉密信息报告方式:突发事件信息内容涉密或报件已确定密级的,通过机要渠道报告。
5.7.3 报告程序和时限要求
(1)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发现辐射事故后,立即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并立即向县政府和县生态环境分局报告,涉源单位同时还要向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向县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2)县生态环境分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初步判定辐射事故级别,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送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电话报告并记录后,立即通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按程序立即向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和县政府报告。
一般辐射事故由县政府确认,并向滁州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备案;较大辐射事故最终由滁州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确认;重大及以上辐射事故经滁州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初步确认,由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最终确认。
①属于一般、较大辐射事故的,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授权人员及时报滁州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和滁州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在发展过程中演变为较大级别的,初报时间可从达到较大级别时算起。
②初步确认属于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滁州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授权人员及时电话向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并同时书面报告。辐射事故在发展过程中演变为重大及以上级别的,初报时间可从达到最大级别时算起。
涉及敏感人群、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的(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可能引发群体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不受级别限制,报告方式和时限按照重大以上级别要求执行。
5.7.4 报送内容
辐射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初步总结报告和最终总结报告4类。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从发现事件起上报。初报可用电话和传真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污染方式、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适时上报。续报须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应急响应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初步总结报告在应急响应终止后及时上报。初步总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原因、源项、污染程度和范围,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效果,污染源的安全状态,人员受伤情况和医学处理情况,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事故经验教训、社会影响,参加应急响应部门的工作情况,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
最终总结报告在完成善后工作后及时上报。最终总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基本情况,场地恢复情况,构筑物是否达到清洁解控水平,严重污染地区的隔离建议,居民回迁、损失赔偿情况,受照剂量估算和健康评价,事故后果评估等,并附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5.7.5 信息通报
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导致的辐射事故,应急管理、交警、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县生态环境分局。
县政府应当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辐射事故中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情况通报时,由滁州市外事办、台办、侨办协调,同时向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上报。
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相关单位应根据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开展后期工作。
(1)对发生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放射源或仍未查清下落的,由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作出阶段性侦寻工作报告,并报同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技术支持;
(2)由县生态环境分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事故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协调滁州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家咨询组对遭受放射性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3)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参照专家咨询组的建议,配合滁州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组中的应急监测组进行后期环境辐射监测,对放射性污染场所的清污、修复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4)对人员造成辐射影响的辐射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在县卫健委指导下,组织进行后期人员健康检查、治疗等相关跟踪监测工作。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后勤保障组等部门具体负责各项善后处置工作,做好人员安置和补偿,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为加强对辐射事故的管理,由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应急过程评价和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等级的判定是否正确;采取的重要处置措施与方法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要求;各应急单位应急任务完成情况;出动辐射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是否需要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其他结论。
去污洗消组根据专家的意见要有计划地对辐射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跟踪监测,并向县辐射应急指挥部提出污染区域的去污计划。
应急人员培训、应急演练、辐射事故购置应急装备、物资、防护用品所需资金以及应急处置、善后处置费用,由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结合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需要,需配套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及相关器材(见下表),并加强对辐射应急物资储备的动态管理,在事故响应过程中组织做好辐射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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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物资名称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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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多功能剂量仪、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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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α、β、γ)表面污染测量仪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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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个人剂量报警仪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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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长柄夹 |
若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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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塑料桶 |
若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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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一次性连体衣 |
若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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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一次性塑胶手套和塑胶鞋 |
若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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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防毒面具 |
若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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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钓竿导源器 |
若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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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有盖铅箱 |
若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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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通讯设备 |
若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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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铁锹、水泥 |
若干 |
在应急响应期间,县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机构成员单位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和应急工作制度,负有应急响应职责的人员应保持通信畅通,确保应急队伍、应急车辆、应急装备与物资等随时调配及应急预警系统正常使用。
(1)鼓励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先进技术及装备的研发,优先采购配置辐射应急处置先进监测设备和装备;
(2)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系统,确保联络畅通。
7.5.1 宣传
加强辐射安全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和辐射事故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提高公众应对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7.5.2 培训
加强应急管理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不断提高辐射事故应急管理、监测及救援处置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
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制定辐射应急处置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县卫健委应制定辐射事故医疗救援应急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应将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培训纳入本系统内应急培训计划。
7.5.3 演练
按照本预案的要求,适时组织进行不同类型的辐射事故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豁免值的物品。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射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核素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辐射工作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单位;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单位。
本预案原则上每5年修订一次,有重大变化应及时修订,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组织修订并报县政府审批,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或者在应急过程中产生新的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县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及时修订本预案,并报县政府批准;本预案由县政府批准,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9.2 凤阳县辐射事故应急启动情况一览表
凤阳县辐射事故应急启动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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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响应等级 |
凤阳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
凤阳县辐射应急办 |
凤阳县辐射应急办各工作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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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指挥组 |
辐射监测组 |
安全保障组 |
去污洗消组 |
医疗卫生组 |
舆情信息组 |
后勤保障组 |
专家咨询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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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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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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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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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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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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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注:-表示不启动,○表示待命(不到岗,在日常工作基础上承担相应应急职责,做好启动准备),√表示启动(及时到达责任岗位开展工作)。
9.3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电话记录表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电话记录表
编号:电话记录[20 ] 号 接到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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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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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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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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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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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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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概况 |
示例:X月X日X时X分XX(位置),因XX(原因),发生XX(数量)XX(类别)放射源/射线装置丢失/被盗/失控,是否有XX人员受照/受伤/死亡 及其他损失情况。 |
|
已采取措施 |
(接报人提示企业)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公安、卫健等部门报告相关情况,按照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封锁事故现场和单位出入口,初步自主查找丢失放射源,进一步核实情况,划出安全区,封控未知危险区域,防止人员进入。 |
9.4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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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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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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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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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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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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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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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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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种类 |
□核技术利用 □放射性物质运输 □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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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源项情况 |
示例:XX(数量),XX(类别),用途(探伤/料位/测厚/医疗/XX使用的放射源/射线装置),封装情况(是否连同储源罐),(编码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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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初步定级 |
□一般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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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概况,已采取和计划的应急措施和响应行动(简述):示例:X月X日X时X分XX(位置),因XX(原因),发生XX(数量)XX(类别)放射源/射线装置丢失/被盗/失控,是否有XX人员受照/受伤/死亡及其他损失情况。企业已采取措施(报告/封控/自主查找放射源等);政府及相关部门已采取的应急响应行动和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
|||
|
编制: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审 核: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批 准: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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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初始报告时,由于时间及权限原因不能确定的信息可空缺。
9.5 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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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单位 |
名称: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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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证号: |
许可证审批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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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发生时间 |
|
事故报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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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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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故源核素名称 |
出厂活度 (Bq) |
出厂日期 |
放射源编码 |
事故时活度(Bq)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状态(固/液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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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射线装置名称 |
型号 |
生产厂家 |
设备编号 |
所在场所 |
主要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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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照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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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污染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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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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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级别 |
□一般辐射事故 □较大辐射事故 □重大辐射事故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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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过和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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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地生 态环境局 (分局) |
联系人 |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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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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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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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9.6 辐射事故总结报告
辐射事故总结报告
编制:
审核:
批准:
单位:
时间:
xxx辐射事故总结报告
一、事故情况
二、应急响应情况
三、后续工作
四、处置结果
五、存在的问题
六、有关建议
七、附件
9.7各成员单位应急联系方式
凤阳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应急联络方式
|
成员单位 |
联系电话 |
|
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
0550-2213668 |
|
凤阳县卫生健康委 |
0550-6721706 |
|
凤阳县公安局 |
0550-6518017 |
|
凤阳县应急管理局 |
0550-2225113 |
|
凤阳县消防救援局 |
0550-6620110、0550-6629007 |
|
凤阳县交通运输局 |
0550-2213767 |
|
凤阳县委宣传部 |
0550-6735033 |
|
凤阳县财政局 |
0550-6721656 |
|
凤阳县发改委 |
0550-6738553、0550-672194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