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阳县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扶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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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阳县旅游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扶办法的通知

政办秘〔202433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凤阳经济开发区(凤阳宁国现代产业园、小岗产业园)管委会:

《凤阳县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扶办法》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凤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31

 

 

(此件公开发布)

  

凤阳县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扶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凤阳县委凤阳县人民政府印发<凤阳县深化文旅融合加快建设高品质旅游强县的方案>的通知》(凤发〔202317 号)精神,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规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行业奖励和扶持(以下简称奖扶资金),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根据实际财力状况,每年适度安排一定规模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扶资金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三条  奖扶资金使用遵循注重绩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原则。优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促进旅游规划、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旅游项目建设、乡村旅游、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A级旅游厕所、A级旅游景区和度假区、星级饭店、旅游民宿、新兴业态、旅游企业发展、旅游商品、旅行社游客招徕、旅游宣传推广、旅游节庆活动、旅游人才队伍建设、江淮分水岭风景道沿线开发以及明中都建设管理及其比较价值研究、现有遗址保护、文物勘探、发掘、保护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

(一)各乡镇、街道、园区以及各村(社区)委员会;

(二)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在本县区域内开展相关文化旅游行业活动,符合凤阳县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企业、社会组织、高等院校等;

(三)符合本奖扶办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申报对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申报对象发生群体性事件、知识产权纠纷,或三年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旅游投诉被查实的;被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处以警告以上处罚的;不配合行业管理的;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或其他重大影响事件的;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等不良记录的;

(三)同类事项县财政已经安排专项资金的。

第六条  奖励的内容和标准:

(一)重点旅游项目。加大对重点旅游项目扶持力度。新投资额度达到1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二)乡村旅游。在通往景区的旅游主干道沿线200米以内种植油菜、向日葵等具有观赏性农作物或花卉100亩及以上,并达到合理密度(连片10亩以上)的,给予相关乡镇(街道)每亩补助 100 元。

对新评定为省级皖美休闲旅游乡村、省级精品主题村、省级后备箱工程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0万元、5万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对新增的乡村旅游品牌,参照上述标准,同步纳入奖补范围。

(三)旅游配套设施。对江淮分水岭风景道沿线、乡村振兴(乡村旅游重点村)、A级旅游景区提升等相关项目新建旅游基础设施,根据村、镇申请,验收合格后,按照建设项目规模和实际投入一次性给予奖励不超过10万元,每个乡镇(街道)不超过30万元。

(四)A级旅游厕所。被文化和旅游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评定为一类、二类的新建旅游厕所,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4万元。

(五)A级旅游景区、度假区。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50万元、20万元;新评定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100万元。

(六)星级饭店。对新评定为5星、4星、3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七)旅游民宿。对新评定为甲、乙、丙三等次国家标准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皖美金牌、银牌民宿,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精品皖东农家乐、皖东农家乐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精品皖东民宿、皖东民宿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旅游民宿和皖东民宿评定按照同一类别奖励,不重复享受。

(八)新兴业态。对新评定为市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旅游研学基地、旅游服务质量示范单位的分别奖励1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乡村旅游重点镇、乡村旅游重点村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评定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研学旅行基地、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工业旅游示范基地、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国家级、省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于新建的旅游温泉、露营、度假、康养、游乐等新兴业态产品,配套停车场、打卡点、游客中心等基础设施,建成营业满一年,无不良记录和安全生产事故,给予其固定资产投资额2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根据上级文旅主管部门要求,对新增的新兴业态品牌,同步纳入奖补范围,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奖补金额。

(九)旅游商品。鼓励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和个人参加国家、省、市、县组织的相关比赛和展示。经县文化和旅游部门组织,县内旅游企业参加国家、省、市旅游行业相关展会的,所需费用由县文化和旅游部门统一支付。

获得国家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的旅游商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相关旅游商品申报企业每年申请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

(十)招徕奖励。自驾游。一日游团队奖励,单次组织招徕10台车且30人以上的自驾游团队,来凤游览至少2个收费A级旅游景区,且在凤阳县境内就餐,奖励100/台(次)车。两日游以及以上团队奖励,单次组织招徕10台车且30人以上的自驾游团队,来凤游览至少2个收费A级旅游景区,且在凤阳县住宿1晚,奖励150/台(次)车。单次组织招徕10台车且30人以上的自驾游团队,来凤游览至少3个收费A级旅游景区,且在凤阳县住宿2晚,奖励200/台(次)车。实行总额控制,每家申报单位年度申报奖励不超过50万元。定期在凤阳县举办自驾游启动、开办等相关活动的,根据活动规模和效果给予1-5万元活动补贴。

以上招徕奖励活动不重复申报。

(十一)旅游宣传推广。县文化和旅游部门组织或者安排涉旅企业赴县外开展凤阳县旅游形象进行营销推介活动,所需费用由县文化和旅游部门统一支付;同时,视活动规模和效果,可给予涉旅企业每次0.5—2万元不等的奖励。

(十二)文化旅游节庆活动。鼓励县内相关企业举办文化旅游节庆活动。实行提前备案制,经批准,在市级主流媒体上宣传不少于3篇报道,乡镇级及以上组织或者主办,相关村、社区或者旅游企业承办的文化旅游节庆活动,每次参加活动人数达300人(含)以上的,按其实际支出费用,给予50%的奖补,每次不超过5万元;在省级主流媒体上宣传不少于2篇报道,县级相关部门组织或者主办,相关乡镇(街道)、村、社区或者旅游企业承办的文化旅游节庆活动,每次参加活动人数达500人(含)以上的,按其实际支出费用,给予50%的奖补,每次不超过10万元;相关申报单位每年申请奖补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万元。

(十三)创作扶持。创作以推介展示凤阳特色文旅资源产品

为主要内容,包括自然风光、文物古迹、非遗技艺、戏曲戏剧、古村古镇、旅游线路、特色美食等对本县文化和旅游具有宣传推广作用的戏剧、曲艺、歌舞、微短剧、短视频类作品,未经发布且可以用于文旅宣传,获得相关主管部门认可,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不超过3000元。开发凤阳特色美食宴席,并推向市场满1年,获得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给予一次性奖补不超过1万元。

(十四)旅游人才。对新取得全国导游资格证,且在县内从事专职导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0.3万元。

鼓励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参加各级旅游专业技能竞赛。在国家级竞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在省级竞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8万元、0.6万元、0.4万元;在市级竞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4万元、0.3万元、0.2万元;在县级竞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第七条  同一事项分别获得国家、省、市、县多项荣誉或不同等次的,按从高或从优享受,先获低后获高的,补足差额部分。

第八条  奖扶资金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与审批

相关单位举办旅游推介会、旅游节庆活动、营造乡村旅游氛围或者基础设施建设、申请经营扶持奖励的,实行提前申报制度,并经所在乡镇(街道)、园区进行初审盖章,经县文化和旅游部门审批同意实施,并报县财政部门备案,否则不予奖补。

(二)资金申报时间

本办法中所有奖励(补助)事项均集中于事项成果产生后的次年3月底前统一申报和办理。无特殊原因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县文化和旅游部门将不予受理。

(三)资金审核、审批

1.县文化和旅游部门对申报的资金及附件进行审核,县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进行审批和拨付。

2.对重大旅游项目中的固定资产,是指专用于旅游的不动产或设施设备,由投资人自行持有不对外销售和转让。项目认定由县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组织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或专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评价,评价报告作为审查依据供县文化和旅游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核时参考依据。

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及聘请专家、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等管理费用,从专项资金中安排。

3.对县内新取得的全国导游资格证,凭导游证、社保、劳动合同等兑现奖励;个人荣获荣誉按照证书等级兑现奖励。

获得旅游品牌的,相关单位提供相关部门(机构)的批复或者评定文件、等级证书等其他能够证明的材料原件,申报奖扶资金。

(四)资金拨付

申报资金经审批同意后,财政奖励资金下达至县文化和旅游部门后,县文化和旅游部门再拨付至申报单位或个人的账户。

第九条  奖扶对象应按照诚信、及时申请的原则,相关单位申请奖励及扶持资金的材料经县文化和旅游部门初审、县财政部门终审确认后,由县文化和旅游部门在相关政府网站等平台上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兑现奖励。对弄虚作假的,将收回奖扶资金,列入旅游行业黑名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县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解释。20211013日颁布的《凤阳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扶办法(修订稿)》(政办〔202112号)同时废止。原奖扶办法到期日至本奖扶办法印发日期间,奖扶政策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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