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凤阳县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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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凤阳县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办〔20211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凤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凤阳宁国现代产业园管委会: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全面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要求,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民务字〔20186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滁州人口死亡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滁民办〔201875号)等文件规定,现对《凤阳县惠民殡葬改革实施方案》部分内容予以调整,调整后的《凤阳县惠民殡葬改革实施方案(修订)》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凤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8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凤阳县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修订)

 

为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提升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保护生态环境,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加快推进殡葬改革的意见》(皖政办秘〔2012125 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满足群众丧葬需求、维护群众丧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基本殡葬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大力支持绿色环保、生态节地、文明节俭的殡葬方式,加快建立健全保障基本、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

二、主要内容

(一)优惠对象

在凤阳县行政区域内死亡的下列人员,减免四项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费用(遗体接运费、遗体火化费、遗体冷藏费、骨灰寄存费)及其他费用:

1.具有凤阳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含非农和农业户口);

2.在凤阳县大中专院校的全日制非凤阳县户籍的学生;

3.驻凤阳县部队现役军人;

4.与凤阳县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在凤阳县辖区内居住的外来从业人员;

5.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死亡人员。

(二)优惠项目及标准

1.免除四项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费用

1)遗体接运费:指在凤阳县行政区域内使用殡仪运输车辆接运遗体至县殡葬管理所的费用。

2)遗体火化费:指使用平板炉火化遗体的费用。

3)遗体冷藏费:指遗体接运至县殡葬管理所后的冷藏服务费用(限3天)。

4)骨灰寄存费:指遗体火化后的骨灰盒寄存服务费用(限半年)。

2.其他免费项目。

普通环保型骨灰盒1个(200元以内)。

以上惠民殡葬项目由县殡葬管理所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超出平板炉火化费、3天以上冷藏费和半年以上骨灰寄存费标准的费用,由丧户支付。

(三)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性补助。 

采用花坛葬、树葬、草坪葬、壁葬、水(江、河)葬等节地 安葬或其他不保留骨灰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

(四)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对象死亡后,申报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或敬老院、福利院负责人)凭公安部门、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非正常死亡证明》或《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逝者身份证和申报人身份证,到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民政办(经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填写《凤阳县惠民殡葬政策申报表》。

非凤阳县户籍居民死亡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死亡人员为 外来从业人员的,需提供与凤阳县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缴费清单;死亡人员为凤阳县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的,需提供学生证或所在院校的证明;死亡人员为驻凤部队现役军人的,需提供所在部队出具的服役处所证明。

采用花坛葬、树葬、草坪葬、壁葬、水(江、河)葬等节地 安葬或其他不保留骨灰的,需由县殡葬改革指挥部办公室2名工作人员见证并拍照留存、出具相关证明。

2.县殡葬管理所依据经村(居)委会、乡镇民政办(经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审核的《凤阳县惠民殡葬政策申报表》及上述相关材料,直接办理减免手续、垫付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性补助。

3.县殡葬管理所汇总并经县民政局审核后,按月报县财政局结算。

三、经费保障与监管

(一)经费保障。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所需经费由县民政局根据当年情况向县财政局提出下一年度的资金需求计划,列入财政预算,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二)经费监管。惠民殡葬政策项目免除和奖补资金要建立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县民政、财政部门将每年在适当时候对上年度惠民殡葬政策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核。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惠民殡葬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明确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要切实抓好惠民殡葬政策的宣传工作,加强政策指导和教育培训,强化依法管理和日常监管。县财政局要切实保障惠民殡葬政策经费,及时拨付县殡葬管理所垫付的减免费用和奖补资金。各乡镇(经开区)要加强政策宣传,加大殡葬改革工作力度,确保惠民殡葬政策的有效落实。同时,要按属地管理和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把好审核关。县殡葬管理所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强化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二)强化主体责任。享受本惠民殡葬政策的对象,应倡导文明新风,增强文明节俭丧葬的自觉性,积极提倡骨灰生态化处理,坚决杜绝装棺再葬和乱埋乱葬。

(三)严明工作纪律。对在审批办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将严肃追究责任;对骗取、套取殡葬基本服务免费项目和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相关费用外,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方案自101日起实施。之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六、本方案由凤阳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凤阳县惠民殡葬政策申报表(凤阳县户籍)

     2.凤阳县惠民殡葬政策申报表(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附件1

凤阳县惠民殡葬政策申报表

(凤阳县户籍)

         

逝者

姓名

 

 

性别

 

 

年龄

 

 

去世时间

 

者片

 

逝照

户籍

所在地

 

乡镇村(社区)

逝者身份证号码:

申报人

姓名

 

与逝者关系

 

 

联系电话

 

 

村(居)委意见

 

 

 

盖章:

 

经办人(签字):                       

乡镇

民政办

审核
   意见

 

 

 

           盖章:
            经办人(签字):                           

 

 

 

县殡葬管理所办理情况

本次遗体接运、火化等四项费用及骨灰盒费用合计________元,按《凤阳

县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减免________元,丧户实际支付________元。丧户

选择节地生态安葬,我馆垫付奖补资金______元。

 

盖章:

经办人(签字):

         

 

减免和奖

补发放

情况

 

 

以上减免和奖补资金情况属实。

 

                 申报人(签字):                                                           

减免和奖

补标准

1.减免四项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费用:遗体接运费、遗体火化费(限平板炉)、遗体冷藏费(限3天)、骨灰寄存费(限半年);普通骨灰盒1个(200元以内)。超出平板炉火化费、3天以上冷藏费和半年以上骨灰寄存费标准的费用,由丧户支付。2.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性补助:采用花坛葬、树葬、草坪葬、壁葬等节地安葬或其他不保留骨灰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

 

备注:1.此表一式两份,丧户直接交县殡葬管理所(县殡葬管理所和县财政局各一份);2.此表需附公安部门、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逝者身份证复印件、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3.选择节地生态安葬的,需提供民政部门确认的不保留骨灰的证明(安葬后,到县殡葬管理所一次性领取上述减免的费用和奖补资金)。

 

附件2

凤阳县惠民殡葬政策申报表

(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逝者

 

性别

 

年龄

 

去世时间

 

   

姓名

 

 

 

 

 

 

 

    

服务单

 

位地址

 

 

逝者身份证号码:

申报人

姓名

 

与逝者

关系

 

 

联系电话

 

 

 

 

单位

意见

 

 

 

 

 

 

盖章:

经办人(签字):

         

 

 

县殡葬管理所办理情况

本次遗体接运、火化等四项费用及骨灰盒费用合计________元,按《凤阳县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减免________元,丧户实际支付________元。丧户选择________安葬方式,我馆垫付奖补资金______元。

盖章:

 

经办人(签字):                     

 

减免和奖

补发放

情况

 

 

以上减免和奖补资金情况属实。

 

申报人(签字):                

减免和奖

补标准

1.减免四项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费用:遗体接运费、遗体火化费(限平板炉)、遗体冷藏费(限3天)、骨灰寄存费(限半年);普通骨灰盒1个(200元以内)。超出平板炉火化费、3天以上冷藏费和半年以上骨灰寄存费标准的费用,由丧户支付。2.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性补助:采用花坛葬、树葬、草坪葬、壁葬等节地安葬或其他不保留骨灰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

备注:1.此表一式两份,丧户直接交县殡葬管理所(县殡葬管理所和县财政局各一份);2.此表需附公安部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逝者身份证复印件、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3.非凤阳县户籍居民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凤阳县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缴费清单;死亡人员为凤阳县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的,需提供所在院校的证明;死亡人员为驻凤部队现役军人的,需提供所在部队出具的服役处所证明;4.选择节地生态安葬的,需提供民政部门确认的不保留骨灰的证明(安葬后,到县殡葬管理所一次性领取上述减免的费用和奖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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